导图社区 外保内贷
跨境担保之外保内贷详解,包含概念;登记审批事宜;环节:前提条件、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合同签约登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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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内贷
概念
注册地在境外的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权人书面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在该担保下,债权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登记审批事宜
债权人(放款银行)集中登记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债务人外债登记
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外汇局批准支付担保费
依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非银行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环节
前提条件
债务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债权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担保人:境外机构或个人。
担保标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担保合同的签订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前述资格要求后,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担保合同签约登记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担保履约
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权人(金融机构)与境外担保人直接发生担保债权履行事宜;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债务人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及备案手续,偿还完毕该外债之前,债务人不得进行新的外保内贷,已发生的不得提款;
采用“投注差”模式的外资企业,履约后形成的外债未偿还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过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