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有住所,无住所年内居住累计183天)和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课税对象:综合所得(年度合并计算,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税率: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其他20%
计算:综合所得居民-60000年度和其他的余额,稿(70%)劳特减除20%,非居民-5000月度,稿劳特每次;财产租赁4000内减800,4000以上减20%;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税收优惠
免征:省级以上奖金,国债,国家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军人,干部职工退休,领事馆,国际公约,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