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会计核算
包含总体要求、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编辑于2021-11-20 13:07:19会计核算
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的依据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单位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核算,和资金增减无关的不需要。
如果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无中生有,以假充真,前提是虚假的经纪业务或资金往来
变造——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假乱真
会计核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年度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处理方法
包括:收入确认的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情况。
so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记录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的,不能理解为既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会计凭证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
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手中取得的原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的内容
(1)凡原始凭证上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如不符,则票据无效);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的验收证明(如外购材料,必须提供材料入库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次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纸复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不得撕毁,而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发票和收据的存根一起保存。
(3)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和补充。
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方式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原始凭证的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本单位的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
填制和取得·
(1)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填制。
(2)收款记账凭证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除结账和更正错账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可以原始凭证外。
(6)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有多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保存该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8)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记账凭证的审核
审核内容: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也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
(1)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2)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
记账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会计账簿
设置及分类
用途
序时账簿
普通日记账
特种日记账
分类账簿
总分类账簿
明细分类账簿
备查账簿
账页格式
两栏式账簿
三栏式账簿
多栏式账簿
数量金额式账簿
横线登记式账簿
外形特征
订本式账簿
活页式账簿
卡片式账簿
登记规则
(1)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进行登记。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即禁止私设账簿)。
账目核对
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
结账
(1)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3)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类型
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变动表;5附注。以上同等重要
编报期间不同分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报主体不同分为: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签订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在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移交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有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该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出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却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
定期
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却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会计年度: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止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