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变迁的基本原理
宪法变迁的基本原理思维导图,包括宪法的制定、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内容。
编辑于2021-11-23 21:05:01第三讲 宪法变迁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的概念
1、制宪权的含义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
3、制宪权概念的产生
二、宪法制定权的理论基础
1、根本法思想
2、国民主权说
3、立宪主义传统
三、宪法制定权的性质
1、始原权力说
2、制宪权与主权的关系
3、制宪权的存在形式问题有不同观点
四、宪法制定权的功能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的公共性
3、制宪权的自律性
4、制宪权的稳定性
五、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六、宪法制定权的主体
注意享有制宪权与具体行使制宪权是不同概念
各国制宪权具体形式方式
制宪机关
议会
国民投票
制宪机关在宪法中的规定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
七、宪法制定权的行使程序
1、制宪机构的成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通过
4、宪法的公布
宪法渊源
一、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二、宪法渊源的一般内容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宪法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政治惯例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政治学说和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三、宪法的一般形式
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典
宪法结构
宪法的一般结构
序言
正文
附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宪法,四部宪法的结构基本相同,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构成。现行宪法于1982年通过时共有138条,经过五次局部修改,共通过了52条宪法 修正案,现有143条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所谓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某一类社会关系受到宪法规范调整后便成为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一般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和宪法律组成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一、政治性
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体制与宪法体制的选择,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需求
2、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过程受政治的约束
二、限制性
三、最高性
四、稳定性
五、制裁性
现代宪法制裁的主要方式是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
六、历史性
三、宪法规范的类型
一、确认性规范
宣言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
涉及国家政策的调整
组织性规范
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职权范围
授权性规范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不得”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同时也有权义复合性规范
四、程序性规范
直接的程序性规范
间接的程序性规范
四、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如果以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来分析宪法规范的结构,则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宪法条文中有完整的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这类宪法条文非常少
第二,宪法条文中主要有行为模式的规定,隐去了假定和法律后果
第三,宪法条文中只有行为模式的规定,将法律后果在其他法律中加以规定
第四,宪法条文中只有行为模式的规定,不规定假定与法律后果的内容
五、宪法规范的效力
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产生的拘束作用,它的效力基础包括两个方面
宪法的法律效力:要求宪法必须作为一种法律被适用,而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宣言
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是指宪法不仅应该是文本意义上的国家最高法,也应当是现实意义上的国家最高法,宪法必须能够被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宪法条文的效力,后者只是宪法规范效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的效力主要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
宪法规范的使用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具体的诉讼活动——为现代各国宪法普遍采用,可称为宪法适用
二是通过确立宪法原则与具体程序,保障宪法的实施,可称为宪法遵守
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宪法适用的主体必须是专门机关;宪法遵守的主体是多样的;第二,程序不同。宪法适用的程序较宪法遵守更为严格,有些情况下遵守宪法并不一定需要特定程序;第三,效果不同。宪法适用的结果就是宪法诉讼的结果,必然要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而宪法遵守出了产生法律后果外,还会产生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宪法的纵向效力是指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横向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对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时间内有法律约束力,也称宪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人效力说
宪法所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基本内容可分为两大块
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中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六、宪法规范的变动
在宪法冲突的各种形式中,正常冲突与非正常冲突是最为重要的形式
与正常和非正常冲突相对应的是宪法规范的正常变动和非正常变动
正常变动
非正常变动
1、宪法破坏
2、宪法废除
3、宪法侵害
4、宪法中止
合宪的中止
违宪的中止
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通过宪法规范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涉及政治、经济与文化的重要领域便成为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宪法关系的特征
1、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是宪法关系的一方主体;
2、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 面;
3、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建立和形成是一个国家实 施宪法的基本目标,是检验一个国家宪法水平的基本标准。它涉及国家公民等宪法关系 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享有是否 符合立宪的目的等根本性问题。
三、宪法关系的主体
基本主体
1、公民
2、国家
其他主体
1、国家机关
2、民族
3、政党
4、利益集团
四、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核心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宪法关系中最基本也是最为核心的关系。 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和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从国家权力的来源来看,权力是权利的派生物。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必然延伸和重要补充。 权利制约权力的同时,也赋予权力限制权利的功能,当然后者必然处于一定范围之内并受到严格限制。
(二)主要关系:1、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2、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5、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第六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是一种探究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具体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涵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比较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的对宪法的解释。
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宪法的规范内涵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议会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
二、宪法解释的意义
1.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中发现宪法问题,判断与决定宪法问题,寻求和感受宪法的价值; 2.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需求; 3.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 4.宪法解释有助于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
三、宪法解释的性质
1、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宪法解释是法的发现不是法的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是探求制宪者的意图,其理由是为了保持宪法解释的中立性,为了遵循多数决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等,只能依据制宪者意图来解释。 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意见主要有:在现实的解释过程中,确认制宪者的一种是比较难的,在分析制宪者意图的过程中难以把握其程度,当制宪者采用特定概念是难以做出解释的。
2、客观说
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法律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不是“读”宪法,而是“写”宪法,其理论基础是现实主义与批判法学。
3、折中说
认为宪法解释既具有法律发现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创造的性质。不能对宪法解释的性质做简单化的理解。其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宪法解释中需要做出基本的选择,而选择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过程,在宪法解释中,“保守的价值与“积极、批判”的价值是同时存在的。解释者应在多元价值的对立中寻求中立的价值。
四、宪法解释的主体
由于宪法解释在宪法实践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宪法通常把宪法解释权赋予专门机关或特定机关行使。从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体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制 2.司法机关解释制 3.特定机关解释制 4.国家元首解释制 5.公民团体解释制
五、宪法解释的条件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活动,其基本价值在于协调宪法与社会的矛盾及时地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纠纷。因此,宪法解释需要如下基本条件:
1.解释者要从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理解和揭示特定的宪法规范,即解释者要有“先理解”的知识与经验。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始于对规范内容的事先的理解和判断,并以此作为基础对规范的整体体系进行评估和具体分析。
2.具体的事件。宪法解释权的启动往往与解决具体事件的需求有关。解释者实际上是在具体的事件中寻找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平衡,把规范的理解运具体运用于事实关系之中。
3.宪法原理的成熟。宪法解释是一种专业化的活动,客观上需要以成熟的宪法理论为基础,以合理的理论实现规范与现实生活的结合。
六、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3.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4.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5.体现宪法规范效力
合宪性推定原则
七、宪法解释的类型
1.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根据解释方法不同,可以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4.根据解释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5.根据价值评价基础不同,可以分为目的论解释与社会学解释。 6.根据解释的机关不通,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等。
八、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不一致,需要对相关的宪法条文作出解释的情况时,特定主体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 根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
2.宪法解释的审查。提出宪法解释要求后,宪法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审查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具体审查时,有些宪法解释要求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予以审查,有些可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事先审查,审查结束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3.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相应的决议,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九、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解释采用了立法机关解释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权。采 用这种解释体制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享有立法权。从理论上讲,由制定法律的机关解释宪法,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含义,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第二,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问题是在宪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第三,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开展活动的专门性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其中也有法律专家,可以承担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解释宪法的任务。
第七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条文或文句进行补充、调整的活动。
1.宪法修改的机关必须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 2.宪法修改程序更加严格。 3.宪法修改的对象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宪法规范的形式。
二、宪法修改权
宪法修改权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由制宪权中派生的修宪权低于制宪权高于立法权。修宪权与立法权都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但修宪权的对象是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容, 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权。 修宪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平衡宪法对社会生活的适应与防止因宪法规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的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既要理性分析社会变化,也要与现行宪法保持价值的统一性。
三、宪法修改的条件
1、成文宪法的存在
2、形式意义宪法的存在
3、当运用宪法解释权达到极限时人们可以运用修改宪法方式解决社会的各种冲突
四、宪法修改的形式
1、全面修改
实质是以新宪法代替旧宪法
2、部分修改
修改条文和修正案等。修改条文主要就是增减、补充、修改文句等,修改以后一般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是指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原文之后。宪法修正案中,有些内容是增补性的,有些内容是变更性的,其功能主要在于灵活地适应社会的变化,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五、宪法修改的方式
1、成立专门的修宪机关或议会审议。瑞士、挪威、比利时
2、实行国民投票制度。法国、日本、奥地利、韩国
3、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多数国家。德国、中国
4、联邦制国家的修宪方法,各组成部分平等参与
六、宪法修改的界限
1、内在界限:宪法中存在不能修改的一定的的内容,主要是宪法核。
2、外在界限:宪法修改活动受外部因素的影响,直接限制修宪权的内容和程序。比如,宪法体系的统一性与持续性、自然法、国际因素等。
3、实定法上的界限:宪法典中对修宪权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内容、方法和时间等。
七、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公告
3、审议
4、议决
5、国民投票
6、公布
八、我国宪法的修改
参见第四讲宪法历史中“现行宪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