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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章隋唐法制框架导图,包括隋朝法律制度、唐朝立法活动、唐朝行政法律制度、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等内容。
编辑于2021-12-29 19:52:40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两次重要立法活动
隋文帝开皇朝制定《开皇律》
以《北齐律》为蓝本,总结南北朝各朝法律的立法经验,在刑罚轻重程度方面,取其折衷
隋炀帝大业朝制定《大业律》
主体内容基本仿自《开皇律》,在条目安排上改变了《开皇律》所定的分类标准
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
二、隋朝法律内容
(一)体例篇目
《开皇律》在体例结构上的调整使其自身在形式上进一步趋于合理,推动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二)刑事法律
总结秦汉以来的立法、司法经验,尤以北朝时期有关刑事法律进行修改、协调
隋朝立法者以北朝五刑制为基础,在名称、刑方面稍作变化
《开皇律》所定五刑为
死刑
等级减至二等:斩、绞
流刑
等级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两千里
徒刑
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杖刑
仍为五等,但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
笞刑
仍为五等,但笞刑数自十至五十
十恶重惩原则
注意十恶重惩与重罪十条的异同
《开皇律》继承《魏律》,保留"八议制"作为一项对于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定特权
集中体现了法律上的等级身份制,符合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
(三)行政法律
三、隋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设立司法佐吏,如户曹参军、法曹参军等
诉讼
提起方式
一、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可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死刑复奏、拷讯程式制度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恤刑慎罚的原则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一、立法原则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影响因素
儒家思想
隋末教训
体现了西汉以来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基本模式
(一)德礼、刑罚不可或缺
日有早晚,年有春秋,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二)德主刑辅
弘德倡礼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本源,也是国家治理的优先手段
(三)轻刑慎罚
立法上,减少死罪、减轻刑罚体现德主刑辅的基本方针
制度建设上,严格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
九卿共议制、九卿会审制
二、法律形式
律
唐朝法律的主体形式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
令
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
格
主要来源于对皇帝诏敕的整理、编纂,是皇帝的最高指示。
注意:格只针对于某一个案件,之后的案件不能再用,但如果这个格也就是皇帝的最高指示有道理,值得借鉴,那么这时就会出现"编格",进而完善立法
式
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
三、《唐律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
颁布目的
帮助各级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立法与科举的需要
指导思想以及基础
以儒家思想为基本依据,对于《永徽律》逐条解读
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影响
国内
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特别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展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国际
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
推动日本、朝鲜、越南相关法律的完善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录
通过各科考试,即取得为官资格,再经过吏部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再授予官职
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 四曰判,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新唐书 选举志》
(二)职官的考核
四善二十七最
(三)职官的致仕
法定年龄为七十岁
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唐前期职官队伍的素质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为唐王朝的“贞观之治”“开元之治”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二、监察制度
朝廷设御史台,专司监察
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
地方监察:察院派监察御史、按察使
监察御史行使监察职能,主要依据为开元时期确定的“六察法”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一)十恶重惩
(二)皇亲、官员减免
1.八议:对有特殊身份的八种人在法律上给予特别对待,这八种人是:亲 故 贤 能 功 贵 勤 宾 议亲,即皇亲国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即才能卓越的人;议功,即功勋卓著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2.请、减、赎
3、官当、免官
既从立法上保证了皇亲、官员、贵族的特权,也有效地保障了皇帝的最高司法权,尤其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官吏生杀大权的把握
(三)亲属相犯增减处罚
人身伤害案件中,尊长伤害卑幼,减轻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减轻幅度越大;卑幼伤害尊长,加重处罚,亲属关系越近,加重程度越大
侵犯财产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亲属关系越近,减轻程度越大(亲属之间承担经济上相互扶持的义务)
(四)划分公罪与私罪
犯罪主体均为官吏
执行职务过程中触犯刑律而构成的犯罪——公罪
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的犯罪——私罪
(五)举重明轻与举轻明重
可准确地确定其他行为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提高
(六)外国人犯罪
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该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二、主要罪名
(一)侵害皇权罪
唐律所定的”十恶“罪中,其第一条”谋反“、第二条”谋大逆“、第六条”大不敬“即为直接侵害皇权的重罪。对于这几项犯罪,唐律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而且区别于其他犯罪,不适用普通减刑、免刑条款
其他角度关于皇权的维护还有 有关诏令的眷抄、发布、执行一系列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有确定相应的罪名,包括”稽缓制书“、”被制书施刑有违“、”受制忘误“、”写制书误“、”受制出使辄干他事“、”盗制书“、”诈为制书“等
皇帝起居生活和议事论政的敌方也受到特殊保护
(二)侵犯人身罪
杀人罪
六杀:故杀、斗杀、谋杀、戏杀、误杀、过失杀
伤害罪
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共同伤害、两相伤害、持械伤害等
对伤害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唐律设立了保辜制度: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所定期限称为辜限。(从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三)侵犯财产罪
集中体现在”六赃“罪之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前三罪直接针对官员贪贿及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产利益等行为。)
(四)官吏职务犯罪
目的: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
官吏在任不能忠于职守,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构成犯罪
(五)破坏家庭秩序罪
家庭秩序、伦常关系是古代法律保护的重点之一
”十恶“之中,与家庭伦常秩序有直接关系的有五种: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家庭秩序的核心是以父权、夫权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唐律重点保护父权、夫权,若有侵犯,即构成犯罪。
子孙不服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构成”违反教令“罪;不尽心侍奉年老的祖父母、父母,构成”供养有阙“罪
(六)破坏社会秩序罪
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巩固政权、维护统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罪、“向城官私宅射”罪、“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罪、“越州镇戍等城垣”罪等
三、刑种
(一)笞刑
(二)杖刑
(三)徒刑
(四)流刑
(五)死刑
隋朝与唐朝五刑有何不同?
①流刑不同:等级、服牢役、有无加役流
②顺序不同:唐由轻到重,隋由重到轻(一定程度上体现指导思想的不同,唐朝更加强调轻刑慎罚)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身份
二、物权
三、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二、赋税关系
三、市场管理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一)举阂
(二)告诉
三、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