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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12-19 09:23:22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
解决方式
和解
调解
司法确认
执行程序
仲裁
以合同为主的财产性权益纠纷
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实质性的书面答辩
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必经前置程序 对仲裁结果不服15个工作日后起诉
诉讼
终局权威
原则上只能二选一
eg:违约责任 双方事先约定选哪个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以合议为原则,独任为例外
未来可能会相反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不公开
法定不公开
国家利益
个人隐私
裁量不公开
商业秘密
离婚诉讼(可能和个人隐私交叉)
回避
类型
本人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可能会影响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上级指令回避
四级两审终审
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
非诉案件
六类特别程序
最高法的第一审案件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不等于对等或诉讼权利相同
起诉——原告
答辩、管辖权异议——被告
当事人处分权尊重原则
不违法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
检查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支持起诉原则
管辖
级别管辖(不做要求)
五亿以下走基层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传统三类
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 传统为确权纠纷
司解扩大四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政策性福利分房合同
物之所在地法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继承纠纷
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特殊管辖23—32
23
合同纠纷
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大——明示协议管辖(仅限合同纠纷)
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
时间不受限:在合同纠纷发生的前中后
约定与合同密切联系地
原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向哪个法院递交材料,谁先立案谁先取得管辖权 没有约定按法定
可以选两个或两个以上
只能选一审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法定
合同履行地
判断
有约定按约定
约定不明没有实际履行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现金
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
动产
实际履行地
网购
实际交付地
被告住所地
28
侵权纠纷
法定
侵权行为地
发生地
结果地
商品瑕疵
生产商
销售商
服务商
被告住所地
司法解释
一般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
户籍
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选择经常居住地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特殊:合伙
告字号
无法判断
告任意合伙人住所地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无法判断
登记地
裁定管辖
移送
只能发生一
受移送的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必须报请上级指定
指令
管辖权争议
积极争取
消极推卸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
理论上
被申请回避有管辖权不能管辖
不可抗力
上级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专属于被告方
15个工作日
管辖权的上提下放
管辖恒定原则
一经确定管辖,不因当事人住所地和行政区域划分变动而变动移送
事实和理由
证据
原则上不做要求
法考
证据分类
法定
当事人陈述
证明力最弱
只有当事人陈述不能判断为真
鉴定意见
证人作证
现场勘验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是否同意在于法官认为是否有必要
本证(必有)
高度可能性才可用
真伪不明等于伪
反证(未必有)
使本证真伪不明即可
不富有证明责任的一方目的是为否定本证不真实或错误
谁主张谁举证
正方
法律关系或权利成立
反方
法律关系或权利变更、消灭、存在妨害要件
三性
关联性
合法性
真实性
审判程序
一审
普通(各级的一审)
起诉
审查条件119
庭审
庭审前的准备
提前三天确定开庭日期
核对身份询问回避宣布纪律
证据过堂
谁提出
什么目的
接受对方的质疑
既判力最关键的节点
法庭辩论
评议
宣判
特殊情况
申请延期
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
原告撤诉
不能撤诉
法庭辩论结束后
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种类
撤一审起诉
撤完在期限内还可以起诉
撤二审上诉
撤再审申请
撤完即不可再申请
视为撤诉
原告擅自退庭
法定代理人中途退庭
有独第三人中途退庭
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
被告缺席
被告未前来
不属于必须到庭
发过传票
缺席判决
属于必须出庭
离婚诉讼
法官自由裁量
二次发传票
拘传到庭
中止与终结
法官依据法定事由法官的职权行为
简易
法定
案件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约定
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
二审
不可上诉裁定书
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适格已立案——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上诉条件
允许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没有调解书)
法定期限内形式
要式行为
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上诉
上诉事项
指向外部
外部为被上诉人,己方列原审地位
既指向外部又指向内部
都是被上诉人
指向内部
内部为被上诉人,外部列原审地位
非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
既判力——终审判决生效
主观
当事人
客观
事项
按诉讼标的识别
一事不再审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
再审
诉权与诉
裁判保护的范围
判决结案——过犹不及——根据诉讼请求
诉权
概念
诉
种类
给付之诉
可以进入执行环节
形成之诉
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确认之诉
积极确认
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或合法
消极确认
确认某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或无效
主张婚姻无效
构成要素
主体
诉讼标的
通过诉讼请求事项隐含所需要保护的具体民事权利
具体诉讼请求(诉因)
事实和理由
重复起诉的识别 司解247
前诉和后诉
主体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内容
完全相同
自相矛盾
仅对实体权利才有权上诉,仅仅就诉讼费承担不服不可上诉
反诉
条件
与本诉有关
效果
不仅驳回还实现自身利益救济
当事人
有独第三人
无独第三人
辅助型
只配合法院调查事实
被告型
可能和被告一起承担责任
要承担义务即可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构成要件
针对已经生效的三书(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
该错误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要求
生效法律文书作出6个月之内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实体法上属于除斥期间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十一类
当事人
确定当事人
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
出生死亡
拓展
胎儿特留份
死者近亲属
英烈无近亲属——公益诉讼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成立终止
特殊
没有成立
实际行为人
破产清算
清算组
行为能力
有诉讼能力
年满18
16以上能自立
无诉讼能力
法定代理人≠诉讼当事人
权限
特别授权 关乎实体处分权
实现和对方和解
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上诉、反诉
一般授权
结合具体纠纷,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原告——切实的利害关系
被告——请求权指向对象明确
反驳
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人格伤害侵权之诉,违约之诉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