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之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
刑法总论之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知识总结,包括共同犯罪的理论根由、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与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等内容。
编辑于2021-12-21 11:30:59这是一个课程学习笔记的作品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宏观经济学、英语词汇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系统地整合了这几门课程的重点知识点。
这是一个关于法学中法理学、行政法、英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的作品集。条理清晰地展现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总体逻辑构架等的核心知识,巧妙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作品集。主要概括了刑法总论的罪数形态、主管阶层判定、刑法基础论、犯罪构成之客观不法阶层判断、犯罪概说、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刑法分论的一些具体框架和重点罪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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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课程学习笔记的作品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保险学、宏观经济学、英语词汇学、逻辑学等多个学科。系统地整合了这几门课程的重点知识点。
这是一个关于法学中法理学、行政法、英美法导论、国际经济法的作品集。条理清晰地展现了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总体逻辑构架等的核心知识,巧妙地融合了理论与实践。
这是一个关于刑法学的作品集。主要概括了刑法总论的罪数形态、主管阶层判定、刑法基础论、犯罪构成之客观不法阶层判断、犯罪概说、共同犯罪、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刑法分论的一些具体框架和重点罪名等。
共同犯罪(犯罪之参与)
共同犯罪的理论根由
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
一般原理
共同犯罪的本质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客观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事实,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根据各个人的主观责任而定
解决法益侵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成立范围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
核心问题:各行为人共同到什么程度才需对整体结果承担责任
考察共犯人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
三项指标
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
触犯罪名
共同的认定
子主题
共同犯罪中的 犯罪
阶层化的理解
先是客观上的违法
然后是主观上的有责
认定准则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先确定参与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然后就违法事实确认能否谴责行为人
并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有罪,也不要求宣判的罪名相同
共同犯罪的认定纲领
坚持以因果性为判断核心
坚持以不法为判断重心
坚持以正犯为判断核心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外
交通肇事后
同时犯(同时不同心)
缺乏共同犯罪故意
实行过限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过限部分不是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
任意共同犯罪
可一个人也可很多人
必要共同犯罪
必须有二人以上
聚众型
集团型
对向型
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双方罪名与法定刑不同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
不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的
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进行策划商议
事前无通谋的
事中达成共同犯罪意思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
直接实行
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共同正犯)
复杂共同犯罪
有分工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和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一旦实施完特定的犯罪,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了
特殊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犯罪集团
人数较多
目的明确
较为固定
危害严重
正犯与共犯 (理论分类:定罪之用)
正犯(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支配作用的人,是犯罪的第一位责任人
方式上
直接正犯
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既遂的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支配犯罪事实的幕后者,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正犯,完成构成要件的实现,将他人作为犯罪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成立条件
客观上对实行者有支配力
主观上对实行者有支配的故意
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被利用者控制的人具有规范意识和意思能力,对犯罪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具备有目的的实施犯罪的能力,犯罪是并没有受到强制,则成立共同犯罪
类型
以年龄优势支配实行者
以智力优势支配实行者
以实力优势支配实行者
以信息优势支配实行者
法律拟制的支配力
责任
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的着手
被利用者着手实行犯罪
间接正犯的既遂
被利用者完成犯罪
间接正犯的责任承担
共犯从属性说
数量上
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
客观上,主体之间具有相互协作的行为事实,各个主体都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行为,或者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了关键作用
处理原则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违法连带的后果)
主观上,主体之间有意思联络,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要求有完全相同的故意
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就被称为同时犯,不属于共同犯罪
种类
共同实行的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
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
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但是起了关键作用
共谋共同正犯
共同谋议,他人实行
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
如果没有作用,则成立心理的帮助犯
附加共同正犯
为了确保犯罪既遂,共犯参与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行犯罪
择一的共同正犯
为了相同的目的,相互协作,由部分共犯人导致结果,所有共犯人都成立共同正犯
分类
共谋
承继
单独正犯
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法益侵害起间接作用的人,即诱使、协助正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是犯罪的第二位责任人
教唆犯
故意制造正犯的犯意
教唆的对象:正犯
具有规范意识和一定的责任能力即可,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特定人,否则为煽动
教唆对象已有犯意的情形

教唆的行为: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法益侵害行为)的行为
被教唆行为的客观阶层性
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教唆行为只要求故意引起他人的实行行为,不要求正犯产生犯罪故意
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教唆的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有教唆故意
认识因素
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对被教唆人产生的后果以及被教唆人的行为后果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发生危害结果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教唆犯的其他定性问题
教唆犯的罪名
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教唆行为正犯化
帮助犯
故意帮助正犯
帮助的形式
作为、不作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
帮助的内容
物质帮助、精神帮助
一些问题
外表无害的中立问题,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是否成立帮助犯
被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阶层性
只要求实行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
关于因果关系
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既是帮助者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意图,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独立性说
不要求正犯着手实行犯罪
共犯从属性说
至少要求正犯着手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法定分类:量刑之用)
主犯
种类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其他主犯
刑事责任的承担
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承担
其他主犯按所参与、组织、指挥的罪行承担
从犯
分类
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刑事责任的承担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从犯仍然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
概念
被胁迫参加犯罪,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全自愿的参加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排除胁从犯成立的情形
身体完全受强制
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紧急避险
刑事责任的承担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事中共犯)
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人在行为人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进来,实施犯罪
事中共犯与事前独立犯罪的界限
看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两人参与同一犯罪,一人认识到自己和另外一个人在共同犯罪,另一人未认识到
类型
片面帮助
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乙不知道
片面教唆
未认识到被教唆
片面实行
暗中共同实行犯罪,一人不知情
责任承担
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同犯罪处罚
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处罚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形式
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共犯与正犯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犯与身份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只有具备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只要危害结果发生就定故意犯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负责任
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犯罪既遂,共犯也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实际上产生了教唆犯的效果
以教唆犯的故意,实际上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
共同犯罪与实行犯过限
共犯与犯罪形态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对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
共犯的中止
常规中止方式
停止自己的行为,并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行为
以自愿脱离方式的中止
脱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