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
包括了仲裁的概念特征、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的适用范围。
编辑于2021-12-22 09:02:4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仲裁
仲裁的概念特征
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经济纠纷)
可以申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能申请
劳动争议的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不适用《仲裁法》
可以申请仲裁但不适用于《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
公平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
独立仲裁原则
民间性组织,独立于任何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无效。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订立时间
当事人双方可以在纠纷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厅前”提出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排他性
或裁或申原则,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若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应当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此时,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越过仲裁协议的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机构
主要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裁决
仲裁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由当事人自愿协议选定
仲裁的组成
3人
1、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2、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3、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人
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未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不允许有影响公正
开庭不公开
仲裁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有后悔药)
作出裁决书后不可以再申请仲裁协议
仲裁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节
当事人自愿调节的,仲裁庭“应当”调节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节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签收”即生效;“生效前”可以反悔
裁决的作出和生效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服从多数)
3名仲裁员意见形成2:1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名仲裁员意见形成1:1:1,各执己见
裁决书自“作出值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裁决不服,再申请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
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简单的为独任制(审判员1人)外
审判员+陪审员(一般情况)
审判员(第二申都只有审判员)
3人以上的单数
回避制度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情况,应当公开进行
特殊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第二审。
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情况为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就原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协议管辖
可协议管辖的纠纷类型(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辖和原则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是最先起诉与受理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算起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讼时效期届满,权利人丧失是胜诉权。 即丧失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期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期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回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暂停)
原因(客观原因)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啊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尸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时间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效果
自中止事由影响消除之日算起,诉讼时效再经过6个月,诉讼时效期届满
中断(重启)
原因(主观原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乌的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的调节、判决与执行
调节解
自愿调解
应当调解
不得调解
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依法不准上诉,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执行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后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生效的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复议
范围
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申请和受理
审查与决定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