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出账人,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 的人,一般为进口人
2. 开证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即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承担付款责任。
3. 受益人:系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4. 通知行:系指按开证行的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受益人)
5. 议付行: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系指根据开证行的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 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汇票的受票人)
7. 保兑行:是指开证行请求或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和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也可以是开证行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