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
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标志不具有显著性,标志的内容违法,申请注册的范围,方式和目的违法。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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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 注册的理由
不予注册的 绝对理由
标志不具有显著性
第11条第1款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 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
显著性的退化
三维标志的形状仅由商品自身 的性质产生、具有实用功能性 或美学功能性
第12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 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标志的内容违法
与特定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
第10条第1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 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 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 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有民族歧视、欺骗公众的后果 或有损害道德风尚等不良影响
第10条第1款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使用了特定的中外地名
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的范围、 方式和目的违法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 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
第19条第4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 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
第4条第1款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应当予以驳回。
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
第44条第1款 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不予注册的 相对理由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第16条第1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 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 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有 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第32条第1款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代表人、代理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
第15条第1款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 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15条第2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 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 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30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13条第3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 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益
第32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