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的措施——人的自由组织,财产的暂时性控制。机关或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的人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编辑于2021-12-31 17:43:44行政强制法
概述
措施: 人的自由,组织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执行: 机关或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的人,强制执行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故+采取的应急或临时措施=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进出境货物强制技术监控措施
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权限
范围
条件
程序
适当原则
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和强制结合的原则
不得谋利原则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个人或机关谋利
权利保障原则
三体对行为享有
陈述权
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强制受损,要求赔偿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过程,受损,要求赔偿
违法行为
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注:(一)、(四)只能由法律设定。
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事项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定了对象、条件与种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
除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具体管理的,可以设定除(限自由、冻财产、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
原则: 合法性。 适当性: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特别程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紧急需当场执行→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手续(负责人认为不用,就不用)
当场或实施后立即告诉家里人→机关,地点,期限
期限不超法定,目的达到立即解除
犯罪了→连人带资料和封扣冻一起移交司法,跟行政不再有关系
其他
查封、扣押
合法性: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不得重复查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扣押决定书与清单(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期限(30+3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及时解除,有损要赔
不违法
封扣冻了无关的
已处理不需再进行
期限满
其他
冻结
冻结不得委托(法律规定机关):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交付冻结: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期限(30+30):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除冻结: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解除
情形
不违法
无关
已决定,不需冻
期限满
其他不需再冻
解除决定后
通知金融机关与当事人,金融机关接到通知立即
逾期未决+逾期未做出解除→金融机构冻结期满解除
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委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
设定程序
起草单位要 听证+论证+向制定机关说明必要、影响、听取采纳意见情况
评价程序
制定者自己评价→修改或废止
实施机关对必要性→提意见
三体→对上两者提意见和建议,必须听加反馈
程序
一般程序
催告履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 作出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和解: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特别规定: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罚款与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强制执行: 自行强制执行: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划拨存款、汇款: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代履行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一般规定(送决定书、行动前3日通知(他自己干了,可终止)、代的时候到场监督、完毕签章):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没权的机关3月内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5日内受理+不受理,15日内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15日内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立即执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不需交申请费
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