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
期末考试周整理了以下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重点,行政处罚在今年修法过程中改动较大,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对细节方面的考察会更加突出,因此整理发布供大家参考。 本篇笔记根据马工程教材以及修改后的新法整理,适合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期末考试复习,对于准备考研和法考的同学们请酌情使用哦~
根据马工程教材整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概述部分的内容,如有不足敬请指正!谢谢!
整理总结了有关公务员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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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戒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
降低资格等级
吊销许可证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罚
行政拘留
其他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创设(不可以地方自己创设)
责令限期离境(不能独立适用)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所有处罚
行政法规
人身自由除外
地方性法规
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部门规章
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种类
可以由派出所实施
500元以下的可以由派出所实施
拘留
15日以下,合并不得超过20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处罚时效
6个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罚款200元以下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或2000以上罚款
调解程序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毁损财务
行政处罚程序
条件
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
警告或罚款(公民200元以下,组织3000元以下)
程序
表明身份→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做出书面决定(可1人)→当场宣告或送达决定书,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告知→5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公开进行→回避→委托代理人→质证→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做出决定
执行程序
罚执分离
行政机关决定
银行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
简易程序处100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
应当开具国务院或省级财政收据
强制执行
按日处罚款数额3%的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不予计算
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
无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一事不再罚
罚款只能罚一次
罚款按照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罚刑相抵
既收到行政处罚后又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罚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
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没收处罚不能折抵没收刑罚
不予处罚
对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违法轻微
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
法律法规适用规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况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依法行政)
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违法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
职能管辖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安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地税、国土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