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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详细的法理学知识,法硕,法考,期末考试。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编辑于2022-01-02 19:48:43法理学
法的本质
非马列主义学说
神意论
理性论
命令说
民族精神论
社会控制论
马列主义学说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也受经济以外的诸多因素影响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法的价值
平等
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形式平等—无差别的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有差别地不同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形式和实质上得到真正同等对待
特点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
平等作为法的价值对法的意义
主体看,主体本身的社会身份与地位直接决定或影响主体对法及其功能的现实需求
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平等为标准,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键所在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准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正义
概念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公平正义,是最为根本,具有决定意义,首要的公平正义
实体公平正义与程序公平正义
特点
公平正义既具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公平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
公平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
意义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其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和存在根据,法律应与正义相一致
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体现了通过法律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的理想性的规范建构
作用
公平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公平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
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法律实践
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保障
把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融入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严格依法办事
通过立法来保障
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保障法律上的实体公平正义和程序公平正义
人权与价值的冲突
类型
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冲突
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
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
法的渊源
内涵
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其他规范,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
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分类
成文法(制定法)
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
一国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非正式渊源
习惯
政策
指导性案例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法理
法的效力
与法的实效的区别与联系
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对人
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综合主义原则
对中国公民
中国领域内
一律适用中国法(属人/属地)
中国领域外
原则上适用于中国法(属人)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条约/国际法)
对外国公民
在国内
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属地)
例外:外交豁免
在国外
原则上不适用(属地)
例外:刑法第8条,9条
时间效力
法生效时间的三种形式
自法的颁布之日起生效
由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在颁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效力终止
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
默示废止,适用新法,适旧法废止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空间效力
域内
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在全国有效
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范围内有效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特别行政区法只对特别行政区有效
域外
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利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款有域外效力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适用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主导性因素)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公民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权利能力: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要达到年龄条件
法人权利自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解体时消灭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责任的承担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严禁法外追责
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的严重程度,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公正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责任的定性和定量要公正
法与文化
文化对法的作用
法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主导地位的文化所包含的价值标准
法的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
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
法对文化的作用
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与道德
联系
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与道德相互制约
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道德是自发的,无形的,不需要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制定;法律是自觉的,有形的。
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一般是不成文的,法律是成文的
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法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
道德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来调整,法律则可以用道德
评价尺度和标准不同
道德主要是一定的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法律则是以是否合法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道德的内容主要以义务为主,在法律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可以达到高度统一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导引并促进法的实施
法与宗教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宗教问题的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迫他人信教与不信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正常教育
坚持独立自主的宗教政策,不受外国宗教干涉和控制
严格区别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取缔
法与科技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对科技的影响
立法和法律体系
立法的指导原则
党领导立法
科学立法
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民主立法
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立法
法治原则
比较立法
法律体系
概念
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征
其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其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其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
特征
一国国内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体系(国内法)
一国现行法所构成的体系(现行法)
由法律部门构成(部门法)
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整体法)
法律部门
概念
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
具有相对独立性
其之间以及内部具有协调统一性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划分原则
客观性
含目的性
辩证发展性
适当平衡性
主次
相对稳定
法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