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思维导图,包括公共行政范畴的变迁、行政的定义、行政的分类、行政权,行政法的概念、内容和特征等。
编辑于2022-01-08 12:40:11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范畴
行政
何为行政
组织意义的行政
从形式角度界定行政,行政即是宪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活动。
消极说、蒸发说
行政是除了立法和司法活动之外的其他国家活动。
实质意义的行政
就功能界定行政,凡国家行为含行政性质者就是行政行为,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界定方法。
积极说、目的说
如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受法律制约,在现实之中,以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进行的,全体统一的国家活动”。并进一步论证到“行政之特色,在通常为实现其目的,而依法享有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后又有人补充到:“行政是为了达到公益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
公共行政范畴的变迁
“不同的时代,政府有不同的管理职能。行政的范围是变化着的和发展着的。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区,政府主管实务的多寡和干预领域的广窄会有很大的不同。” 公共管理范式革命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政府再造(government reengineering)、重塑政府(reinventing government)、社区主义(communitarianism)、第三部门、民营化(privatization)、外包(contracting)
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
非国家行政 :工会 、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
行政的定义
“行政”本身也没有一个绝对的和在任何时空均普适的疆域。无怪乎德国学者Forsthoff指出“行政只能描述,而无法予以定义。” 近来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主流地位的定义方法是:消极说+描述+排除。
行政特征的“描述”
1、行政是广泛、多样且不断形成社会生活的国家作用;
2、行政是追求利益的国家作用;
3、行政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作用;
4、行政是具体性与个案性的国家作用;
5、行政运作的一体性与层级性;
6、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与目的性之兼顾。
消除排出的行为:
“统治行为”
1、统治行为之概念:统治行为,系指政府中属于实际政策决定之过程及政党政治的运作。 2、统治行为与行政的区别: (1)行政:乃须立于法律之下,并接受司法审查,故其具体活动受法之支配者为行政行为。 (2)统治行为:超然于法秩序之外,以达成国家目的为其本质上之机能。
国家主席的权利
通常,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批准或废除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行为被认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也不被纳入讨论范畴
我国立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适用解释》(2018)第二条进一步界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界定“行政”的实益
1、界定行政的内涵的根本目的在于将有关行政的事务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2、在我国,近年来频频出现学生诉高校、外嫁女诉村委会、足协处罚球员等案件,迫使我们反思行政法上“行政”的范畴。
行政的分类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关于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的划分,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中的一个焦点,理论上分歧主要产生于划分标准的差异。 应当从规范、主体范围、管理事务性质、法律效果等方面来综合区分内外行政

区分实益
1、为内部行政活动和外部行政活动划分提供理论基础,使行政诉讼范围更为明确; 2、内外行政的划分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标准; 3、内外行政的区别有利于我们把握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规制行政“负担行政”与给付行政“收益行政”
规制行政是以限制个人、组织的权利、自由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有社会规制与经济规制两类;
给付行政是政府通过给予个人、组织利益和便利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非强制性质的,自由的方式
区分实益
1、从理论上认识行政的变化 2、受法律保留拘束程度不同 3、行政的形成自由程度不同
裁量行政和羁束行政
这种分类主要是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根据行政受法律拘束程度不同所做出的一种分类 1、羁束行政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活动进行完全捆绑,行政机关不能加入自身意志。“若A,则B”。 2、裁量行政权: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自主选择。 裁量行政的选择包括行为选择(要件裁量)或行为效果选择(效果裁量)。 要件裁量:行政主体在要件设定方面可以进行自主判断,通常涉及到“不确定法律概念” 效果裁量:行政主体在行为选择或行为效果选择方面可以自主进行裁量。从严格意义上讲,裁量行政仅指效果裁量。
区分实益
司法程度不同
强制行政与非强制行政
根据行政方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1、强制行政:通过强制性的支配力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 2、非强制行政:通过非权力方式,诸如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
区分实益
(1)理论上有助于我们认识行政的发展规律 (2)实践上有利于我们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公共管理。
行政权
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行政权又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
1、司法根据法律处理过去发生的事件,行政不仅为过去,因为现在将来服务。 2、司法的目的是公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 3、行政是积极的国家作用,司法是消极的国家作用。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
1、一般来说,行政作用以个案性和具体性为主要特征,但立法作用着重于制定一般性、抽象性的规范。 2、行政权的运作方式具有层级性和整体性,而立法的运作方式是民主投票
现代行政权的扩张
1、行政权向立法权的渗透:委任立法 2、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渗透:行政司法
行政法
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它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 1、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 2、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内容
有关行政权主体的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来源 ——行政组织法 有关行政活动的规范,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 有关行政法制监督的规范,纠正行政权的偏离 ——行政监督救济法
特征
1、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行政法规范内容的易变动性 3、行政法形式渊源多样性,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行政法的理论学说
"灯论“
英国伦敦大学的哈罗教授在《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划分的红灯理论、绿灯理论、黄灯理论。 红灯理论-------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靠外力,司法权保证约束行政权,行政权不可能自我约束和控制。特点是法律至上,司法审查,正当程序。 绿灯理论-------法治的模式很多种,司法权约束成本高,对行政权自身设计一套运行规则,使其很好的运行。靠“行政程序”。特点是政府模式,法律作为工具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政府管理。 黄灯理论------单纯靠司法审查不行,单纯靠行政程序也不行,还要把两者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运行。
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马丁·洛克林教授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划分的规范主义模式和功能主义模式。

国内主要的理论学说
1)控权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2)管理论:保证政府权力依法行使。 (3)平衡论:在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行政是否只是国家的活动? 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由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是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活动,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行政。行政不限于国家机关的行政,而包括执政党的机关实施的部分国家行政。 行政是否只是消极的执行? 行政不只是执行,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行使的是“立法职能”和决策职能。 行政是否只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单方行为?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向互动的行为,在这种互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两者均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是否等于或相当于管理、规制? 行政的内涵和实质现代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管理正在向治理转化。旧时管理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秩序,故强调对人的管,不服管则罚,而现代的治理目标和任务处理维护秩序外,更多地强调对人的服务,以人为本。当然管理和规制仍然是行政的重要内容。只是“管”的目的不再只是“秩序”,还有“服务”。 行政是否以强制为基本特征? 现代社会,由于民主政治的演进,行政的直接强制性要素越来越淡化,而平等、协商、参与越来越成为新政的基本模式或重要特征。尽管现代行政仍然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行政主体在做出相应行为的过程中也需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先对人的陈述,甚至与先对人协商,做出反应双方意志、兼顾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
行政法学研究的只是公行政,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关系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