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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三部分内容,结合导图复习更有效率哦~
编辑于2022-01-08 16:24:37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活动之中,规范行政权运作的主要原理和准则。它是行政法的灵魂,贯穿于行政法律规则的始终。
特性
法律性、基本性、特殊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机关——指导立法 2、行政机关——行为准则 3、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界限、克服法律的局限
行政合法性原则
含义
依法治国(the state governed by law)的基本要素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legality of administration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
基本结构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
含义
只有法律才可以创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我国的普遍授权立法
所谓普遍授权立法是指,以宪法性规范的形式,对一个在权力本原上不具有立法职能的主体,在一定条件限制下,赋予其广泛的(抽象的)立法职权 。 普遍授权立法在我国也被称为职权立法。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职权立法仍然是来自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行政机关本身并没有立法权。
《立法法》(2015修订)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之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含义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之为“积极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害保留说
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侵害“相对人 权利或者课予相对人义务等不利行政行为,或者使权利人出现”负担行政“的情形下,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全面保留说
是指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根据,不管行政行为是“侵害行政”还是给付行政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重要保留说
又称未本质保留,文卫一般保留和绝对保留,是指不仅干涉人们自由权利的行政领域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中凡是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行使,以及设计公共利益尤其是影响共同生活的“重要基本决定”,也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是指哪些事项应该作为法律保留的对象
含义
行政权的活动应当而且只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根据的,行政活动就是违法或者越权。所以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之领域,由于行政活动并未抵触法律,故不违反法律优越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立法法》(2015)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案例
据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报道,卫生部卫生与法制监督司司长赵同刚表示,我国暂时将非典归入乙类传染病中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然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离治疗。这样,我们当时采取的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就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即缺乏法律依据。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法律保留)?思考时请注意,当时的Sars已经形成了高度的行政紧急状态。
真正的行政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时,就不能再要求行政主体按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而应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其意志。这就是行政应变性。行政应变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合法性基于公共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灵活性。它并不是对法治的破坏,而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真正贯彻法治。
行政应变性给行政主体极大的自主权,后者完全可能发展为专横,因此,应变性应接受一些条件: 第一、符合法定条件——法定情形或特殊情形立法需明确; 第二、符合公益和立法本意; 第三、符合法定程序,应得到有权机关的审批,或者应受有权机关的审查追认。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含义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内容
平等原则
含义
(1)平等原则是指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2)平等原则的要求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进行不同的差别待遇。 (3)合理的差别待遇是平等原则的要求
平等原则与不法的平等
私人不享有不法的平等权,原因是: (1)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2)改善社会秩序的要求 (3)不法个案不能作为“比较个案”
平等原则与自由裁量基准的设定
比例原则
含义
(1)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选取的手段能够导致某项正当行政目的的实现。 行政措施与行政目的不能“南辕北辙”
(2)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指行政权力对私人权益的影响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 如果为达到一个特定目标存在多个可能的手段,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其中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即“勿以大炮打小鸟”
(3)法益相称性
法益相称性,又称衡量性原则、均衡性原则或狭义比例性原则,是指在所有可以达到某一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如果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其所造成的损害仍然超过该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益时,则该行政目的就不值得追求,应该放弃。即不能“杀鸡取卵”
比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制实践
立法
(1)《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司法
哈尔滨市汇丰公司在没有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将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建成一幢九层高的商业服务用楼,受到哈尔滨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从而产生行政争议。
在本案上诉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有着这样的论述:“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
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要求。 正当程序是实现实质主义法治的主要路径,使政府的统治更贴近社会契约的思想
英国自然正义
(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必须给当事人一个公平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的法律正当程序 (1)程序性的正当程序 (2)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信赖保护原则
含义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引起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该法律状态的存续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基于相应程度和形式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德国发展起来的一项原则,最先适用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
条件
1、存在信赖的基础——不局限于行政处理 2、具备信赖的表现——已经采取相应的行为 3、信赖值得保护——“正当”的信赖
保护方式
1、程序性保护——如事前通知或听证 2、实体性保护——继续执行原决定、承诺或政策 3、赔(补)偿性保护
适用
1、对授益性行政行为依职权撤销或废止的限制 2、对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的限制 3、对行政计划依职权变更的限制 4、对行政机关兑现承诺的督促
立法例
《行政许可法》第8条和第69条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