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二章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第二章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2-01-27 17:17:14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的思维导图,具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审计初级笔记,整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初级审计科目二考试大纲,内容包含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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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的思维导图,具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审计初级笔记,整体要求: 1.掌握审计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2.掌握审计的独立性 3.熟悉审计、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对象的基本内涵 4.了解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5.了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比,审计监督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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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与人相关
国家角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
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真实性、完整性
单位角度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财务部)
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拥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
资质要求
依法设立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3名
主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且为专职(在一个机构)从业人员
健全内部规范
材料报送:每年4月30日之前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业务范围
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只能审不能填),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材料
其他
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企业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具体人员角度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应有计划轮岗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4类)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的档案管理岗位=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岗位≠会计岗位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回避制度
适用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私营企业)
回避链条
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
回避范围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的任职
禁入规定
终身禁入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五年禁入
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
规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会计师以上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
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行政领导(管理岗位),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时间:取得资格次年开始
学分制:不每年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2/3
应当建立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规定及程序细节
适用情形
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人员恢复工作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涉及人员
移交人员
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
不得自行另立新账,逐项核对点收监交人员直接上机进行监交
合法性,真实性
基本程序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逐项移交
逐项移交,逐项核对点收
移交清册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责任
移交人员
对移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移交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接替人员
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保持会计记录连续性
细节
办理移交手续前
已受理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移交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与事有关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
管理程序
归档→临时保管→移交→接收→保管→销毁
会计档案的归档
归档范围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薄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提示】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归档责任人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负责定期将归档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归档时间
临时保管→1年
推迟移交→最长不超过3年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移交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2个一并和四性:安完准可)
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件数据一并移交
特殊格式的会计档案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接收时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利用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批准可以复制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特殊借出要严格办手续
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档案管理机构)
永久、定期(10年、30年、特殊5年)
账(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移交(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年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鉴(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月季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单(银行对账单)10固定(固定资产卡片)5
起算点
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鉴定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鉴定
形成鉴定意见书
仍需继续保存
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
可以销毁
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销毁清册
签署意见:
三个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两个经办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专人负责监销
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监销责任
监销人在销毁前按销毁清册清点核对
监销人在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续
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原单位解散
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
分立中未结清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单位合并
原单位仍存续
由原各单位保管
原单位解散/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
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之间交接
编制移交清册
逐项交接,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确保电子档案准确,完整,可用,安全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单位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措施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资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标准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影响
重大不广泛
保留意见
重大且广泛
否定意见(获得充分证据)
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获得充分证据)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主体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非商业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对单位3000元~5万元
对个人2000元~2万元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有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对单位5000元~10万元
对个人3000元~5万元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对单位5000元~10万元
对个人3000元~5万元
刑事责任
对单位2万元~20万元
对个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万元~20万元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恶意指使)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仅对个人5000元~5万元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无罚款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