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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依然符合承保条件+补保费,保险人不得拒绝复效,保险人30日内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复效。
编辑于2022-02-10 23:49:47秘3月超全营销日历,附营销思路,建议收藏 马上就要开启3月啦 各位电商人准备好3月的营销方案了吗?来看看店铺3月营销建议吧~ 不管是广告、设计、文案、公关还是运营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大品牌还是小经营谁还没有追过几个热点?正所谓有备无患今天分享的3月营销日历真的是做运营、营销人员必备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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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保险法
破产概述
破产原因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可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未出现现实的不能清偿)
仅可申请重整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不能申请和解,和解只能由债务人
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宣告前,可申请转为重整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认定
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目无其他人管理财产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扭亏无望
程序转换
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只能破产清算
重整、和解程序之间不可转换
活→死 (重整/和解转清算)
重整、和解期间不可以主动转
只能和解、重整失败被动转
死→活(清算转重整/和解)
可以主动转
转和解只能债务人申请
转重整可由债务、人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申请
受理
不属于抗辩理由(要受理)
连带责任人未丧失清偿能力
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不需要提前交)
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之后由管理人去查明)
受理后效果
受理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禁止所有个别清偿行为(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保全措施要解除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由管理人决定
解除或履行
管理人决定履行+应对方要求提供担保
对方应当履行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解除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解除
催告之日起30日内管理人未答复
解除
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债权人会议监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管理人报酬列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权人对报图有异议,向法院提出
对重大财产的处分
应制作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在实施处分前,还应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债权人会议
全体债权人组成,包括有担保的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工会代表;总人数≤9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
过半数、戴明不同意见
有担保的债权人
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重整有表决权】
表决
方式:现场/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管理人事先告知、3日内告知结果)
重整计划草案
权益未受到影响的不参加表决
特殊事项
出席+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要求无担保)
通过重整计划(分组);通过和解协议
决议撤销
召开/表决违反程序:内容违法,超越职权范围
书面申请
非现场表决,申请撤销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遇知之日起算
破产财产
范围
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可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是债务人财产
执行回转的财产,是债务人财产
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受理前1年前
无法撤销
受理前 1年内
恶意的可撤销(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突击 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借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受理前6个月内
个别清信可以撒销
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消偿(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除外):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不是债务人财产(取回权)
没有所有权的
基于仓信\保管\租赁等占有使用他人财产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取回权行使
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 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可以取回,但自负费用权】
在途货物
出卖人通知承运人\通知管理人主张取回
限于货物在途时提出主张
货物远到之后再主张的,不支持,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
被破产企业无权处分
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归第三人
原权利人可以教济
第三人支付价款但没登记/交付,物权归原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被违法转让毁损灭失的
损失者可以救济
救济按照时间处理
要理前转让——普通破产债权清
受理后发生转让——共益信务
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别除权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必要的破产程序开支(法院诉讼费/管理人工资/分配管理财产的费用)
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受理申请前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共益债务
使债务人财产保值的成本,获取更多破产财产的风险
受理之后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劳务工资【雯理之前发生的不属于共益债务,属于破产债权】
清偿
对外
随时,优先清偿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
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债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所有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每一项按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所有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每一项按比例清偿
破产程序
重整
重整期间
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不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不得转为和解
不可申请破产清算(只能重整失败后转清算)
担保权暂停行使、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企业可以申请自行管理
董监高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重整计划
分组表决
组内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2/3)
每一组都通过,重整计划才通过(菜些组不通过,法院可以强制通过)
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计划执行不能的后果
之前重整程序的清偿是有效的
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之前分配过的,暂停分配(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清信达到同一 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有效
和解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不需要分组表决
破产宣告德清算程序
时间点
破产宣告裁定作出,案件只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
别除权
有担保的(抵押、质押、留置)
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优先受偿(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程序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等社保,税>普通信权【罚款不用】
人身保险
受益人
确认
被保险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劳动者
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指定劳动者或劳动者的近亲属为受益人【不能指定单位自己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仅约定“身份”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保自己,事故时】
不同主体
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保他人,成立时】
死亡顺序推定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顾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人侵权
可双份求偿,保险金+赔偿金(故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死亡险
限制
原则
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例外
父母可为其未成年子女(18岁)投保死亡险:被保险人无需同意和认可金额;但不得超过限额(仅 例外限于父母,不包括其他监护职责的人)
成年无行为能人,不能投保死亡险
死亡险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可书面,可口头认可)合同和保险金额,法院应主动审查
自杀
2年内
一般情况自杀
不赔【保险人举证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
赔【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
满2年后自杀的
赔
人寿保险
对人寿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
超额
超额部分返还保险费,不赔偿
不足额险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代位求值
人身保险无代位求偿权
特殊关系+非故意(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非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无代位求偿权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保险人可向投保人代位求偿
保险人通知第三人
第三热接到通知 前已经赔偿
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
不得找第三人代位
第三人接到保险人 通知后
不得赔偿
还赔偿,保险人可以代位
放弃对第三人债权
保险合同 订立前放弃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放弃情形提出询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请求返还相应保险 金,但保险人知道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订立后,赔偿前放弃
保险人不赔
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
放弃无效
责任保险
属于财产保险
原则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给第三者
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若保险人赔偿给保险人
第三者依然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
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可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标的转让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未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可以行使被保险人权利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未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不赔偿
已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解除的,相应退还保费
免责条款不受保险标的物转让影响,对受让人依然可以适用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利益
人订、发财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法院主动审查
代签字
对投保人不生效;例外:交保费,即追认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
原则: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内容为准
欠缴保费
人寿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合同效力中止
超过催告30日/约定60日还不支付
中止期间发生事故:不赔
复效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依然符合承保条件+补保费,保险人不得拒绝复效
保险人30日内未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复效
复效时间:交钱之日
保险人解除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
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
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
骗保
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险费
保人、被保险人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
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险费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保险标的安全没有尽到应尽责任
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合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解除的,相应退还保费
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解除+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已知,不得解除
人身保险中未按时缴纳保费致合同效力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
解除+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除了上面,原则上保险人都不得解除
破产债权
可申报
民商(平等主体)的债(行政罚款不得申报、税无需申报)
财产为内容(身份/行为之债不申报,但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害可以申报)
有效、受理前成立的债(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无需到期】
【包括】设定担保的债权;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权(已还\未还均可申报):连带债权人申报;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请求权: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利息请求权:保证债权
不得申报
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取回权;罚金;罚款;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无效债权;违约金;滞纳金
保证人或者其 他连带债务人
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借款
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不得优先于此前已经设立的担保物权
若为该借款设定抵押担保,而抵押物此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期限
原则在申报期限内申报
例外:最后分配前补充审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争议
管理人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管理人解释、调整/管理人不解 释、调整→提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受理前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仲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抵消权
受理前互负债务
不论种类是否相同,不论债权是否已经到期(附条件的也可以抵销
单向
只能由债权人(非破产企业)提出
禁止抵销的情形
受理后取得债权(不需要明知)
受理后取得债权(不需要明知)
受理【1年前】不管是否明知,都可以抵销
注意:股东个人欠债不可抵销欠公司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