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CPA税法—消费税
根据刘颖老师的轻一整理的详细版的CPA税法,供各位考生复习使用。 ps:因文字部分是自己手打整理的,如有个别错误还请各位考生们指正,谢谢。
编辑于2022-02-27 09:24:20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具体包括: (补充)视为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以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税目(掌握)
烟
卷烟: 生产、批发(从价11%,从量0.005/支)、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方式
雪茄烟——从价计税(比例税率36%)
烟丝——从价计税(比例税率30%)
酒
白酒——复合计税: 包括除“其他酒”以外的其他配制酒
黄酒——从量计税(定额税率240元/吨)
啤酒——从量计税(定额税率220元/吨和250元/吨): 包括果啤
其他酒——从价计税10%: ①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从价10%) ②以发酵酒为酒基且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从价10%) ③葡萄酒原酒和成品酒,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且酒精度≤1度(蒸馏酒除外)
备注
调味料酒不征
酒精不征
自酿啤酒——从量计税(定额税率250元/吨):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高档化妆品
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
成品油
汽油
柴油
石脑油(化工轻油)
溶剂油
润滑油: 包括润滑产品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燃料油(重油、渣油)
备注
绝缘类油不征: 包括变压器油、导热类油
纯生物柴油免征: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政策延长至2023.10.31
小汽车
乘用车(≤9座)
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超豪华小汽车: 每辆零售价(不含增值税)≥130万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备注
电动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不征
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
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10000元
游艇
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
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铅蓄电池(2016.1.1起按4%税率征)
备注
免征: 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涂料
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备注
2015.2.1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污染低)
税率
基本形式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烟的适用税率
备注
卷烟在批发环节计征消费税时不区分甲类和乙类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
卷烟批发环节: ①复合计税 ②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③不能抵扣以前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酒的适用税率
白酒
比例税率20%
定额税率
啤酒
定额税率
备注: 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比例税率
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比例税率
备注: 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计税依据
归纳
从价计征
销售额的确定
基本内容: ①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②价外费用不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基本计税规则
酒类包装物计税规则
备注: 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备注: 一般情况下,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内容: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①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 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 ②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 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原理
①A<70%: 则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②A≥70%: A、B价差小。则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内容
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
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率、计税公式概览表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规则: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额的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
归纳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内容: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
公式: ①从价定率计算纳税的组价: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计算纳税的组价: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内容: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依据: 收回的应纳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补缴
公式: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从价定率组成组价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公式: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价×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内容: 委托方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除个人外)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应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消费税生产环节的重复征税,税法规定部分项目已纳税款准许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量计算(除葡萄酒的抵扣项目)
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卷烟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的比例税率+0.005元/支的定额税率
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或确定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是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总机构申报纳税
不能抵扣以前环节资料已缴纳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特殊的双环节计税
一般情况: 零售环节的纳税人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10%
特殊情况: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0%)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出口退税
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属于复合计征的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公式: 消费税应退税费=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定额税率
征收管理
征税环节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
零售应税消费品(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铂钻5%)
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采取预售货款结算方式的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个月/1个季度: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日、3日、5日、10日/15日: ①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②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一般规定: 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 ①一般规定-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除卷烟外) ②特殊规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的消费品(除个人外): 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备注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无误后办理退税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