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的分类的前提是“诉”,即诉讼案件,而一个非讼案件的程序则谈不上“诉”的分类问题
2、诉的分类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3、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请求,但只是原告提出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不可能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制度只求确认,不求变更,不求给付。
4、消极的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中待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效是双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问题;
形成之诉中待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一定是既存而有效的。
5、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原告要求对其中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该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6、合同解除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属于确认之诉。
只有当事人基于民法上的形成诉权提起的诉讼才为形成之诉,因为此种法律关系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才能予以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提起诉讼既是为了变更、消灭这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如果基于民法上的普通形成权,当事人无需通过诉讼方式,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变更或者消灭该法律关系,当事人就此提出的诉讼仅仅是确认该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状态,为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