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级建造师 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二级建造师法规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总结,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等。
编辑于2022-03-16 16:48:51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证范围:5个生产企业
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
注意储存和运输企业不适用
领证条件 12个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其他
发证机关
施工企业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3年
续期手续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延期。证件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12 项安全生产条件,批准有效期延期3 年。(但不能理解成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可以自动延期不办手续)。
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销手续
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遗失补办
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建设主管部门在给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 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发施工许可证(要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违法行为
有效期满未延期,继续施工
责令停工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领证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没有骗成)
骗取,贿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骗成了的)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体系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董事长
总经理
安全副总
生产副总
总工副总工
安全总监
简记为公司里所有考A 证的高层,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经营副总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体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三家企业三类人员)
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
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作业班组上可以配兼职安全巡查员
项目上配专职,班组中配兼职
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考
企业负责人(企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对承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项目)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体系;落实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确保安全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事离开现场,需向建设单位请假,批准方可离开
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不得请假
专职安全员(现场)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技术负责人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
签署专项施工方案并定期巡查落实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否则无效。
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总承包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
安全生产知情权
危险因素
事故防范措施
应急措施
建议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
权利可以放弃,可做可不做 义务必须履行,必须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必考法规1 分,实务必考案例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小的,编安全技术措施
危大工程,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方案编制 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
工程概况
编制依据
施工计划
工艺技术
安全保证措施
劳动力计划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审查
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简记为:三个老总签)
超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总承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先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交给专家(符合专业要求且不得少于5 名)论证
方案交底
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实施与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现场总平布置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现场临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在城市主干道,封闭围挡高≥2.5m
辅路及郊区,围挡高≥1.8m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
建筑、水利、铁路2.0%
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1.5%
矿山2.5%
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好(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定额费用90%)。
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进入评标
支付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017 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优先满足
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
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挪用
施工单位挪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资金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不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几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工伤保险
认定工伤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
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简记为: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
醉酒或者吸毒
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事故伤害发生后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所在用人单位的确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规定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性质
社会保险
是否强制
强制(“应当依法”)
范围
单位所有从业人员
期间
入职到离职
鼓励企业为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
性质
商业保险
是否强制
非强制(“鼓励”)
范围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
期间
开工到竣工
期限
意外伤害险期间为项目 开工 到 竣工。
提前完工的,自动终止。推迟完工的,投保人应当办理保险顺延。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0~1 分)
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企业)
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
应当包括内容
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
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培训和演练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修订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小微企业可以不建立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费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政府命令或事故发生单位请求投入救援,花费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 分)
报告对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以实务教材为准。
报告的时间要求:及时
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逐级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简记: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 小时;官报官,2 小时
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的内容要求:如实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的简要经过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已经采取的措施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提交事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
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加。
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政府在收到报告后15 日内进行批复
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完整程序是调查+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批复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补报★
事故发生后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
火灾、车祸,7 日内人数有变化的补报
事故处置三措施
及时如实上报规定部门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
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散交通、防止损失扩大,确需移动现场物品,应当经过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调查处理部门领导同意,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1-2 分)
建设单位
到政府部门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手续
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
拆除工程向政府部门备案
设计单位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
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事故隐患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拒不整改
严重事故隐患
要求暂时停工及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停工
报告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相关单位(1 分)
出租设备“三证”齐全★
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每年都考)★
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指标
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没有完整技术档案
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应当外包给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承担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
安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专项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3 人签字),并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请验收
施工总承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分包、出租、安装、监理)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外包验收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方案编制和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不是项目行为而是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