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旧立新阶段。新中国成立初到1957年。
背景,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
特点,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饱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背景,1957年以后,由于对形势的错误判断,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中共八大的正确方针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特点,中国民主法制遭受严重践踏,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实际上荡然无存,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破坏。
重新确立阶段。1978~1993年。
背景,11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和原则。
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特点,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逐步成熟完善阶段。1993~2000年。
背景,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
特点,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在立法中贯彻了法治原则,使法律的内容更加科学化,
立法过程更加严谨科学,立法质量明显提高。
一国多法阶段2000年至今。
背景,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在统一的中国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问题解决后,
可以包容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因而在一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同时并存着几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特点,这些法律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的认同感。
必须以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完整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又是很明显的,而这种法律冲突通过一定的协调机制又是可以加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