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务管理
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编辑于2022-03-24 12:04:46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程序
一、税务登记
2016年10月1日-五证合一
二、账簿凭证管理
设置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15日内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10日内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代理记账
管理: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保管:10年
三、纳税申报
定期按次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计算缴纳税款有关事项)
方式:直接申报、电子方式、邮寄申报、代理申报
要求
1.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3.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延期申报的情况 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申报≠延期纳税
四、纳税评估
评估对象
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评估方法
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结果处理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约谈纳税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实地调查核实-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
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底稿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五、税款征收(中心环节)
(一)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账务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人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
查验征收﹣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小型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
代收代缴一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委托代征。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自201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局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税税款
(二)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一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1) 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一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责令缴纳。
(2)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责令缴纳
4 .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对象:纳税人
前提:拒绝纳税担保/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措施:冻结存款、查封扣押
物品范围
以应纳税款为限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告诫-责令-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局长
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
物品范围
7.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行政罚款。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5.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一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继续履行 一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极,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检查
一、注意: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二、税务检查范围
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 证和相关资料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一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申请及受理时间
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管理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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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 范围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2)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