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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基本理论: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发生、债的分类等等
编辑于2022-03-26 14:58:21债法基本理论1
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内容
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
给付
债的发生(★★★)
合同
合同之债的特点: ①由双方法律行为引起 ②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向 ④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合同之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皆由当事人合意予以确认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之债的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
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之债的特点: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据此,相对人有权请求表意人兑现其许诺,表意人也有义务向践行允诺内容的相对人兑现许诺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①由不法行为引起,该不法行为表现为侵害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 ②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侵害 ③属于法定之债。其发生、构成要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不以财产责任为限,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①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务,即管理的对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饲养他人走失的牛羊;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为修缮他人房屋而购买建筑材料 ③属于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 ①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 ②属于法定之债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狭义)
根据债的发生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
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智慧成果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标的划分
单数主体之债与复数主体之债
根据双方主体人数划分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对外关系划分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可否选择划分
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主从关系划分
一时之债与持续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方法划分
自然之债与法定之债(广义)
根据债有无强制执行力划分
债法基本理论2
债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
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
债权人受领迟延
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 (2)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 (3)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
法律后果
(1)减免债务人的责任 (2)使债权人受不利益
债务的效力
给付义务
是指债务人以满足债权为目的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债务人所负的最主要的义务
附随义务
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
前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保护、注意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
是指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
债务违反及其效力
给付不能
是指实现给付的内容成为不可能
给付拒绝
是指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为给付而明确地表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不完全给付
是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给付迟延
是指对已届履行期且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致的迟延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须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行使的效力
(1)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相对人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构成要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即债务人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不能实现 (3)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 (4)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须具备主观要件
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就收取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而应将收取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法基本理论3
债的担保(★★)
保证
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为保证人: (1)机关法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特征
从属性;补充性;独立性
成立和范围
保证基于保证合同而成立
保证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则适用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特殊保证
数人保证
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的抗辩权
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自身的抗辩权
保证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责任的消灭
(1)主债务消灭;(2)主债务承担;(3)保证期间届满;(4)保证合同解除
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债的消灭(★★★)
清偿
是指能够达到消灭债权效果从而实现债之目的的给付行为。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抵销
是互负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从而消灭互负债务的意思表示。抵销依发生根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提存
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满园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免除
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法律行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得以免除
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如企业合并、继承、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等
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
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合同属于表意行为
合同属于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对价划分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划分
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是否予以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划分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划分
预约和本约
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划分
束已合同和涉他合同
根据是否严格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划分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根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划分
格式合同
也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将对所有相对人采用的交易条件预先拟定,由相对人决定是否完全承诺的合同
复合合同
也称混合合同,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典型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的内容复合构成的合同。复合合同虽有多个合同内容,但仍属一个合同,发生单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
要约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商贩的沿街叫卖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所作的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获承诺前所作的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特殊要约
反要约(新要约)、悬赏广告、交叉要约(交错要约)、现物要约(无要约寄送)
承诺
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币购物。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构成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生效的法律效果。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3)合同成立的时间 (4)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撤回
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强制缔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负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
招标缔约、拍卖缔约、谈判缔约、交换函电缔约、寄送订货单缔约、寄送订货单缔约
合同法律制度2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且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相对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须合同具备能够履行的客观条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须后履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须后履行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
成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须后履行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须后履行债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的效力: (1)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解除
是指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规则;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律制度3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概念和特征
出卖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则
特种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
赠与合同
概念和特征
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赠与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合同
概念、类型和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贷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的基本规则
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
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和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保理合同
概念和特征
基本类型
有追索权合同、无有追索权合同
保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多个保理合同并存的效力规则
承揽合同
概念和特征
类型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其他承揽合同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工作成果和材料的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的特殊解约权
合同法律制度4
典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分包和转包规则
运输合同
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保管合同
概念和特征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仓储合同
概念和特征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存货人的义务
委托合同
概念和特征
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委托合同的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
概念和特征
类型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
居住性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合同
概念和特征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介合同
概念和特征
委托人的义务
中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合同
概念和特征
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和责任
合伙利润和亏损的分配规则
合伙合同的终止
侵权法律制度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
侵权责任,指侵权人对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其过错而担责。行为人的过错须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损害发生后,行为人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能免责,否则,法律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确定行为人须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
损害具有以下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不利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损害应当由被侵权人予以举证和证明。被侵权人应当对损害之存在、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行为违法
是指加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信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过错
是指加害人主观上具有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因果关系
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事由(★★★)
依法执行职务
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阻却其违法,故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他人的致害行为
紧急救助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甘冒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行为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数人侵权责任
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殊主体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意识丧失人责任;雇主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
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责任
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