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
《民事诉讼法》仲裁程序: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二、仲裁庭的组成、三、仲裁员的回避、四、仲裁的审理方式、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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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九 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3、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对该裁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执行)
考点提示
1、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2、仲裁中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不存在依职权保全的问题。
3、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前的保全。
4、除了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余的情形看见仲裁找中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一是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
二是1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①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②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对象
仲裁员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权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5、回避的后果
(1)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按撤回申请处理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在仲裁中撤回申请后,该纠纷没有经过实体仲裁,故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既然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故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只能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同时因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故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
七、仲裁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
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诉讼不能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3、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八、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
仲裁中跟民事诉讼一样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关键区别在于形不成多数意见时仲裁中视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裁决书的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其中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3、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裁决书的补正
(1)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2)补正方式
①当事人申请补正(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②仲裁庭自行补正。
如果是裁决错误或者漏裁事项等实质性错误,是不能通过补正的方式纠正的。
5、仲裁书的效力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