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二建法规
2022年二建法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等等
编辑于2022-04-06 10:23:45法规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
法人
概念
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
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以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4)去定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每一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不一定有项目经理部)
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4.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法律后果都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补充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承担
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
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
任意代理
有多个代理人时,共同行使代理权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诉讼都可以委托代理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单方取消或辞去不算违约,但应承担损失责任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托他人的代理行为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无权,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经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
构成要素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依然为特殊的无权代理,但是效力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责任由本人承担
代理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任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物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定义
所有人
自己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所享有的权利
占有
使用权的前提
使用
所有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不包括收益权
收益
因为使用而产生的
本身是一项独立权能
处分
决定归属
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地位
最重要
最完全
用益物权
定义
权利人
他人所有的
动产
不动产
依法享有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例子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为准
地役权
合同生效为准
担保物权
担保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1.
国家所有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农用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利用地
4.
归属
城市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借道、借光合同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可以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物权保护
债权
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内容,值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债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
内容相对性
责任相对性
债的产生根据
合同之债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之债
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无因管理之债(见义勇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损人利己,意外之财)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除外的情况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特征——无形财产
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特有属性
专有性
绝对排他性,类似于物权
地域性
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有型财产没有地域性
期限性
有形财产没有期限性
专利权
商标权
1、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使用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商标专用权只有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3、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著作权
1)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利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3)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自然人)享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5)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比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6)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合作创作:最后一个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发表权
截止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截止与首次发表后50年的12月31日
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与形式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未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保护期限
与著作权相同
专利的保护
1)建设工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的要求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图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由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间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延长48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负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数额确定(有顺序,只能依次决定其一)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筑工程专利权
应当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筑工程商标权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建筑工程著作权
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多支付的合理费用
担保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
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合同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合同
1)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法僧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2)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
种类
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方式
范围
期间条款
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在主合同纠纷为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除外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有约定的按约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或与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视为没有约定
未约定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转让
1、保证期间,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为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债权人为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债权合同的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的法律概念
《民法典》的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财产
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物
抵押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双方约定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装让
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权不受影响
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
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债权数额
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偿还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为登记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质权(必须转移占有)
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装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留置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定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数额
当事人约定
不得超标旳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实际交付为准
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给付定金方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付定金方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有效定金部分)
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二选一
保险
保险概念和索赔
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转让
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转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修理但修理费将超出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担
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报废
受益人
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包括
人寿保险
保险人对忍受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投诉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一切险保险责任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范围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被保险人包括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技术顾问
建筑师
工程师
其他专业顾问
4、只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暴雨、地面下陷下沉等不可抗力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材料缺陷、盘点损失、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等、非外力机械失灵、各种资料票据文件损失、保险期限意外的损失、超负荷短路等造成的电气设备损失
6、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的认定
安装工程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超过三个月另行收费
对于旧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期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帮助顾客选购产品的秘书或顾问
法律责任
各种职责的区分
工程事故犯罪类型
工程质量最相关,劳动罪行设条件 违章作业瞎指挥,直接责任进牢监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认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情形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
前言
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
发放施工许可证
例外
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补充
1、用地规划证
出让
先地后证
划拨
先证后地
2-1、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2-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无效
应招标的未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未公开招标
肢解发包工程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4、建设单位开工前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5、发证机关收到申请7日内
符合条件
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说明理由
6、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将的规定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
净资产(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
主要人员
已完成工程业绩
技术装备(自有、租赁、融资租赁)
施工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
10类
不分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3类
甲、乙级
专业承包资质
18类
甲、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
改为备案制
不分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和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公示
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审批
5)公告
6)核查
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升级或增项的情形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刚的
9、为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范围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等级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同时撤销),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造师注册职业制度
注册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预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印章有效期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和增加职业专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
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2)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
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必修课30学时
选修课30学时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外情况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经解除承包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
应当由企业制定通等资质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不认定为“挂证”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挂证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对违规“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撤销其注册许可
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过错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营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
前言
工程建设项目
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建筑物
构建物
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实际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外国政府或国际援建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即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还礼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邀请招标的范围
邀请数量≥3
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技术负责、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醒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邀请招标
两阶段准备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
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
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
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包括
最终技术方案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
招标人
依法
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
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后审
在开标后
由评审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公告与招标交易场所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法
4)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法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发布媒介
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
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招标基本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划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中标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致
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价或限价计算方法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设有最高限价的
应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5、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
按照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资格审查
6)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公正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由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其他环节的意见交换都要书面
招标人3日内书面答复
且答复期间招投标暂停
答复内容发给所有投标人
同时招投标活动顺延
7)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人以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果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招标项目设有标低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
7]投标人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
书面形式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不得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书面评标报告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不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名单
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8、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8)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9)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资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不是直接无效)
联合体投标
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6、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实质性要求
条件
作出相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预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最高价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严谨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投标人之间互相串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透漏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太高投保价格
4]招标人受益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使用伪造、编织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4、需要检验、监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
共同承包
专业承包
专业分包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按照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生产厂、供货商
违法发包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
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
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
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连带)
4、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5、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总分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
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
认可依法通过的两种方式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
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工程发承包违法的类型
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刚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类及公告时间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1、不良行为记录
当地发布
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发布
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限期相同
2、行政处罚决定
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投诉期间
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
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1]出现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漏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付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接受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变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勘探
工程设计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期争议处理
开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一般情况
监理人
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向发包人
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发生争议时
1]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为准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
以开工通知为准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无开工通知
3]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结合考虑各类文件
报告载明时间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截止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建设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
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1]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验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
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未经双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解决工程价款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文件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2、工程量争议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处理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装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质量合格,承包人的优先授偿权优于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得优先受偿
4]形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预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损失
1、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补偿损失以补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2、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补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间接损失)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遇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无效合同
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者代表行使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无效合同免责条款
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违法)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合同变更装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内容明确.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
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接受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未经通知,装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装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装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装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转让
需要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无效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的,需要对方同意
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骗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或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消灭的情况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咩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有解除的行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3个月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施工合同的合同解除
无效合同与合同解除的结算
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 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
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支付定金
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补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免除
《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示范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基本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抵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正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2]劳动合同分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应当自用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被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功形式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生效与无效
生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
1、组成部分
1]货币工资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2]实物报酬
用人单位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2、支付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省级政府规定)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非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执行
3、最低工资不包括内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执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执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
裁员情形(有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优先留用人员
1]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
2]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工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接触劳动合同的
单位有错,劳动者接触合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合法的经济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的聘用和适用分离
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务者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坚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坚定事宜
农民工劳务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踪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存在
1]克扣、无故拖欠农名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拟,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其他工作和休息半分
1]缩短工作日:矿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等
2]不定时工作日:高管、外勤、推销、长途司机等
3]综合计算工作日:项目经理
4]计件工资时间:计件工
3、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社会保险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劳动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则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用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解决方式
1]双方商议和解
2]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工会代表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先裁后审)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特性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点人完成
经过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做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
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发现不符合约定的
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
按照定制人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制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辅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定做人中涂变更承揽人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通知定做人后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定做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解除
承揽人有法定解除权
不能任意解除
定作人有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
交付方式
实交付
出卖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领标的物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受人承担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但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旳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撑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有买受人承担
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适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试用费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试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
可以展期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有关利息的规定
1]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2]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期每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租赁合同
一般规定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
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国规定办理租赁合同顶级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期限届满,房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形式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
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3、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6、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7、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令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运输合同
1、因托运人申请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3、货运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
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逾期提货的
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
5、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一、噪声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
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指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 信息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4、施工现场适当采取封闭、覆盖、降尘、隔离、洒水、降噪等措施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条件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
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料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
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三、水污染防止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上确定的排水类型、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放置的,应当向固定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严禁将危害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3]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埋填、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利用率大于50%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按日连续处罚
节约能源制度
建筑节能的规定
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说明
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原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建设节能的规定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国家鼓励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不得暗示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验收合格报告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立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节能的规定(节材、节水、节能、节地)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减少库存,减少二次搬运
应当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利用量大于30%
照明度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设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施工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
文物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的文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工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交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可移动文物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3、水下文物
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于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
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道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
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文化名称、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正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说明
名城
国务院核定公布
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5、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资质证书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建设工程或农业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24H到场——7d内提出处理意见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掘、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领证条件
1]建立安全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取及作业场所和保护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极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执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异同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发证人员失职)
可撤销情形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许许可证的惩罚
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回报告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计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员的配备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3]资质等级越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越多
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需要离开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
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本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危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总分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知情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考核
安管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1]建筑架子工
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建筑电工
4]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登高、玩电、搞起重
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施工新设备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包括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版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版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
审核
签字
盖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
签字
执业印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项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安全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道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和保障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又专业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安全施工费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装文明施工费的统一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权费用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建立消防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现场演练
工伤保险于意外伤害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2]国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国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执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鉴定的规定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说明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停工留薪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
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执业病诊断与鉴定
1]及时安排执业病病人,疑似执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3]承担执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执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4]报告执业病和疑似执业病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报告
1、时间
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可直接报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县级相关部门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级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必要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损失
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事故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管理等
专项应急预案
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
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措施
注意事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占地、占道、爆破、停水停电、破坏公共设施等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资料
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期15日内,将安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建管办备案
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作业时,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依法、依强标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不得出租、使用的机械设备
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安装拆卸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4]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法定职权
1]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专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由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2、制定和修订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布均免费
2]制定强制化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3]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家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团体&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jiand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五方质量责任终身制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说明
五方责任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对按图施工的理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三、建筑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见证取样和送检
1]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见证人原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 监督机构
3]取样人员是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见证取样的材料范围
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链接街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检测机构接收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生效
施工单位存档
3]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构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组织以及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任务
四、工程的返修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单位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负责方负责
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依法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3]应当保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谁采购谁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址、测量、水文 等勘察结果必须真实、准确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新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只有特殊要求,才可以指定 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
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承包合同
不包括监理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监理
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4、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到单位移交
3、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率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三、消防、规划、环保、节能验收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程竣工结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报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五、竣工质量争议处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2、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负责方承担的
3、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六、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一式两份
1]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2]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保修制度
说明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法定保修范围和法定最低保修期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缺陷责***与质保金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法院予以支持情况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
2]当事人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为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起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约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因犯罪而产生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三、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1]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2、调解
1]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的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1]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仲裁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既“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3]仲裁的特点
1)资源性
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裁决
3)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
4)保密性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
4、诉讼
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程序性
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执行程序
强制性
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起诉都会发生
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的等级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说明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
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级别管辖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
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人民发言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争议有时间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发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1、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是解决司法程序问题,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等
判决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当事人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仅写“全权代理”而物具体授权的情形,认定为无特别授权
六、证据
1、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证据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笔录,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2、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效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七、诉讼时效
超过起诉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八、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
九、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1]起诉
1)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
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连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开庭方式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正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基本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仁审理
5]小额诉讼程序
不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说明
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在立按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二审程序(上诉、终审)
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述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说明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3、特别程序
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定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
如:选民资格、是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父子关系是否存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翻案)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十、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的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
有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的情形(与终结区分)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说明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仲裁制度
一、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
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协议生效,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起诉
2、对法院的效力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无协议不得仲裁,有协议不得超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接触、无效、合同成立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确认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次奥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裁决
六、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不公开为原则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
3)当事人自行达成和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另行仲裁
4)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
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八、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调解与和解制度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行的区分
二、强制措施和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应当由法律设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要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应性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2、不得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时间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复议的部门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
可以口头申请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
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
2时间
未经复议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经过复议的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日期15日内起诉
3、行政杜松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践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行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次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登记、受理、交办、传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法律
法人
概念
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不是人
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人追偿
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类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以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4)去定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每一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项目经理(不一定有项目经理部)
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4.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法律后果都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补充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承担
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
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
任意代理
有多个代理人时,共同行使代理权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招标、材料设备采购、诉讼都可以委托代理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单方取消或辞去不算违约,但应承担损失责任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托他人的代理行为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无权,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经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但有效)
构成要素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依然为特殊的无权代理,但是效力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责任由本人承担
代理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任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物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定义
所有人
自己的财产(动产和不动产)
所享有的权利
占有
使用权的前提
使用
所有人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
不包括收益权
收益
因为使用而产生的
本身是一项独立权能
处分
决定归属
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地位
最重要
最完全
用益物权
定义
权利人
他人所有的
动产
不动产
依法享有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例子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为准
地役权
合同生效为准
担保物权
担保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1.
国家所有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
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3.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农用地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利用地
4.
归属
城市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借道、借光合同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可以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物权保护
债权
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内容,值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是债务人,施工单位是债权人
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
债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
内容相对性
责任相对性
债的产生根据
合同之债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
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之债
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
无因管理之债(见义勇为)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之债(损人利己,意外之财)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除外的情况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特征——无形财产
财产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特有属性
专有性
绝对排他性,类似于物权
地域性
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有型财产没有地域性
期限性
有形财产没有期限性
专利权
商标权
1、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商标专用权使用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商标专用权只有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3、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著作权
1)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利权.
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单位作品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3)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自然人)享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5)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比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施工设计图纸的著作权
6)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自然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合作创作:最后一个作者死后第50年12月31日
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发表权
截止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截止与首次发表后50年的12月31日
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3)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与形式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未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保护期限
与著作权相同
专利的保护
1)建设工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的要求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图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或者厉害关系人由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间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延长48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负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数额确定(有顺序,只能依次决定其一)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收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
如侵犯的是建筑工程专利权
应当为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的是建筑工程商标权
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建筑工程著作权
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多支付的合理费用
担保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
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证合同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合同
1)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法僧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2)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
种类
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方式
范围
期间条款
保证方式
1)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在主合同纠纷为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除外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担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资格
1)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有约定的按约定
约定的保证期间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或与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视为没有约定
未约定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转让
1、保证期间,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为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债权人为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债权合同的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抵押的法律概念
《民法典》的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财产
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物
抵押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双方约定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装让
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权不受影响
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
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债权数额
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偿还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为登记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上述规定
质权(必须转移占有)
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2.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装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留置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定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
数额
当事人约定
不得超标旳额的20%
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
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实际交付为准
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给付定金方
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付定金方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有效定金部分)
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二选一
保险
保险概念和索赔
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转让
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转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修理但修理费将超出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担
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
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报废
受益人
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包括
人寿保险
保险人对忍受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投诉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一切险保险责任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范围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被保险人包括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技术顾问
建筑师
工程师
其他专业顾问
4、只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1)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暴雨、地面下陷下沉等不可抗力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材料缺陷、盘点损失、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等、非外力机械失灵、各种资料票据文件损失、保险期限意外的损失、超负荷短路等造成的电气设备损失
6、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的认定
安装工程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超过三个月另行收费
对于旧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期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个特定产品前的专职推销员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帮助顾客选购产品的秘书或顾问
法律责任
各种职责的区分
工程事故犯罪类型
工程质量最相关,劳动罪行设条件 违章作业瞎指挥,直接责任进牢监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认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情形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
前言
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
发放施工许可证
例外
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补充
1、用地规划证
出让
先地后证
划拨
先证后地
2-1、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许可证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2-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无效
应招标的未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未公开招标
肢解发包工程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4、建设单位开工前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5、发证机关收到申请7日内
符合条件
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说明理由
6、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将的规定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
净资产(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所有者权益)
主要人员
已完成工程业绩
技术装备(自有、租赁、融资租赁)
施工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
10类
不分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3类
甲、乙级
专业承包资质
18类
甲、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
改为备案制
不分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和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审批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公示
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审批
5)公告
6)核查
证书申请、延续和变更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升级或增项的情形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刚的
9、为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范围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等级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禁止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同时撤销),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造师注册职业制度
注册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条件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预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印章有效期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和增加职业专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
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2)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年龄超过65周岁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必修课60学时
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必修课30学时
选修课30学时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
除外情况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2、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经解除承包合同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造师权利与义务
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执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
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
应当由企业制定通等资质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不认定为“挂证”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
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挂证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对违规“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撤销其注册许可
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过错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营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
前言
工程建设项目
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建筑物
构建物
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实际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外国政府或国际援建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即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还礼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邀请招标的范围
邀请数量≥3
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技术负责、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招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醒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可以邀请招标
两阶段准备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
按照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
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
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
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投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包括
最终技术方案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
招标人
依法
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
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后审
在开标后
由评审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公告与招标交易场所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法
4)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法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发布媒介
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
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招标基本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招标代理机构不得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划
1、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
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中标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致
3、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限价或限价计算方法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设有最高限价的
应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5、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
按照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资格审查
6)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
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公正
经确认无误后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由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其他环节的意见交换都要书面
招标人3日内书面答复
且答复期间招投标暂停
答复内容发给所有投标人
同时招投标活动顺延
7)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的代表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人以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果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招标项目设有标低的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评标委员会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
7]投标人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
书面形式
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委员会不得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书面评标报告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不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名单
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8、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8)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实质性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除外
9)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资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招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不是直接无效)
联合体投标
一般适用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6、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
实质性要求
条件
作出相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预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最高价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严谨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投标人之间互相串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透漏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太高投保价格
4]招标人受益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使用伪造、编织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4、需要检验、监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承包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的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
共同承包
专业承包
专业分包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按照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生产厂、供货商
违法发包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
1、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
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
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
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
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连带)
4、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5、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总分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
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
认可依法通过的两种方式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
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2、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工程发承包违法的类型
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刚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类及公告时间
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1、不良行为记录
当地发布
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发布
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限期相同
2、行政处罚决定
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投诉期间
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
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认定
1]出现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泄漏商业秘密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8]不配合办理交付手续的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
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接受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变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勘探
工程设计
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承发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工期争议处理
开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一般情况
监理人
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
向发包人
发出开工通知
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发生争议时
1]开工日期为开工通知为准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
以开工通知为准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无开工通知
3]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结合考虑各类文件
报告载明时间
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截止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建设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
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1]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验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
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未经双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解决工程价款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文件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2、工程量争议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垫资处理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装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质量合格,承包人的优先授偿权优于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得优先受偿
4]形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预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损失
1、特征
1]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
4]补偿损失以补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2、赔偿损失的范围
损失补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间接损失)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或者应当遇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无效合同
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者代表行使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无效合同免责条款
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违法)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收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合同变更装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内容明确.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
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需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接受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与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未经通知,装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装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装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装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转让
需要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无效
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合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的,需要对方同意
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骗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或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消灭的情况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咩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表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
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有解除的行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限3个月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施工合同的合同解除
无效合同与合同解除的结算
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损失,双方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 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
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采取补救措施
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低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支付定金
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补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责任的免除
《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示范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劳动合同基本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抵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正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2]劳动合同分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应当自用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被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功形式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执业危害防护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生效与无效
生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
1、组成部分
1]货币工资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2]实物报酬
用人单位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
2、支付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省级政府规定)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非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执行
3、最低工资不包括内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执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执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执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
裁员情形(有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优先留用人员
1]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
2]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工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接触劳动合同的
单位有错,劳动者接触合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合法的经济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
经济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的聘用和适用分离
劳务派遣业务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务者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坚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坚定事宜
农民工劳务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踪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存在
1]克扣、无故拖欠农名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拟,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工作时间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其他工作和休息半分
1]缩短工作日:矿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劳动等
2]不定时工作日:高管、外勤、推销、长途司机等
3]综合计算工作日:项目经理
4]计件工资时间:计件工
3、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社会保险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劳动纠纷与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则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用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解决方式
1]双方商议和解
2]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工会代表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先裁后审)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
特性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点人完成
经过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做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
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发现不符合约定的
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承揽人
按照定制人要求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制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辅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定做人中涂变更承揽人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
通知定做人后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
定做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解除
承揽人有法定解除权
不能任意解除
定作人有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有法定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
交付方式
实交付
出卖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
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
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领标的物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领,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受人承担
3、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但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
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旳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撑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有买受人承担
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约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适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试用费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视为没有利息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担保、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试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
可以展期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有关利息的规定
1]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2]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期每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租赁合同
一般规定
1]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
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国规定办理租赁合同顶级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期限届满,房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5]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形式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
买受人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3、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6、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7、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令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运输合同
1、因托运人申请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3、货运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
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逾期提货的
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
5、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制度
一、噪声污染的防治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
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
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指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 信息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4、施工现场适当采取封闭、覆盖、降尘、隔离、洒水、降噪等措施
5、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条件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
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料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
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三、水污染防止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上确定的排水类型、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放置的,应当向固定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将危险废物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1]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严禁将危害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2]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3]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埋填、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利用率大于50%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按日连续处罚
节约能源制度
建筑节能的规定
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说明
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原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耗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建设节能的规定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建成的
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国家鼓励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不得暗示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验收合格报告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立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施工节能的规定(节材、节水、节能、节地)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减少库存,减少二次搬运
应当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利用量大于30%
照明度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设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施工节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
文物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的文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工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1、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交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可移动文物
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3、水下文物
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于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
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道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的,
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文化名称、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正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说明
名城
国务院核定公布
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5、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资质证书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施工中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1、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建设工程或农业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停止施工——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24H到场——7d内提出处理意见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掘、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领证条件
1]建立安全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征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取及作业场所和保护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极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执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异同点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发证人员失职)
可撤销情形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安全生产许许可证的惩罚
安全生产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回报告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计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项目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员的配备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3]资质等级越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越多
施工现场代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需要离开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
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本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危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总分包的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知情和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施工单位安全培训考核
安管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人员
1]建筑架子工
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建筑电工
4]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登高、玩电、搞起重
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施工新设备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包括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版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版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
审核
签字
盖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审查
签字
执业印章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项方案的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安全技术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订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道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协调和保障等事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
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又专业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安全施工费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装文明施工费的统一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权费用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建立消防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现场演练
工伤保险于意外伤害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2]国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国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执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鉴定的规定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说明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停工留薪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2、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
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
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执业病诊断与鉴定
1]及时安排执业病病人,疑似执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3]承担执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执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4]报告执业病和疑似执业病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报告
1、时间
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可直接报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县级相关部门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级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必要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
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4]尽量使现场少受损失
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
事故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预案体系
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
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管理等
专项应急预案
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
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措施
注意事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占地、占道、爆破、停水停电、破坏公共设施等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资料
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期15日内,将安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建管办备案
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作业时,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依法、依强标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极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不得出租、使用的机械设备
1]属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安装拆卸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4]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
法定职权
1]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2]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专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由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2、制定和修订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布均免费
2]制定强制化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3]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国家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团体&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jiand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五方质量责任终身制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说明
五方责任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对按图施工的理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
三、建筑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见证取样和送检
1]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见证人原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 监督机构
3]取样人员是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见证取样的材料范围
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链接街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检测机构接收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生效
施工单位存档
3]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
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复检结构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组织以及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任务
四、工程的返修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单位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负责方负责
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依法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3]应当保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谁采购谁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单位提供的地址、测量、水文 等勘察结果必须真实、准确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新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只有特殊要求,才可以指定 无特殊要求,不得指定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
监理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承包合同
不包括监理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监理
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
4、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资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到单位移交
3、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率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三、消防、规划、环保、节能验收
1、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程竣工结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报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五、竣工质量争议处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2、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负责方承担的
3、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六、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标一式两份
1]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2]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保修制度
说明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法定保修范围和法定最低保修期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缺陷责***与质保金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法院予以支持情况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
2]当事人为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为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起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约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一、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纠纷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因犯罪而产生的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纠纷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三、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1]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2、调解
1]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2]调解的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1]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仲裁法》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既“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有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3]仲裁的特点
1)资源性
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裁决
3)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
4)保密性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6)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
4、诉讼
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程序性
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执行程序
强制性
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起诉都会发生
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的等级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说明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
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级别管辖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1]一般地域管辖
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人民发言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争议有时间联系的地点,还包括侵犯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的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发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1、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是解决司法程序问题,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等
判决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
五、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1、当事人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仅写“全权代理”而物具体授权的情形,认定为无特别授权
六、证据
1、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证据形式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笔录,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2、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效
1)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七、诉讼时效
超过起诉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八、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
九、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1]起诉
1)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
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连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开庭方式
开庭审理根据是否向公正和社会公开,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是基本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仁审理
5]小额诉讼程序
不使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说明
普通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6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在立按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二审程序(上诉、终审)
1]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述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说明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3、特别程序
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定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
如:选民资格、是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父子关系是否存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4、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翻案)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十、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的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
有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的情形(与终结区分)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说明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仲裁制度
一、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
一方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
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协议生效,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起诉
2、对法院的效力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无协议不得仲裁,有协议不得超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接触、无效、合同成立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确认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次奥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五、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裁决
六、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不公开为原则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
3)当事人自行达成和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另行仲裁
4)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后悔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
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八、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像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调解与和解制度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执行的区分
二、强制措施和执行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应当由法律设定的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要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应性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2、不得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时间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复议的部门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
可以口头申请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
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
2时间
未经复议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
经过复议的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日期15日内起诉
3、行政杜松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践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行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次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登记、受理、交办、传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