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杭州市消防设计审查整理
杭州市消防设计审查整理,包括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规范适用问题等等。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费用结算流程
租赁费仓储费结算
E其它费用
F1开票注意事项
F2结算费用特别注意事项
洛嘉基地文件存档管理类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经济
混凝土
实务第一篇第一章燃烧知识树
燃烧类型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技术审查依据及适用范围
新建
视情况定原则,一般新规
新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消防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规范、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新规范、标准正式实施前,已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但尚未经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在专家评审时已明确适用规范、标准的时效,可按专家评审(论证)时确定的适用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标准。
扩建、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规范适用问题
适用原规范
二十一条:扩建、不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的改建工程,当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的消防分类时,属于原建筑主体范围内且与扩建、改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分隔的区域,其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设计、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
(一)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
(二)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改、扩建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包含改、扩建区域的防火 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 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 原规范。
2.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 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 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3.上述第1、2 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末 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规范进行平面 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二十三条: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接入原消防设施系统,且改建、扩建后不改变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系统设置形式的,除改建、扩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适用现行规范
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下同)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3.1.1,3.1.3,5.1.1 条判定,下同),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二十一条
(三)增加建筑高度的扩建工程,如因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其余消防设计(含不涉及上述改变情况下)除可按照如下规定执行的之外,均应适用现行规范:
1.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可适用原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2.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米,扩建后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消防设计应适 用现行规范;
3.原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且扩建后建筑高度不超过250 米的,原建筑主体范 围内相关楼层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电梯、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 设置可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
(四)建筑整体或部分场所改变用途的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该局部场所适用不同的消防技 术标准(按原适用的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时)条文规定时,该建筑整体或部分场 所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 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
不涉及扩建及改变用途的其他改建工程(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等)
(一)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 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 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 范。
(二)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 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 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 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规范。
(三)上述第(一)、(二)条中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按现行规范进行调整 时,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如消防设施按现行 规范进行平面布置将造成系统基本设计参数改变的,则其系统设计应适用现行规 范、标准。
(四)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涉及 平面分隔、布置改变的应按照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不改变系统形式、设计参数的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属于改造范围的设 计内容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但应根据末端点位的增减复核原系统的容量是否 满足;鼓励其他具备改造条件的执行现行规范。
按原适用的规范、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查)合格后需要进行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除满足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情况外,应采用新规范、新标准;扩建、改建工程中可适用原规范、标准的部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采用新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