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合同法
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期末必备,第一章合同法。
编辑于2020-08-09 14:01:00合同法
分类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买卖合同 单: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成立时间不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典型的,有名称规则 无:非典型,法律上尚未有名称和规则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 从:不能独立存在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基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订立,不受干预
双方权利义务分担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订立
概念
缔约人相互表示意思并达成协议
作用
解决合同是否存在
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
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一般程序
要约
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受要约人受该意思的约束
构成条件
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
内容具体、确定,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表明一经承诺,双方受到约束
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是否看到,在所不问)
撤回与撤销
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宣布取消 撤销: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
不能撤销
约定了承诺期限
明确表示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准备工作
失效
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原因
拒绝邀约的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
承诺期限届满未回复
手要约人对内容做出实质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传达到位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方式
原则上采取通知方式
行为方式
承诺的迟延
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超过承诺期限后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视为新要约
意外迟延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时而不接受,否则有效
承诺内容与要约意思表达一致
非实质性变更可以,且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生效
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生效和撤回
生效
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比承诺先到或同时到达
不可以撤销
内容和形式
内容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订立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无效情况
提供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力
解释规则
同时签订格式和非格式条款时,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未能成立并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立条件
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例如先付款才能买到票
主观有过错
缔约相对人遭受有损失
损失和缔约人的过错有关系
主要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例如赚取违约金
故意隐瞒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
主体合格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生效时间
成立即生效
根据法律法规要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后生效
附条件生效
没有确定性
附期限合同
具有确定性
无效合同
自始就不发生效力
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当然的不能发生效力
种类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中不合理的
法律后果
不得履行;停止履行;
已经履行完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
效力待定合同
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权有瑕疵,无权代理人代理
无权处分合同
以上情况除非事后认可,均效力待定
不属于效力待定的特殊情况
表见代理
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管理,但被代理人未将雇佣管理终止的事实公告,使得行为人手中仍有被代理人的相关文书、公章
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有效与否看事后是否认可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特点
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事由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
只有当事人可以撤销
种类
因重大误解订立
订立时显失公平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行使
方式
欺诈、胁迫情况下,受害人可以申请变更撤销
误解,显失公平情况下,双方都可以申请
期限
一年内
合同的履行
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当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约定不确定,可以协议补充
仍无法确定的
质量
按国家、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
价格或报酬
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
履行地点
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
双方可以随时,但是给对方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若在合同约定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
价格上涨,按原价格
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逾期提取或逾期付款
价格上涨,按新价格
价格下降,按原价格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
向第三人履行
若未履行或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若未履行或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的特别权力
抗辩权
没有规定先后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义务前,拒绝履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规定中的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规定中先履行方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无法履行,中止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力
代位权
成立条件(一般是三角债)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到期
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行使
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主体时债权人本身
行使范围:债权为限
费用: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当债务人通过减少自身财产行为危害债权人时,债权人课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行使期间
应当由一年内,五年内没有提出,撤销权消失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按规定程序办理,采取书面形式
效力
变更生效后,新合同取代旧合同
转让
内容不变,主体改变
部分转让
全部转让
有效条件
合同具有可让行
不可转让情况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转让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
程序
充分通知
效力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合同义务的转让
条件
债权人同意
合同具有可让行
法律允许
效力
新债务人承受债务转移范围内的债务
新债务人拥有抗辩权
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合意发生
法律规定发生
情形
继承
法人的分立,合并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终止
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
原因
目的达到
当事人想要终止
法律规定终止
解除
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经过协商使合同关系消灭。
注:解除后受害方仍保留索赔权力
种类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原因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催告后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抵消
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债务相抵,等额内消灭
种类
法定抵消
合意抵消
条件
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债务为同种类
债务均到达清偿期
债务可抵消
提存
只债务人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除债务
条件
主体合格,便于提存
债务有效,且到期
提存原因合法
特殊情况可以办理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且拒绝领标的物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代理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客体适当
应为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
应为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动产不适合提存
动产不适合提存的,按法定程序变卖后提存货款
效力
风险、滋息、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后,及时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五年内不提存,权利消灭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条件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有可能继续履行
有必要继续履行
标的物适用于强制履行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合同规定的,有期限,最高不超过20%
条件
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方行为属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违约金和赔偿金
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以请求增加
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可以请求降低
违约金与定金
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只可以选择一项
定金制裁
收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