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十八章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级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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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型证券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 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
2.行政法的特征
Ⅰ行政法部门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Ⅱ行政法设计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Ⅲ行政法抑郁变动,稳定性弱
(二)行政法律关系
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要素
主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客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二、行政主体
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如刑事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权的人民检察院。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的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 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形成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I.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II.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III.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是,具有单方意志性
IV.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二)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
制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各部门。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④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2.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
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④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4.行政强制
Ⅰ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Ⅱ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二)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 书面复议制度
我国的行政复议是以书面复议为基本的方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
3.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
指行政机关复议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意义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节方式结案。
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
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5.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举证责任
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子的主张举出主要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举证范围
不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五、行政诉讼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特征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三)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解决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尽平等的外部行政正义的诉讼,这一特塑形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线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在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Ⅰ应当受理类型(P207)
Ⅱ不受理: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越苏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和合理性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当事人及时提起了行政诉讼,仍要按照行政行为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4.行政行为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期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的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设计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6.被告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原则
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有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
(四)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主体负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即假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来证明自己的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