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信用风险新标法-巴塞尔协议三最终版
信用风险新标法-巴塞尔协议三最终版思维导图:包含标准法,风险暴露应扣减专项准备(包括部分核销),主权风险暴露,在确定风险权重时,监管机构也可采用出口信贷机构(ECA)公布的国别风险评级结果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10:50:53信用风险-标准法
整体说明
方法
标准法
风险暴露应扣减专项准备(包括部分核销)
内部评级法
风险暴露的处理
主权风险暴露 (7-10)
主权及中央银行风险暴露
在确定风险权重时,监管机构也可采用出口信贷机构(ECA)公布的国别风险评级结果
也可采用参加“官方出口信贷指引安排”的ECA所公布的综合国别风险评级
http://www.oecd.org
贸易理事会(Trade Directorate)窗口下的出口信贷安排页面
对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权重为0
与巴塞尔协议Ⅱ(2006.6)一致,未作修订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SEs)风险暴露 (11、12)
由各国监管机构在以下两种方案中选择
各个国家监管机构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按照不同部门实体特质进行不同的评级划分
与巴塞尔协议Ⅱ(2006.6)一致,仅有细微编辑性修改,删除部分引用内容
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 (13-15)
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可采用0%
巴塞尔委员会基于个案处理原则对多边开发银行进行持续评估
对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风险暴露确定方法
注册在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或地区),可根据下表结合其外部评级结果确定“基础”风险权重;
注册在不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或地区),可采用50%的风险权重
银行风险暴露 (16-31)
银行风险暴露是指对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牌照并接受适当的审慎监管和监督检查的金融机构的债权
包括贷款和高级债务工具,不包括次级债务工具
对于国际活跃银行,适当的审慎监管(如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和监督检查水平应与巴塞尔框架一致。对于国内银行,适当的审慎监管由各国监管机构决定,但至少应包括最低的监管资本要求。
风险权重
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ECRA) (18段)
条件:
在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或地区)该注册地的银行可使用方法
银行风险暴露已进行外部评级,对其进行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各国监管机构认可的“合格信用评估机构(ECAI)”(103段),否则为未评级。
方法:
基于外部评级确定其已评级的银行类风险暴露的“基础”风险权重
此类评级不得包含任何隐形的政府支持假设,除非评级对象是政府拥有的公共银行
权重:
原始期限为3个月或以下的银行风险暴露,以及因跨境商品流通而产生的原始期限为6个月或以下的银行风险暴露,可采用上表的短期风险暴露的权重
银行必须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外部评级适当、审慎地反映了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若发现实际风险高于外部评级所代表的风险,银行必须采用比“基础“风险权重高一个档次的权重
尽职调查不得采用比”基础“风险权重更低的风险权重
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SCRA) (21段)
条件
在不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银行
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或地区)的未评级银行风险暴露
方法
要求银行将其银行风险暴露分为三个风险级别(A级、B级和C级)
依据下表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权重
若交易对手银行的CET1比率达到或超过14%,且一级杠杆率达到或超过5%,同时交易对手银行必须满足A级所有要求,则没有外部信用评级的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可为30%
各级别要求
A级
无信用风险
满足或超过所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和缓冲要求
尽职调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划分到B或C级
B级
交易对手银行存在较高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
满足或超过所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监管要求和缓冲要求
尽职调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划分到C级
C级
交易对手具有重大违约风险、安全边界有限的风险暴露
不符合A级和B级的要求的风险暴露
短期风险暴露
原始期限为3个月或以下的银行风险暴露
因跨境商品流通而产生的原始期限为6个月或以下的银行风险暴露
说明
为体现风险转移和汇兑风险,该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应不低于交易对手银行所在国家的主权风险暴露所对应的风险权重
担保债券风险暴露 (32-36)
定义
担保债券是指由银行或住房抵押机构发行的,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公众监督的,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首要考虑而发行的债券。
此类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于可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与该债券相关的债权的资产
合格资产(33段)
披露要求(34段)
风险权重
已评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权重
未评级担保债券风险暴露权重
尽职调查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7)
受到与银行同等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督检查要求(包括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其风险暴露可按银行风险暴露处理。
各国监管机构确定其辖内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监管标准一致时,其他国家监管结构则可允许其银行将其视同银行风险暴露处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则应按照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公司风险暴露 (38-48)
范围
类别
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在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地区
表10
未评级中小企业(SMEs)风险暴露除外,按照43段规定处理
如果银行按照上述18段规定对已评级银行风险暴露确定风险权重,则必须采用上表的规定确定公司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在不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地区
该注册地银行的公司类风险暴露应采用100%的权重,以下情况除外
银行可对“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暴露采用65%的风险权重。
对于未评级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适用85%的风险权重
交易对手公司所属集团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年销售额低于或者等于5000万欧元则可定为中小企业
符合第55段规定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可视同零售中小企业风险暴露,适用75%的风险权重
如果银行按照第21段规定对其已评级银行的风险暴露确定风险权重,则也必须按照本段规定对公司风险暴露确定权重
专业贷款风险暴露
定义
该类风险暴露于房地产无关,且符合第45段规定的物品融资、项目融资或商品融资定义。与房地产相关的风险暴露应按照第59段-75段规定处理。
该类风险暴露的对象是专门为实物资产融资和(或)经营实物资产而创立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载体(SPV)】
借款实体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其他重大资产或经营活动,除了从被融资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外,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独立的偿债能力。偿债主要来源是资产产生的收入,而不是借款实体的独立运营能力。
合同条款赋予贷款人对资产及其产生的收入有实质的控制权
分类
项目融资
物品融资
商品融资
风险权重
在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地区
按照表10规定进行确认
基于用于发行的外部债项评级结果为专业贷款风险暴露确定风险权重
不得将发行人评级当做债项评级使用
在不允许将外部评级用于监管目的的国家/地区或者没有外部发行债项评级
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风险暴露采用100%权重
项目融资风险暴露
在运营前阶段采用130%的权重,在运营阶段采用100%权重。
在运营阶段的优质项目融资风险暴露可采用80%权重
次级债、股权和其他资本工具 (49-53)
股权风险暴露
根据该投资的经济实质确定,应包括商业企业或金融机构资产和收入的未并表、未扣除的直接和间接所有者权益,无论其是否具有表决权。
确认条件
不可赎回,只能通过出售投资(或投资权)或通过发行人清算才能收回投资资金
在发行人一方不体现为债务
对发行人的资产或收入只保留剩余追索权
具有与银行一级资本相同结构的工具
在发行人一方体现为债务,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工具
发行人可无限期地推迟履行债务义务
债务要求(或允许由发行人决定)通过发行固定数量的发行人股份进行结算
债务要求(或允许由发行人决定)通过发行可变数量的发行人股份进行结算,并且(其他条件相同)该债务价值的任何变化均归因于、相当于固定数量的发行人股份价值变化,且变化方向相同。
其他(详见原文)
权重
投机性非上市股权风险暴露
400%
对于银行获得国家法定计划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和“限制”的股权投资
100%
限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和二级资本合计数的10%
其他股权风险暴露
250%
持有的次级债和除股权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
150%
零售风险暴露 (54-58)
定义
指对个人或多人,或对符合“监管零售”定义的中小企业的风险暴露
除房地产抵押的零售风险暴露外的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监管零售风险暴露
75%
评估分散性标准时,应剔除已违约零售风险暴露
债务人是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
45%
合格交易者
其他零售
100%
房地产风险暴露 (59-75)
已完工房地产(60)
房地产类贷款的基本要求
房地产已完工
法律上可执行
贷款银行拥有对房地产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审慎的房地产估值
贷款价值比
等于贷款余额除以房地产价值
所需文件必须完整
在建房地产或者拟建房地产所在土地为抵押的个人贷款
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
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定义63
住房抵押风险暴露是指具有居住性质并符合所有允许房地产作为住宅使用(居住用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动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
权重64
表11
符合第60段的要求
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适用于第67段、74段、75段的规定
替代方案
各国(地区)可对最多不超过房地产价值55%的风险暴露采用20%的风险权重
其余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确定
个人风险暴露
75%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85%
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所指定的风险权重为交易对手无担保风险暴露的权重
贷款偿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说明67
此类现金流的主要来源通常为居住用房地产租赁、出租或者出售收入
权重67
表12
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特殊说明68
此大类暴露中满足以下要求的内容需要按照64条权重处理
由借款人主要住所提供抵押的风险暴露
抵押品是产生收入的住房,但是借款人的按揭贷款住房数量低于一定的标准
风险暴露对象是受国家法律监管的协会或个人合作组织,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允许其成员将贷款抵押房产作为主要居住场所使用
住房抵押风险暴露的借款人,根据法定要去,是服务社会或为租户提供长期住房的公共住房公司和非盈利性组织
以商用房地产为抵押的风险暴露
定义
不属于63段规定的居住用房地产抵押的风险暴露
分类
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70
权重
表13
符合第60段规定,且不适用73、74、75段的规定
不符合第60段规定,且不适用73、74、75段的规定的风险暴露采用交易对手风险暴露
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个人风险暴露
75%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85%
其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所指定的风险权重为交易对手无担保风险暴露的权重
替代方案
各国(地区)可对最多不超过房地产价值55%的风险暴露采用60%和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中的较低值
其余风险暴露则采用交易对手风险权重
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73
此类现金流的主要来源通常为居住用房地产租赁、出租或者出售收入
权重
表14
符合60段的要求,且不适用74、75段的规定,采用表14
不符合第60段的要求的采用150%
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风险暴露 (74、75)
定义
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ADC)风险暴露指向公司或者特定目的载体(SPVs)提供的用于居住用房地产或商用房地产的土地收购、发开和建设的贷款。
权重
150%
符合75段规定采用100%
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收购、开发和建设的风险暴露
符合60段要求的审慎贷款审慎标准
预售或预租合同占总合同金额或在险股权价值(equity at risk)金额的比例显著。
75段
货币错配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乘数 (76、77)
对于未对冲的个人零售和个人住房风险暴露,如果贷款货币与借款人收入货币不同,,应对54-58段、63-68段的风险权重乘以1.5,但风险权重最高不超过150%
关键点
自然对冲
金融对冲
是否使用乘数,取决于对冲覆盖的比例,至少覆盖90%以上才被视为对冲充足,可以不使用乘数
表外项目 (78-89)
表外项目通常使用信用转换系数(CCF)转换为等值表内信用风险暴露
CCF
100%
直接的信用替代工具,如债务的一般保证、承兑汇票
出售和回购协议,以及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
银行用于借贷或抵押的证券
代表特定提款承诺的远期资产购买、双远期存款、部分支付的股票和证券
属于信用替代品而未明确包含在任何其他类别中的表外项目
未结算交易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交割日会计)
50%
票据发行便利(NIFs)和循环认购便利(RUFs)
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与交易相关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担保和备用信用证
40%
承诺,无论期限长短,下面两种除外
20%
与商品流通相关的短期(一年以内到期)自尝性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保兑行,如以货运单为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10%
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
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证券融资交易
155-178段
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189段
已违约风险暴露 (90-94)
采用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已违约风险暴露是指逾期超过90天的风险暴露或对已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违约定义可应用于特定信用债项层面,而不是债务人层面,因此债务人对某一项债务违约,并不要求银行将其涉及的其他债项视为违约
已违约风险暴露的无担保或无保证部分减去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后,采用
当专项准备低于贷款未偿还金额的20%时,风险权重为150%
当专项准备等于或高于贷款未偿还金额的20%时,风险权重为100%
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未偿还金额的50%时,各国监管可自行将风险权重定为50%
对已违约的住房抵押风险暴露,还款不依赖于相应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应扣除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后,采用100%的风险权重。有符合风险缓释条件的合格保证金或金融质押品可根据62段计算风险暴露时予以考虑
需要明确已违约风险暴露的担保或保证的比例,确定同缓释部分的说明
其他资产 (95-97)
0%
归银行所有的现金,且存放在本行或在途
库存黄金或其他银行持有的应分配给本行的黄金,包括以黄金负债为支持的黄金资产
20%
正处在清收过程中的现金款项
100%
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