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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思维导图:包含公文概述,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20:27:49公文
公文概述
文件参考
201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现行
1996《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00《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停止执行
概念
广义
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法定的社会组织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
狭义
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即15种法定公文
主题:党政机关 作用: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 特征:特定效力、规范体式
特点
公务性
规范性
规范体式
格式、语言、文体
法定性
作者的法定
程序性
收发有序
权威性
强制性
时效性
及时、有期限、时代性
概要
要求
结构
连贯性、完整性、严密性
语言
准确
第一要求
简明
可使用修辞手法
规范
得体
庄重、通俗、质朴
表达方式
说明
最常用
议论
叙述
最基本、最主要
干扰项:抒情、描写
稿本
文稿
草稿
eg.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无效力
定稿
有效力
文本
正本
副本
仅复印——无效力
复印+盖章——有效力
试行本
暂行本
修订本
不同的文字槁本
有效力
种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5种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分类
按使用范围
通用公文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专用公文
如:国书、起诉书
按行文方向
上行文
请示、报告
下行文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报、批复
平行文
函
按内容性质
规范性公文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领导指导性公文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报、批复
公布性公文
通告、公告
陈述呈请性公文
请示、报告
记录性公文
纪要
商洽性公文
函
证明性公文
介绍信、证明信
按涉密程度
普通文件
对外公开
限国内公开
内部使用
涉密公文
秘密
机密
绝密
最重要秘密
按处理时间
平件
加急件
特急件
按公文办理要求
办件
阅件
公文格式
构成要素
版心
版头
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字号
签发人
主体
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
附件说明
发文机关署名
成文日期
印章
附注
附件
版记
抄送机关
引发机关
印发日期
页码
位于版心外
格式规范
版头
份号
6位阿拉伯数字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
密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
一般秘密
一般损害
保密期限10年
机密
重要秘密
严重损害
20年
绝密
最重要秘密
特别严重损害
30年
紧急程度
公文
特急
加急
电报
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发文机关标志
俗称“红头文件”
书写
一般
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件)
联合行文
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主办在前、协办在后
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
组成
发文机关代字
上—>下:xx发
下—>上:xx呈/报
同级:xx函
年份
六角括号+阿拉伯数字年份
「xxxx」
发文顺序号
阿拉伯数字+号
不加第、不编虚位
x号
联合行文事
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签发人
组成
签发人+全角冒号+签发热姓名
签发人:xxx
上行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行文标注所有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
主体
标题
组成
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注意
可拆行排成梯形或菱形,回行时注意词义完整
文种不可省略
只有一个“关于”
标点符号运用
引用公文、法律法规:书名号《》
特定含义词语
引号“”
不能使用
逗号、句号、问号、感叹号
顿号分情况使用
事由并列
发文机关并列
空一格
主送机关
组成
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全角冒号
排序原则
先高后低
先外后内
党政军群
同级同类加顿号;不同类不同级加逗号
注意
主送过多,移至版记,首页必须出现正文
下—>上: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避免出现多头主送)
上—>下:主送机关一般两个以上
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主送机关可以省略
正文
组成
事由+事项+结尾
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结构层次序数
一、
黑体
(一)
楷体
1.
仿宋
(1)
仿宋
正文引用其他公文
《文件名》(发文字号)
结尾用语
函
特此函询/特此函达
如蒙惠允,不胜感荷
请示
当否,请批示
妥否,请批复
常见语病
成分赘余、用语不准确、搭配不当、语句歧义、色彩不当
附件说明
正文下空一行 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附件名称
附件:xxxxxx
只有一个附件,无需标注顺序号
附件:1.xxxxxx 2.xxxxxx xxxxxx
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需回行时,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首字对齐
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
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如:xxxx年xx月xx日
不编虚位
右空四格编排
日期确定
会议通过日期
1.1开会、1.3发文——1.3
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机关负责人1.3——1.3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教育局1.1、公安局1.3——1.3
印章
普法性公文、电报、纪要可以不加盖印章
注意
联合行文时,所有机关都要署名和盖章 每行三个,不能相切、相交,最后一个要压成文日期
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附注
“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
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顶格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3号黑体
附件标题
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版记
抄送机关
指需要了解、知晓公文内容的机关
组成
抄送+全角冒号+抄送机关名称
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关统称
格式
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回行时与冒号后首字对齐
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4号仿宋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
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
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
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不加分割线
引发机关
一般是发文机关的办公室(厅)
格式
编排在末条分割线之上,引发机关空左一字
4号仿宋
印发日期
印发日期x成文日期
印发日期在成文日期之后
编排在末条分割线之上,右空一字,后加“印发”二字
页码
字号总结
小标宋体
发文机关标志
2号小标宋体
宋体
3号黑体
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结构第一层)
3号仿宋体
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正文
3号楷体
签发人姓名(结构第二层)
4号仿宋体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4号半角宋体
页码
行文规范
行文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
不相隶属关系
行文方式
逐级行文
越级行文
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果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
记忆:重大紧急、多请未决、交办、检举控告、争议未决
多级行文
为加快公文传递
直达行文
直达最基层
直接行文
如:市公安局和市纪委
行文规则
一般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上行文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
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口诀: 上行主送要唯一,重大事项经同意 提出倾向再上报,不能直接转原稿 公文机关对机关,除非领导有交办 请示一文写一事,双重抄送必要时
下行文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需经政府批审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口诀: 下行重要抄上级,办公厅室能独立 多个部门要一致,抄送依旧必要时
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同级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抄送总结
上行文
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给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主要文种
决议
适用范围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特点
权威性
程序性
指导性
格式
成文日期在标题下方
无主送机关、无落款、无印章
决定
适用范围
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特点
规定性
指导性
稳定性
分类
指挥性决定
知照性决定
奖惩性决定
注意
一般不用作转发使用
决议VS决定
命令(令)
下行文
适用范围
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注意
决定可奖可惩
命令只奖不惩
通报可奖可惩
公报
下行文
公告
下行文
通告
下行文
意见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上行文
批复
下行文
议案
函
平行文
纪要
公文处理
概述
含义
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
原则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公文拟制
原则
拟制思想上要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方法上要实事求是,办法切实可行
内容上要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规范上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流程
起草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审核
发文机关办公厅(室)
重点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签发
相关规定
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
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分类
正签
签发人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群发公文
代签
根据授权,代他人签发公文
核签
又称加签,指上级领导人签发下级机关或部门的重要公文
会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由各机关领导人共同签发公文
注意事项
不能越权签发公文,而且必须先核后签
联合行文时,必须做好会签工作,使各机关或部门领导人都履行签发手续
必须在“发文稿纸”相应栏目内标注定稿以及发出意见(如“发”、“急发”)并签注完整的姓名与日期
不能不批注意见
代签应该标注“代签”等字样
公文办理
收文办理
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清点,核对无误,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详细记载
初审
重点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
承办
阅知性公文
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
有关规定
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
办理环节
拟办
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经过对公文进行认真阅读分析,提出建议性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请办
批办
机关或部门的领导人对来文办理提出指示性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分发
承办
中心环节
传阅
根据领导的批示将公文及时送达传阅对象或者批示
催办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
发文办理
确定性 不可逆性
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
印制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双面误差不得超过2mm,体现公文的严密性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
整理归档
暂存
立卷
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公文管理
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密级管理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印发传达管理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翻印、复制、汇编管理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印发范围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撤销废止管理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费止之日起失效
清退销毁管理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需要清退的公文
绝密公文
有重大错漏的公文
被明令撤销的公文
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
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
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销毁
应销毁的
所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
无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
在特殊情况下不马上销毁,将造成失密和严重损失的公文
一般性公文的草稿
印制公文过程中的校样、印板等
销毁方式
焚毁
重新制成纸浆
粉碎
清洗消磁(磁盘、磁鼓和磁带等)
销毁程序
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
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
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
获准后再行销毁
相关规定
应有专人(两人或多人)监销,直至公文被完全毁灭
销毁密件时应由专人押运公文将其护送至销毁地点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公文,不得将待销公文作为废纸处理
移交管理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发文立户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