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础知识思维导图:包含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
编辑于2022-04-18 22:22:59第二十九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Ⅰ民事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给予任何和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力义务关系
Ⅱ民事财产关系
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基本原则
1. 平等
2. 自愿
3. 公平
4. 诚信
5. 守法和公序良俗
6. 绿色
(三)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客体
主体权利和事义务指向的事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更具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内容和范围都是有法律加依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2.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监护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 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配偶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敏满二年的
5.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1.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名师义务的组织
2.具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民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类
Ⅰ营利法人
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Ⅱ非营利法人
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想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Ⅲ 特别法人
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最典型的就是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全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四)国家
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民事主体
如对外以国家名义签订合同,发行国库券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一事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特征
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意义是表示为要素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③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有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
③无权代理行为
④无权代表行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Ⅰ广义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Ⅱ狭义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法律特征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②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④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室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人按照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1.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财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分类
根据权利具体内容的不同
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人格权)
根据权利针对性的不同
绝对权与相对权(所有权——债权)
3.几种主要民事权利
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与某人支配, 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包括
①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②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③担保物权
为确保债券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去的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抵押权(不动产)、质权(担保)、留置权(动产)
Ⅱ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Ⅲ人格权
是指权利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Ⅳ身份权
是指权利人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二)民事义务
1.概念
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分类
Ⅰ积极义务
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Ⅱ消极义务
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1.概念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更具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特征
①是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③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2.违约责任
Ⅰ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
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根据违约发生的时间
实际违约
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②主观过错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Ⅱ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
②违约损害赔偿
③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同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旅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加权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原则)
Ⅲ免责事由
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
即指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3.侵权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计提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Ⅰ一般侵权责任
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①违约行为
②损害事实
③因果关系
④主观过错
Ⅱ特殊侵权责任
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三类
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
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
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
六、诉讼时效
(一)概念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期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使用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3年
2.特别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4年
3.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的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优特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