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费者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2022年法考,食品安全法,本节围绕八大重点进行讲解,重点把握添加剂管理制度、标签管理制度、特殊食品的规范及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编辑于2022-04-19 15:54:01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第二章节的读书笔记,认识了解量价关系,包括量价配合、量价背离及无序等几种情形,对于趋势交易和反转交易中的量价关系进行了讲解。
陈凯老师的量价关系的第一章节,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股票市场成交量及相关概念的全面解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市场动态,制定更加明智的投资策略。
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消费者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6)其他情形。
二、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
不得与国家标准项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1、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地方可以指定并公布视频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
一般标准
效力: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执行的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效果。
三、添加剂管理制度
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四、标签管理制度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适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特殊食品的规范
(一)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2、保健食品注册、备案
3、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1)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2)标签说明书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3、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特殊医用途配方食品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四)食用农产品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召回制度
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通报制度
1、事故发生单位和治疗单位的报告义务。
2、政府系统的通报和报告义务。
3、医疗机构的报告和通报义务。
(三)调查处理措施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63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四)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1、事故责任调查
2、流行病学调查。
八、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政府监管机构极其监管制度
1、各类各级监管机构概述
2、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
监督管理措施
信用档案制度
约谈制度
1、安全隐患约谈
2、部门问责约谈
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首负责任制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禁止性生产经营规范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相关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7、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责任
1、“知假买假”在食药争议案件中,不是抗辩理由。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行政责任的加重与免除
1、累计加罚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违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资格取消规定。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免除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
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