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辩护和代理
下图是一个辩护和代理的斯维登凹凸,导图从辩护的介绍、代理的概述、代理的分类、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等方面作了介绍。
编辑于2022-05-01 16:29:08辩护和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区别 是什么?)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辩护
辩护的定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主体为被指控方或辩护方;
(2)内容是从事实和法律/程序和实体方面提出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理由;
(3)客体是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权(补充)
(1)防御性;
(2)绝对性;
(3)专属性。
分类P114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补充)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指派辩护
类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申请指派辩护
可以指派辩护情形(新《最高法解释》第4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篇第278条)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5)可能被判处死刑 属于强制指派辩护类型
拒绝处理
新《最高法解释》第311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总结 应当指派 可以指派(委托辩护) 第1次拒绝:准许 第1次拒绝:准许 (另行委托或再指派) (另行委托或自行辩护) 第2次拒绝:不准许 第2次拒绝:准许 (必须要有律师) (自行辩护) 即只能拒绝1次 即可以拒绝2次 新《最高法解释》第572条(未成年特别程序):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新《最高法解释》第50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与介入时间
范围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得辩护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増加的第33条第3款对应);(法条在标题注释里可以找到)
(4)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介入时间
辩护人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告知时间: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职务保障权
《刑诉法》第49条—(自己)申诉或控告权
《律师法》第37条—法庭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阅卷权(第40条)
备注: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新增本章内容(红色字体)
刑诉法: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3)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正处侦查期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4)调查取证权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7、18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A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D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检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法调取。
其他权利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7)代理申诉、控告权
(8)获得出庭通知权(第124页)
(9)出庭辩护权
(10)拒绝辩护权
(11)委托人信息的保密权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等等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补充:刑诉法中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权利的区别: 1.阅卷、会见与通信权:辩护律师阅卷、会见与通信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许可。 2.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其他辩护人一般无此权利。
A 提供法律帮助,
B 代理申诉、控告
C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补充第97条);
第9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 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义务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P125页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代理
如果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概述
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制度。
分类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3日内告知)——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人、法定代理人,随时;法院3日内告知)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公诉或自诉)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4.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代理(自学)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法院主动或依检察院申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个月内)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委托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案件中的代理(自学)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检察院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受理后公告6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或裁定驳回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诉讼代理人
1.范围:同辩护人;
2.责任:主要是控诉,有例外;
3.权利、义务与辩护人大体相当。但没有与被指控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不算重要)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嫌疑人、被告人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3、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授权决定。
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7、活动名义不同。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