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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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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17之二审
强制措施
拘传
主体:决定、执行公检法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必须出示拘传证、票
期限:一般12小时,需要拘留、逮捕的24小时
取保候审
主体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对象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羁押超期未审结
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指累犯、主犯、自伤自残、暴力性犯罪
程序
钱保、人保只能选一
保证人条件:本案无关联、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力
保证人处罚:公安决定,罚款
期限:最长12个月
义务
应当遵守:离变传扰灭
酌情遵守:禁止交证件
期间违反义务:可以没收保金,可以监视居住,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
逮捕,但病孕唯特届,取保,但无人也无钱
地点
住所
指定地点
无固定住所
国恐碍侦查
不在公安局
可以抵刑期:管制1抵1,徒刑、拘役2抵1
24小时内通知
期限:最长6个月
应当遵守
传扰灭
离:居住处所
禁止:人
交证件:+身份证
期间违反义务:情节严重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
决定:公、检
法院不能决定刑事拘留,可以司法拘留
公安先行拘留: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检察院拘留:自毁
程序: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国恐碍侦查不通知)
期限
公安拘留
【一般3天、特殊+4天,流多结30天】+【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
检察院拘留
自侦案件:14天,特殊可延长最多3天
监察委移送案件:10天,特殊可延长最多4天
逮捕
决定:法、检
批准:检
应当逮捕:有证据+有危险
有证据+徒刑+有危险
有证据+10年以上
有证据+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
可以逮捕:取保监居违反义务,严重干扰诉讼
不逮捕:认罪认罚+罪行较轻
审查批准逮捕(公安侦办)
应当讯问:逮面重认盲精未
期限:已经拘留的,7日以内;未被拘留的,15-20日
不批准逮捕
检察院说明理由,不得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也不自己另行侦查
公安立即放人,然后再复议复核
发现漏人:要求公安提请,或直接下达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检察院侦办)
已被拘留:侦查部门(7日)→捕诉部门(7+3日)
未被拘留:侦查部门→捕诉部门(15~20日)
应逮捕而未移送,捕诉部门提建议,不行找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4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
审判阶段逮捕变更: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
羁押必要性审查
启动(捕诉部门负责)
依职权:检察院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依建议:看守所
阶段
侦查、审判阶段:建议公、法释放或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直接释放或变更
应当建议:清白、轻微、超期、取保
可以建议:未成年、75岁以上、和解并担保
清白:没有证据证明有罪 轻微:拘役、管制、附加、免罚、无罪 超期:羁押超过可能的刑期 取监:案件已经清楚,符合取监条件
实:预备、实行 指:指认 边:身边住处发现证据 自:自杀、逃跑、在逃 毁:毁、伪、串 身:身份不明 流:流窜作案 多:多次作案 结伙:结伙作案
逮:逮捕条件有问题 面:需要当面向检查人员陈述 重:案件重大复杂、侦查过程有重大违法嫌疑 认:认罪认罚 盲:盲聋哑 精:精神病人 未:未成年
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变:住址、电话、单位变化要报告 传:传唤要及时到庭 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禁止:特定人、场所、活动 交证件:出入境、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