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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知识点总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编辑于2022-05-03 14:09:47税法第三章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消费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批发和零售),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税目及税率
1.烟
1.征收范围:凡是以烟叶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三个子目
(1)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的个人生产的卷烟 (2)卷烟又根据调拨价格不同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甲类卷烟”:调拨价大于等于70元/条 “乙类卷烟”:调拨价小于70元/条 (3)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计税的消费税
烟叶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2.税率
1.卷烟
1.生产环节
* 1.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 * 2.乙类卷烟:36%加0.003元/支
2.批发环节:11%加0.005元/支
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
2.雪茄烟:36%
3.烟丝:30%
2.酒
1.征税范围
1.白酒:以各种粮食或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材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式酿制的白酒。
(1)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白酒征收 (2)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味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高于38度的配制酒 (3)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高于20度的配制酒 (4)其他配制酒
2.黄酒: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
(1)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照啤酒征收消费税 (2)果啤、啤酒源按啤酒征收。无酿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甲类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大于等于3000元/吨 “乙类啤酒”:出厂价小于3000元/吨
4.其他酒:指除白酒、黄酒、啤酒除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
(1)葡萄酒适用于其他酒子目 (2)调味料酒、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味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 (4)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
2.税率
1.啤酒
1.甲类啤酒:250元/吨
2.乙类啤酒:220元/吨
2.黄酒:240元/吨
3.白酒:20%加0.5元/500克(毫升)
1.500克(毫升):0.5元 2.1000克(毫升):1元 3.1吨:1000元
4.其他酒:10%
3.高档化妆品
1.征税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税率:15%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征税范围
1.金银铂钻首饰:金基、银基合金,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2.其他贵重首饰: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镶嵌首饰
3.珠宝玉石:钻石、珍珠、松石等各种天然宝石、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提示: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税率
1.金银铂钻首饰:零售环节5%
2.其他贵重首饰
3.珠宝玉石
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10%
5.鞭炮、焰火
1.征税范围:各种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2.税率:15%
6.成品油
1.征税范围
1.汽油: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
2.柴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物废柴):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标准
3.溶剂油:包括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5.石脑油(化工轻油):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等
6.润滑油: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
7.燃料油(重油、渣油):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税率:1.2-1.52元/升
7.小汽车
1.征税范围
1.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4.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
均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 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税率
1.乘用车1%-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3.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10%消费税
8.摩托车
1.征税范围: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
2.税率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消费税税率3%
2.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消费税税率10%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征税范围: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设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又包括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2.税率:10%
10.高档手表
1.征税范围: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2.税率:20%
11.游艇
1.征税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无动力艇和帆艇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税率:10%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质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2.税率:5%
13.实木地板
1.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无棚的侧端面为排、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2.税率:5%
14.电池
1.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又称一次性电池,不可以充电)、蓄电池(可充电、重复使用)、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税率:4%
15.涂料
1.征税范围: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税率:4%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方式
1.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销售额包括
1.消费税是价内税
2.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
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 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销售额不包括
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运费
2.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3.包装物押金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1.酒类的包装物押金 (除啤酒、黄酒之外)
* 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一般包装物押金 (含啤酒、黄酒)
* 1.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未逾期的,不计税 * 2.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内,已逾期的,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3.未逾期,但押金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3.既作为随同消费品销售,又单独收取押金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征方式
1.销售数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时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1.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
2.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适用的应税消费品
1.卷烟(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环节)
2.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
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1.卷烟在生产环节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1)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2)某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各采集点的批发价格之和/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之和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3.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取孰高原则)
3.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的情形及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方式
1.企业上报、税务机关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其他情形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套装产品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5.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务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
1.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
的基本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1.一般应税消费品
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铂金首饰(只在零售环节征收)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一道)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按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比例税额+定额税率
1.白酒
2.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
应纳税额=销售额
比例税率+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2.卷烟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1.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对批发不征)
2.计征方式及税率
* 复合计征: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005元/支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以及销售数量的,全额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不得跨环节扣除)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
1.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超豪华小汽车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即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本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2.计征方式及税率
从价计征,税率10%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10%)
3.生产企业直接零售时的特别规定
如果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4.金银首饰零售环节(仅在零售环节征收)
1.基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从价计征,税率5%
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差额)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不得跨环节扣除)
4.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行为
1.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
2.用于其他自用行为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
1.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
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3.特殊情形下的免税规定
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视同销售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视同销售销售额
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
1.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5.用于换取生产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换、投、抵),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6.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税的消费品无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直接按照移送数量计算
销售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消费品代收代缴
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1.委托加工的概念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形应按照销售自制(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及代收代缴义务人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2.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则有委托方补缴消费税税款
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应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代收代缴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应代收代缴税额=委托方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代收代缴税额=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委托方收回数量 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的计税依据顺序确定
1.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3.委托方需要补缴消费税的计算
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则委托方需要补缴消费税。
委托方补缴的计税依据: (1)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2)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4.委托加工环节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后续处理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扣除范围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一般规定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按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2.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境税率和零售环境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3.税收优惠政策
1.暂时进境的货物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物品,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无代价抵偿物(替代品)
3.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扣除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9.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于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1)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口诀
旧表涂电,两车一艇 跨环节金银铂钻不可扣 外购红啤是叛徒
2.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3.外购应税消费品后直接销售已纳税款的扣除
1.既有自产,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2.自己不生产,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进一步生产加工包括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等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征(免、退)政策
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五、其他视同应税消费品生产行为的规定
1.工业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应税消费品的视同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第五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1.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接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退税金额
1.从价计征: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比例税率+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定额税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2.纳税人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还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征税环节
1.生产环节: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所有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铂钻)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收回环节: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为个人的(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4.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5.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6.移送环节:(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管理部门和非生产机构使用、提供劳务、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生产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生产销售
1.一般规定: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购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