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
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物权所有权来说,客体为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本身即构成权利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必须由法律给与特别的规定。
编辑于2022-05-03 16:35:59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
使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范围
Ⅰ广义
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向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Ⅱ狭义 (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含领接权)
一类:著作权
主要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
商标权
二类:工业产权
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世纪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性质
Ⅰ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Ⅱ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智力成果),是无形无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①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②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③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特征
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即排他性和绝对性
独特的法律表现
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②对同一件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例,两个相同的发明,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
与物权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但其效力内容及表现形式则各不相同,有一定的区别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
物权所有权的独占性更强,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排他性主要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受权能方面的限制,只在一定的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地域性
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的限制,财产转移到另一国,还是归权利人所有。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了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权力就自行消灭。
与有形物权的区别之一
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限制,地理标志全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1.知识产权法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2.在立法框架上应包含的基本制度
① 主体制度 ② 客体制度 ③ 权项制度 ④ 利用制度 ⑤ 保护制度 ⑥ 管理制度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7中法律制度
① 著作权法律制度
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出一般意义上的作用外,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② 专利权法律制度
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③ 商标权法律制度
是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起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④ 商号权法律制度
是对工商企业名称或自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的形式
⑤ 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十一地理标志全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⑥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是以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的法律制度
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是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取得和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取得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1.原始取得
是指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
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2.继承取得
Ⅰ合同转让
Ⅱ继承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已经国家机关授权,即受法律保护。
1.保护范围
物权所有权来说,客体为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本身即构成权利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必须由法律给与特别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只在法定范围内有效。其特点不仅表现为权项范围的“界定”,而且表现为效力范围的“限制”
例外,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用原则” 专利法中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临时过境使用原则”“先用权人使用原则”等
2.保护形式
Ⅰ民事救济措施
具有维护权利人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
① 请求停止侵害
物权之诉,包括已发生的和可能出现的侵害。
②请求赔偿损失
债权之诉,赔偿损害的方式是金钱赔偿
两种计算方式
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计算
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无法确定的,由法官通过判决裁定
Ⅱ行政救济措施
指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训诫(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
Ⅲ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① 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和作品等
② 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③ 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专利、作品等
④ 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和仓所
⑤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第三节 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
一、知识产权转让
1.概述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无特别情况说明,仅指合同转让,不包括以继承等方式进行的转让。
知识产权的转让,只是意味着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让渡,人身权利是无法转让的。
2.转让合同
Ⅰ形式
①要式合同
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定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约定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非要式合同
欠缺形式要件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本身,既不会因为没有登记或者备案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Ⅱ内容
至少应该包括:合同主体、转让的权利种类、转让的地域范围、转让的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和方式、受让方的其他义务、违约责任等
转让的权利可以是部分权能,也可以是全部财产权利
二、知识产权许可
1.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依法签订合同,由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方式实用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
2.许可合同
Ⅰ形式
与转让的形式要件相同。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需要知识产权许可人报主管机关备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 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商标法
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著作权
报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备案
2.内容
合同主体、许可的种类、许可的地域范围、许可的价金、交付许可价金的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许可的权利可以是部分权能,也可以是全部财产权利
三、被宣告无效对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影响
1.如果知识产权被主管部门宣告无效,其法律结果是该知识产权自始无效
2.原则上宣告无效对于已经旅行的专利试试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知识产权人恶意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知识产权转让费和许可使用费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公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
三、公共利益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原则即使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