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7-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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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07 15:38:22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7-20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多选)
我国法的7种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规章
法的制定主体、表现形式
宪法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
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权利机关)
表现形式:《法》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行政机关)
表现形式:《条例》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等(行政机关)
表现形式:《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权利机关)
表现形式:《地名+条例》
地方规章
制定主体:省级、设区的市政府(行政机关)
表现形式:《地名+规定、办法、细则》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公布后30日内备案
法的效力与冲突解决
宪法至上——根本大法,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地方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制定的规章
其他规章之间同等效力(即: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
冲突解决(考裁决主体)
横向: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间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纵向: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冲突解决(考裁决主体)
新一般和旧特别法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主要营业地)、财产或者经费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权限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行为——法人承担,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企业
向出资人分利润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不向出资人分利润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 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
营利法人
登记日——营业执照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登记日
成立日
特别法人
成立日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非法人
项目经理部
非常设机构:中大型施工项目应设;小型可设
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
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
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
岗位职务
1项目必须有1项目经理
分公司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A
代理人B
第三人C
3方主体、2个合同:AB委托关系+AC合同关系 称谓:A本人——B行为人——C相对人
代理特征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意思表示
一般以被代理人A名义
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A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监护人
建设工程中的代理
依法律、约定或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一般代理——无法定资格要求,可自然人、法人
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团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
口头、书面
1人、数人(数人为同一事项代理,共同行使代理权)
律师
建设工程
多为委托代理
承包活动——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
取消委托
组织终止
个人死亡
代理人
辞去委托
组织终止
个人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
期间届满或事务完成
几个代理
有权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
表见代理
∈无权但有效
构成
客观:存在足以使C相信B有权代理的理由和事实 (委任状、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显示本人授权的通知函告等)
主观:A过失+B无权+C善意
默示代理
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
转代理
同意或追认==有效——被代理人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不同意不追认==无效(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A利益而转代理除外)
连带责任——代理不当或违法的法律后果
BC串谋
BC连带
C故意
BC连带
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违法代理
AB连带
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
*理解:2人以上有过错,连带;总分包、联合体共同体,连带(只应试)
*连带含义:找谁都行,清偿无顺序
2Z201040物权制度(2-3分)
物权分类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公有
国家所有
城市土地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权能)
承包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年-50年
林地30年-70年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取得
空间设立——可以在地上、地下或地表分别设立
流转——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要依法报批
房、地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出让人营房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设立时间:合同生效时,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书面合同
一起转: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主权利)转让,地役权(从权利)一起转让
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无需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
占有和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
债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物权——自登记、交付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
物权保护方式
确认权利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用或单独适用(理解每个方式适用的情形)
2Z201050债券制度
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厘清债权人、债务人
物权——绝对权
债权——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相对
债产生的依据
合同
最大量、最普遍
违约
侵权
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
违法
建筑物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
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责任
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非质量缺陷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过错
谁有错,谁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无因管理
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货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见义勇为,学雷锋做好事,损己利人)
准合同
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损失、偿还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损人利己)
准合同
受损失人可请求的利刃返还利益,这些情形之一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期前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非债清偿
2Z2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3个责任——民、行、刑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物权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
违约: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损害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单独或并用
行政处罚(外)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营业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处分(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个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违法
串通投标罪
2Z201080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
保险相关人:理解
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是投保人
受益人——可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保费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报废——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保险
有约依约——不超过保单原则
赔偿金额《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终止日
索赔——计算损失大小
a.全部(部分)损失——全部(部分)赔偿
b.没有全部毁损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虽能修理单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全部赔偿
c.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项目: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五个险种(概念、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各类民用、工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机器、设备
第三者责任险
意外险(自愿)、工伤险(强制)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
办理——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承包人
保险费负担——发包人
有约按约
保险范围
自然事件(不可抗力)
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
除外责任
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及物质本身变化、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引起的设备本身损失、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钱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等等
保险期限
从工程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工地——至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所有人占有、接受工程(以先发生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
概念:安装机器、设备
除外责任
一般包括试车考核期
试车考核期期限按约定,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期限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若超过3个月,应加收保险费
对于旧机器设备
不负考核期、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其他内容同建筑工程一切险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的一般规定
担保合同——从合同
主无效——从无效
从无效——不影响主的效力
保证合同无效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担保
担保5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定金等
保证
保证合同——保证人+债权人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债权人
先找债务人(进审判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再找保证人
有次序
特殊情况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
连带责保证
债权人
找债务人
找保证人
无次序
保证人资格
不得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际贷款转贷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5个担保的担保范围——有约依约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期间
有约按约——无约6个月;约定早于或同时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无约
起算点
有约——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约——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期间的债权债务转让、变更
抵押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
不转移占有(对该财产)
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有约定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对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内、对外)
抵押物范围——可以抵押
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物范围——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在建财产
例外:在建房屋、船舶、航空器
物权变动
不动产
所有的不动产物权都是登记取得,例外是地役权
动产
所有的动产物权都是交付取得,例外是动产抵押
两个例外都是合同生效取得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所有权
动产抵押权
地役权
抵押效力
保管——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价值
转让
a.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b.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c.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价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清偿——实现抵押权时,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权利——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立而单独转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实现方式
协商(与抵押人)——拍卖、变卖、折价
诉讼——拍卖、变卖
清偿顺序——对内优先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已经登记,先于未登记
已登记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总结: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质押
动产质权变动——都是交付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权力质权变动——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单、仓单、提单
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约定担保,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
留置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导致损失的
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约依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的为60日以上(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法定担保,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定金
定金罚则
守约时——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预付款
违约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合同
定金交付之日起成立
定金金额
定金《总标的的20%,超过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变更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Z201060知识产权制度(1分)
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
著作权
专有性
排他性(他人使用,需经权利人同意)
地域性
期限性
超过法定期限,权力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成为社会共同财富,全人类共同所有
3个知识产权的比较
客体
著作权:作品 文字(招标文件)、图形(设计图)、建筑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权:注册商标
保护时间
著作权
署名权/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时间限制(人身权)
发表权:公民——终身及死后50年(财产权)
使用权:法人——50年(截止首次发表后第50年,50年未发表,不受保护)(财产权)
获报酬权:都是:截止第50年的12月31日(财产权)
专利权:20年(发明)-10年(实用新型)-15年(外观设计)——申请日起算
商标权:10年——核准注册日起算,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未续展,宽限期6个月
其他考点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条件
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无人申请过
创造性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
实用性
外观设计授予条件
新颖性、富有美感、工业应用
商标专用权
包括——使用权、禁止权
财产权——设计者的人身权属于著作权
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 著作权 ∈ 软件开发者
合理使用:学习、研究——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不付费
主体
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单位
委托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委托人(无约)/有约依约
职务作品
完成单位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如教材∈作者个人(单位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许可作者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完成单位任务+主要利用单位物资+单位承担责任,如工程或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报纸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权);单位(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单位可给作者奖励
其他规定
侵犯专利权——诉前禁令
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接受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解释
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撤销商标的情形
自行
改变注册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人的名称、地址等等注册事项的
转让注册商标
连续3年停用注册商标
侵权赔偿损失的确定4方法
a.实际损失
b.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c.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无ab时)
d.法院综合考虑(无abc时)
专利侵权——应处3万~500万赔偿
商标侵权——应处50万以下赔偿
著作权侵权——应处500元-500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