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导图笔记,介绍了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范式、裁判理论1:法教义学不反对什么、裁判理论2:法教义学反对什么、主张什么、法概念论:法教义学反对什么、主张什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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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范式
中国法学流派化发展趋势
范式,范式特点公认性、研究纲领、成功先例。法教义学是一种方法论范式。传入中国,有人探究其研究纲领是什么。
研究纲领的三个层面,具体方法层面、方法预设层面、基本立场层面(理论的理论)。
基本立场层面能揭示法教义学与其他方法论范式的根本区别。本文对此展开论述。
裁判理论1:法教义学不反对什么
对法教义学的误解“法条主义”
法教义学的核心:法律规范和通说
法条主义的缺点剖析
上述法条主义在德国机械法学上存在过。
上述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体系已被视为开放灵活的系统。
法教义学赞同上一段的理解。法律规范➕通说
法教义学并不排斥对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的应用。
裁判理论2:法教义学反对什么、主张什么
三组观点的对立
法教义学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
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规范不能决定裁判结果,只是事后正当化
对上一条进行反驳,区分发的发现与法的证立。有以下两种主张:
1、法的发现与法的证立可以分离。
2、司法裁判应更关注法的证立层面。
法教义学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属性
在上条合意基础上,法教义学反对者主张在法的证立层面也需要法外因素论证。特别是疑难案件上。
法教义学承认法律规则的缺陷和法官的续造活动,但这不影响司法裁判和论证活动的法律属性。首先,续造活动发生在法律论证场域。
其次,需要区分裁判的依据与裁判的理由。实质理由和权威理由。
以法律漏洞举例,法外因素在裁判过程中只是扮演了裁判的实质理由的角色。
法教义学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
法律是价值、目的和意义的体系。
法教义学主张“认真对待文本和词语”。土地变更案例。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价值。安定性背后是“权力分立”的政治价值。平衡个案的实质正确性与形式正确性。
小结: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
法教义学主张法律规范的主体地位,不反对将法外因素引入到教义学当中,但主张这些饮用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1、“法律规范”指的是广义上的规范,包括原则、习惯法产物。⚠️2、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必须转译。
法教义学在裁判理论上的基本立场:认真对待法律规范,这是法教义学关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
法教义学的态度一定是内在的。
法教义学的内在态度不仅体现在裁判理论上,也体现在法概念论和法理论上。以下分别论述。
法概念论:法教义学反对什么、主张什么?
法教义学不必站队实证主义法学派或自然法学派。法教义学学者可以持“强的”概念论立场。但法教义学预设了一种“弱的”概念论立场。
法教义学反对的法概念论立场
1⃣️反对经验法社会学的“事实还原命题”,这种命题主张以科学知识来取代规范中心主义。
经验法社会研究的核心是人们的行为及其规律性。提倡有用即真理,啥方法都用,会导致法律的失灵。
经验法社会学认为法律是行为的整体而非规则的整体。批评经验法社会学的两个偏见:1、形式主义偏见 2、社会学偏见。
经验法社会学对法律事业采取的是一种外在态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关注。外在事实“是”,法律“应当。”。经验法社会学的最大错误在于以事实存在推导它应当如此。eg.混淆“效力”与“实效”的概念。
2⃣️反对“政法法学”、“权利本位学派”的“价值还原命题”。这种命题即不重经验实证,也不重逻辑实证。
价值法学抹杀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差异。法律的规范性和评价性存在着缝隙。价值法学忽视了伦理学和法学在研究对象的不用。
法教义学与二者都不相同,它的内容与一定的价值和理念追求相关,但它本身却是一种规范。规范是一种“应当”,既非“是”,也非“好”。
法教义学主张的法的概念论立场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法律是一种规范或者说是具有规范性的事物。法教义学的核心范畴就是规范性,“规范性”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语义的层面。“应当”,世界适应语句,既非“是”,也非“好”。这只是语言哲学上的一般研究,不附效力。
2⃣️理性的层面。规范是一种实在的东西,存在于空间维度。规范不是经验,不是事实,只是规范,这与规范的本体论研究相关。规范与物理实在的三个区别:1、规范有拘束力2、规范内容依赖于言3、规范产生、存续与主观意识密切相关。
3⃣️实践的层面。法律应被遵守与适用。法律不是一个特殊的动机性理由,而是一种普遍的规范性理由。eg.开车闯红灯。对这一问题导向了“说明性的效力概念”与“证立性的效力概念”的区分。
总之,认识到法律是一种规范以及法律具有规范性构成了对法律事业秉持内在态度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
法学理论:法教义学反对什么、主张什么
对法学性质的理解涉及到了法教义学背后所预设的理论的基本立场。法教义学主张规范性的法学理论,而非描述性的法学理论。
法教义学既反对停留于经验——描述层面对的法学研究,也反对止步于分析——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
1⃣️经验——描述方面的法学研究的代表是经验法社会学。法教义学既要目的解释,又要规范性的坚守。分析了3点经验法社会学在研究立场上的偏颇。
外在的观察者视角
2⃣️分析——描述式的法学研究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西方社会的法律提供概念工具。
内在的观察者视角
描述性法学立场只是从规范性的视角来认识法律现象,而规范性法学研究立场不仅在此,更重要的人物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法教义学坚守的规范性,与描述性立场的区别在于:
1⃣️法学者的自我认知:观察者的立场or参与者的立场。规范的描述性立场持观察者视角,法教义学持参与者的立场。
2⃣️法学的学科定位:理论科学或实践科学。法教义学不仅要描述其对象,更要为法律实践如何做的正确性标准。
法教义学秉持的基本立场是一种“双重规范性”:它既主张法律的规范性,也主张法学的规范性。
结论
法教义学在元方法论层面是一种“规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