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本思维导图可供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土木工程类、工程管理类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考生复习参考,还可作为建设行业管理人员培训读本。本思维导图主要为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08-23 03:58:52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已经指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星辰恶搞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
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本质
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外部表现形式
效力等级
地域效应
我国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制定法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典型法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组织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民法总则》(主席令公布)
行政法规、行政条例(条例)
国务院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条例)
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公布)/《xxx自治州建筑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布)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部门首长签署令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
省、设区的市政府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或市长令)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纵向效力等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法的横向效力等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裁决的冲突情况
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备案和审查
备案
备案审查对象
备案审查机关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注册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人追偿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盈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单位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监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施工单位非常设性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相对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招标代理
诉讼代理
采购代理
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其主体必须自行完成)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除非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事项、权限、时间及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件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
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
只有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才视为有效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
需事前或事后取得代理人同意,否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持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绝对权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权利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有
城市城区土地
集体所有
一般农村和城郊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建设用地使用权
占有权
使用权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
抵押
应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不超过剩余期限,土地与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收益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可设置于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
地役权
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订立书面形式合同
地役权及其不动产同时转让于同一人
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
设立
依法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等级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自交付时生效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调解
和解
仲裁
诉讼
保护方法
物权归属争议
确认权利
物权占有
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物权损毁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
赔偿损失或其他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相对权
相对性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产生
合同
侵权行为
侵害财产和人身权利
悬挂物、搁置物掉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抛掷物品或坠落物,难以确定侵害者,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赔偿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无因管理
无法律或受托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行为
建设工程债
施工合同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合同
买卖合同债
买方
卖方
采购合同
侵权指摘
被侵权人
侵权人
噪声,废弃物污染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客体
作品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特征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专利权
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发明
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保护期限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自申请日计算
商标
指商标的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具体权利,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构成
文字、图像、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
有效期
十年
自核准日计算
续展
到期前12月+续展期6月
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表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的
著作权(版权)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
保护期限
公民
发表权
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合作作品
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50年
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品
首次发表后50年
创作后50年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主体
单位作品
单位意志创作作品
招标、投标文件
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
未完成工作而创作的作品
设计图纸
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及条件,作者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
委托作品
接受单位委托创作的作品
勘察设计文件
归属权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推定为受托人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得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书面授权可以
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
保证期限
6个月(未约定)
合同期间合同变更
债务人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权人变更,保证继续有效
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担保
施工投标保证金
现金
银行保函
保证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
现金支票
质押
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
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行保函或保证书
工程款支付担保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供偿还发包人预付款的担保
抵押
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抵押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1、2、3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5、6、7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外(动产)抵押的,合同设立生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可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同时存在,不得单独转让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实现顺序
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清偿
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质押对象
动产质押和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知识产权)质押
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当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合同(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合同生效)
定金罚则
交付定金方违约:没收定金
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
定金限额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超过部分无效,视为预付款
担保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时间:开工前
投保人:发包人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请的建筑师、工程师等
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管工程
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期限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动工或材料运抵工地,至工程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使用或接管工程
以先发生者为准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由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对旧机械不负责考核期和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投保人:施工单位
被保险人
工伤保险:职工(强制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意外伤害险: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员(非强制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责任类型
承担责任方式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定金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返还财产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民~民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拘留
吊销资质
官~民
行政处罚
警告
记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官~官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国家~罪犯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侵害物权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住宅用地使用期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