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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2 14:57:47行政法
概述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首要)
遵守法律法规、法无授权则禁止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遵守比例原则:手段要适当(损害最小)
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
程序正当原则
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行政信息真实
守信: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职权和职责统一,有权必有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官
行政机关
政府及职能部门
政府的派出机关(3个)
行政公署
相当于地级市
区公所
介于县和乡之间
街道办
相当于乡镇
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税务所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民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Eg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Eg交通违法,交警对你罚款100元;行政许可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适用
分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Eg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Eg行政许可,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为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
Eg行政许可
损益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
效力
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任意否定
确定力
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产生拘束力,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
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特征
依申请性、外部性、授益性、要式性、一般禁止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
范围
普通许可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Eg采矿许可证、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共事业经营许可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通过考试、考核
Eg教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Eg消防核准、生猪屠宰检疫、工信部的进网许可等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Eg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VS 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设区的市政府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必须书面;格式文本不收工本费
受理
不需要许可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
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
程序启动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
程序设计
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回避
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笔录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行政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撤回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因撤回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撤销
行政许可证违法取得
许可机关违法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违法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吊销
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
注销(走程序)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法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行政许可的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许可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律不准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处罚
2021.7修订
概述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13种)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实施:公安机关
期限:一般最长15天,合并执行最长20天
行政拘留VS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口诀:法律可以设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地方法规不吊拘规章警罚和通报
补充设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级别管辖
一般情形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
省级决定,可以将基层迫切需要的,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直接指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超过追责实效的。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
口诀:不满14精神病超过25没后果没有过错要证明
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记住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排除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般性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满足的条件: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执法人员≥2人,只有警察可以1人执法
程序要求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两百三千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罚
普通程序
流程
立案
启动程序
调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告知相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处罚送达
当场or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处罚决定前
适用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口诀:大降吊,停关从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
程序要求
申请期限
自行政机关告知后5天内要求听证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在举行的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务回避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委托听证
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终止听证
拒不出席听证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项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执行
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例外
当场收缴
情形
依法予以10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交通不便,经当事人提出
可以超过100元
程序
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口诀:国省票据2-2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
暂时性限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戒毒、醒酒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扣押财务
概要
对象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需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发查封扣押
期限
30+30
保管
行政机关妥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存款、汇款
概要
冻结等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等金额相当
期限
30+30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口诀:先(限)封洞(冻)口(扣)
行政强制执行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
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种类
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每日3%,不超过本金
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直接强制执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口诀:画家爱旅拍
人性化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但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没有例外
违章需要强制拆除等,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提申请;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排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国务院的决定等规定
不可以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主权等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Eg国安机关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Eg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本机关自己复议
还不服的
1、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书面审查原则
不调解原则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例外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合法性;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的范围
可以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为附带性审查
不可诉讼
国防、外交;抽象;内部行政;法定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仲裁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案件
Eg:县公安局、市公安局
中级法院
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范围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原则去基层例外去中级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可
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则去被告例外有3个
注意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1个;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被告
一般情形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谁作出,就告谁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
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一起告
Eg:县公安局罚300,市公安局罚300,不服,一起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Eg:市公安局改变,告市公安局
复议法定期限不作为选择告
告原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所作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g:A委托B,告A
被授权的组织所作的
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被撤销的机关所作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以
起诉的期限
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为之日起6个月
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立案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
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治疗;电子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方和证人收集证据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公开宣判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外: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具体处理
审判组织: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可以调解
对比
关系
原则上
自由选择
复议前置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纳税争议
复议后可以诉讼,诉讼后不可以复议
不同
审查内容
复议:审查合法性+合理性
诉讼:只审查合法性
审查方式
复议:书面审查
诉讼:开庭审理
审查程序
复议:一级复议
诉讼:两审终审
申请期限
复议:60日
诉讼
直接起诉:6个月
复议后起诉:15日
效率
复议比诉讼更加快捷、高效
公正
诉讼比复议更加公正
国家赔偿法
概述(赔不赔)
概念
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分类
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赔不赔)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排除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可抗力
第三人造成
因合法造成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赔偿请求人(谁请求)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
VS 行政诉讼的原告 近亲属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
机关赔偿
谁错谁赔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
共同赔偿
一起赔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赔偿
授权给谁谁赔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机关赔
谁委托谁赔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的,则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谁撤销谁赔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维持
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
原机关赔偿
改变
复议机关加重损失的
各赔各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减少损失的
原机关
赔偿程序(怎么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申请
申请时效:两年内提起,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书可以书面或口头,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处理和送达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期限
在规定期间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对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起诉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和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审理期限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
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追偿
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机关先赔偿,后追偿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
赔偿范围(赔不赔)
侵犯人身权
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不承担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超过诉讼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的)、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人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赔偿请求人(谁请求)
参照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陪)
行使机关
该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二审发回后重审后无罪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谁错谁赔赔偿后置
赔偿程序
前置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时间
两个月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复议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的处理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后不服
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审查原则
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赔偿委员会处理时间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赔偿方式及费用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
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费用
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
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限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处理标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法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他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公务员法
概述
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口诀:正实敢信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任用
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宣誓
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管部门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宪法、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义务
(略)
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务、职级和级别
分类管理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职务和职级并行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职务、职级的任免
领导职务实现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职级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职位聘任
适用情形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务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争议的解决
先仲裁后诉讼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S 劳动合同 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日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职务、职级升降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录用
录用方式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录用与公示
不得录用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奖励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分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监督与惩戒
一般细节
(略)
处分
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陈述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处分影响和期间
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过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处分的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多个处分
不同种类,吸收原则(多个处分中最重的)
相同类型,一个处分期至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之下
从轻
主动交代或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检举他人
减轻
主动交代 且 采取措施
处分解除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交流与回避
交流
交流的方式
调任、转任
挂职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回避
任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地域回避
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回避的处理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工资、福利与保险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辞职、辞退与退休
一般审批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于领导成员,九十日予以审批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辞退
予以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予辞退的情形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辞退通知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退休
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距国家规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申诉与控告
复核申诉情形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途径
先复核再申诉
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直接申诉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起申诉
复核申诉的处理
复核决定: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诉决定:60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其他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
概念和主体
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主管部门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
本行政区域的政府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公开主体
口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共同制作,牵头机关公开
信息公开的范围
原则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危及安全的信息
原则上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
主动公开
范围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的政府信息
期限
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途径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时间
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
程序
申请
方式:口头/书面
包括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材料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注意
无须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频次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
日期确定
当面提交
提交之日为申请之日
邮寄方式
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申请之日
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
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特殊情况处理
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答复
答复的期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延长20个工作日
答复的形式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注意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申请的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
投诉、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
概述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概述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首要)
遵守法律法规、法无授权则禁止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
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
遵守比例原则:手段要适当(损害最小)
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
程序正当原则
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
便民: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行政信息真实
守信: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职权和职责统一,有权必有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政府及职能部门
政府的派出机关(3个)
行政公署
相当于地级市
区公所
介于县和乡之间
街道办
相当于乡镇
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所、税务所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
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分类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
内部行政行为
Eg行政处分
外部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对象特定
Eg交通违法,交警对你罚款100元;行政许可
抽象行政行为
对象不特定,普遍适用
分为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Eg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Eg行政许可,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为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
Eg行政许可
损益行政行为
Eg行政处罚
效力
公定力
推定合法,不得任意否定
确定力
不得随意变更
拘束力
产生拘束力,遵守和服从
执行力
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
概念和特征
特征
依申请性、外部性、授益性、要式性、一般禁止性
行政许可的设定
范围
普通许可
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Eg采矿许可证、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共事业经营许可
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需要通过考试、考核
Eg教师资格证、律师资格证
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Eg消防核准、生猪屠宰检疫、工信部的进网许可等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Eg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
VS 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设区的市政府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
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必须书面;格式文本不收工本费
受理
不需要许可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
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
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决定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听证程序
程序启动
依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
程序设计
听证通知
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申请回避
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笔录
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行政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撤回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因撤回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撤销
行政许可证违法取得
许可机关违法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违法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吊销
吊销许可证是行政处罚
注销(走程序)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法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行政许可的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许可收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律不准规定收费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处罚
2021.7修订
概述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13种)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实施:公安机关
期限:一般最长15天,合并执行最长20天
行政拘留VS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口诀:法律可以设所有行政法规不拘留地方法规不吊拘规章警罚和通报
补充设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
级别管辖
一般情形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
省级决定,可以将基层迫切需要的,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直接指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当不予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超过追责实效的。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
口诀:不满14精神病超过25没后果没有过错要证明
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记住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排除
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般性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满足的条件: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执法人员≥2人,只有警察可以1人执法
程序要求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
两百三千或警告执法人员当场罚
普通程序
流程
立案
启动程序
调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告知相关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做出决定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处罚送达
当场or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口诀:大降吊,停关从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
程序要求
申请期限
自行政机关告知后5天内要求听证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在举行的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务回避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委托听证
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
终止听证
拒不出席听证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
原则上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天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项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执行
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
情形
依法予以10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交通不便,经当事人提出
可以超过100元
程序
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口诀:国省票据2-2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
暂时性限制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强制隔离、戒毒、醒酒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扣押财务
概要
对象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需生活必需品
不得重发查封扣押
期限
30+30
保管
行政机关妥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冻结存款、汇款
概要
冻结等金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等金额相当
期限
30+30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口诀:先(限)封洞(冻)口(扣)
行政强制执行
性质
强制履行义务
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种类
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每日3%,不超过本金
代履行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直接强制执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口诀:画家爱旅拍
人性化执行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但除外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没有例外
违章需要强制拆除等,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提申请;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排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国务院的决定等规定
不可以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主权等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Eg国安机关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垂直领导的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Eg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本机关自己复议
还不服的
1、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国务院裁决(终局)
派出机构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书面审查原则
不调解原则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
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例外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决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合法性;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的范围
可以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部分抽象行为附带性审查
不可诉讼
国防、外交;抽象;内部行政;法定终局裁决;刑事侦查行为;仲裁行为、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案件
Eg:县公安局、市公安局
中级法院
被告是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范围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原则去基层例外去中级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复议的案件
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可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可
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则去被告例外有3个
注意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1个;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被告
一般情形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谁作出,就告谁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
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一起告
Eg:县公安局罚300,市公安局罚300,不服,一起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Eg:市公安局改变,告市公安局
复议法定期限不作为选择告
告原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
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被委托的组织所作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g:A委托B,告A
被授权的组织所作的
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被撤销的机关所作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
起诉
起诉条件
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的原告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
口头、书面都可以
起诉的期限
直接起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为之日起6个月
复议后起诉: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立案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
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治疗;电子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举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方和证人收集证据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公开宣判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外: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具体处理
审判组织: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不公开
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可以调解
国家赔偿法
概述(赔不赔)
概念
行使职权、违法侵权
分类
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赔不赔)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排除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可抗力
第三人造成
因合法造成的损失补偿而非赔偿
赔偿请求人(谁请求)
受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
VS 行政诉讼的原告 近亲属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
机关赔偿
谁错谁赔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
共同赔偿
一起赔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赔偿
授权给谁谁赔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机关赔
谁委托谁赔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的,则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谁撤销谁赔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维持
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
原机关赔偿
改变
复议机关加重损失的
各赔各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减少损失的
原机关
赔偿程序(怎么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申请
申请时效:两年内提起,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申请书可以书面或口头,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处理和送达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期限
在规定期间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对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
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赔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起诉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和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审理期限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他
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追偿
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机关先赔偿,后追偿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刑事赔偿
赔偿范围(赔不赔)
侵犯人身权
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不承担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轻微不认为犯罪、超过诉讼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的)、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人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赔偿请求人(谁请求)
参照行政赔偿的请求人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谁来陪)
行使机关
该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无罪,二审发回后重审后无罪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谁错谁赔赔偿后置
赔偿程序
前置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时间
两个月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复议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的处理时间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复议后不服
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审查原则
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赔偿委员会处理时间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法
赔偿方式及费用
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
赔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不赔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费用
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
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限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疾赔偿金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处理标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法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他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公务员法
概述
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口诀:正实敢信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任用
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宣誓
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管部门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宪法、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义务
(略)
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务、职级和级别
分类管理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职务和职级并行
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职务、职级的任免
领导职务实现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职级实行委任制、聘任制
职位聘任
适用情形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务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争议的解决
先仲裁后诉讼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S 劳动合同 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日
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职务、职级升降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法
录用
录用方式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录用与公示
不得录用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方式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
原则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分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监督与惩戒
一般细节
(略)
处分
对同一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陈述申辩: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通知:处分决定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处分影响和期间
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过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处分的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多个处分
不同种类,吸收原则(多个处分中最重的)
相同类型,一个处分期至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之下
从轻
主动交代或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检举他人
减轻
主动交代 且 采取措施
处分解除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交流与回避
交流
交流的方式
调任、转任
挂职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回避
任职回避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地域回避
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涉及与本人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回避的处理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工资、福利与保险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辞职、辞退与退休
一般审批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于领导成员,九十日予以审批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辞退
予以辞退的情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予辞退的情形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辞退通知
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退休
提前退休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申诉与控告
复核申诉情形
处分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降职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免职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途径
先复核再申诉
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直接申诉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起申诉
复核申诉的处理
复核决定: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诉决定:60日内,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其他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
概念和主体
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主管部门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
本行政区域的政府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公开主体
口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共同制作,牵头机关公开
信息公开的范围
原则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危及安全的信息
原则上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上不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
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
主动公开
范围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的政府信息
期限
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途径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时间
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依申请公开
程序
申请
方式:口头/书面
包括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材料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注意
无须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频次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
日期确定
当面提交
提交之日为申请之日
邮寄方式
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申请之日
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
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特殊情况处理
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答复
答复的期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延长20个工作日
答复的形式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注意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申请的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
投诉、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