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船舶保险大屏脑图
目前现状:目前货代或货主企业大多通过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面临费率不清晰,保额有限制,保险生效慢等行业问题。特别对于高价值货物,一份及时的货运险尤为重要。
编辑于2022-05-13 10:59:18船舶货运险
船舶货运险: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1) 平安险 (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国际上称为“不包括单独海损险”。保险人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运输工具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以及有关费用的赔偿责任。(2) 水渍险,简称W. A.或W.P.A.,国际上称为“包括单独海损险”。保险人除承担平安险的责任外,还承担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货物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3) 一切险。保险人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外,还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如短少、短量、渗漏、碰损、钩损、雨淋、受潮、发霉、串味等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此外,另有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目前现状:目前货代或货主企业大多通过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面临费率不清晰,保额有限制,保险生效慢等行业问题。特别对于高价值货物,一份及时的货运险尤为重要。目前散货的保费市场行情约在万分之2左右(根据承运船型、船龄及货物的不同保费有不同的点位)。
思考:1.是否可以通过物流系统,让货主或者货代公司在线 购买货物保险,在线生成保单信息,以此来解决货主投保的繁琐程度和投保效率。 2.为保险公司创造船舶保费收入 3.增加物流系统粘性,从保费中获得利润点?
船舶保险
人保
国内船舶险
被保船舶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船舶保险范围
1.船体
2.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3.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船舶要求
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击
2.火灾、爆炸
3.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4.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碰撞责任
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负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责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和救助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管理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就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
2.不具备适航条件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超载、浪损、座浅引起的事故损失
5.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朽蚀,机器本身的故障
6.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的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7.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
8.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费用;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1.国营、集体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厂造价确定保险金额(钢质船五年内、木质船三年内、水泥船二年内可视同新船)。旧船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个体船舶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七层确定保险金额。
沿海内河船舶险
保险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食品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全损险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 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6.船舶失踪
一切险
1.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拦其 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2.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 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 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 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3.浪损、座浅;
座浅,是指船舶在停泊时,因潮水或装载的原因,引起船舶吸底现象,使船座落于水底造成的损失,以及船底与水底摩擦而又未搁浅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
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中员伤亡 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7.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建造险
保险范围
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 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船舶保险
保险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保险责任
全损险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其他
(1) 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 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 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 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一切险
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他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财产或物体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造成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被保险船舶触碰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一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被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程,则该航程即行终止。
施救
1.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1.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4.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免赔额
1. 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同海损、施救的索赔)。
2.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所引起的合理费用。
船舶保险行业数据
船舶数量
在保船舶
即将过保船舶
已过保船舶
船舶位置及信息展示,不同船舶ICON不同状态
保费收入(万元)
累计销售额
目标销售额
完成率进度情况
当月保险额
每月保费额
折线图
环比保费收入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投保额(万元)
累计投保额
目标投保额
完成率进度情况
当月投保额
每月投保额
环比投保额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出险赔付额(万元)
累计出险赔付额
本月出险赔付额
出险资金运用分布
饼状图
自然灾害
火灾、爆炸
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
船舶间碰撞
共同海损和救助
其他
占比
赔付率
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
保单数
在保单数
本月保单数
审批中出险单
已出险保单
出险率
有效保单报案数(审批中+已出险)/有效保单数
同比保单数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投保险种占比
国内船舶险
沿海国内船舶险
船舶建造险
船壳险
表格
保费金额
缴纳单位数
占比
投保单位(船)投保金额排行
投保金额
保费
投保船舶数量
已出险金额
出险率
赔付率
船舶出险率排行
船名
吨位
保险生效日期
累计航行里程
出险率
各地区(分公司)保险额排行
投保金额
保费
投保船舶数量
出险率
赔付率
船舶保险数据分析维度
投保船舶数
累计在保船舶数
过保船舶数
同比投保船舶数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本月新增投保船舶数
累计已出险船舶数
同比出险船舶数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本月新增出险船舶数
每月投保船舶数
每月出险船舶数
折线图
保单数
累计在保单数
本月保单数
已出险单数
出险率
有效保单出险数/有效保单总数数
环比
年环比
季环比
月环比
增减%
每月出险单数
折线图
出险原因分布
自然灾害
火灾、爆炸
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
船舶间碰撞
共同海损和救助
其他
占比
投保险种
国内船舶险
沿海国内船舶险
船舶建造险
船壳险
分组柱状
缴纳船舶数
占比
高出险船舶排行
按照单船出险次数
船名
船型
吨位
累计航行里程
投保起止日期
出险次数
投保单位排行
投保船东公司,挂靠公司的投保船舶
投保船舶数
船舶总吨位
出险次数
出险地分布
低、中、高出险地区在地图区域中做区分
地区投保船舶数
出险船舶次数
在保船舶承运货物类型分布
煤炭及制品
石油、天然气及制品
金属矿石
非金属矿石
钢铁及制品
矿建材料
木材及制品
化肥、农药及化工制品
粮食及制品
机械、设备
列表
出险数
货量
选择时间范围内,通过不同货种货运量及出险数分析出船舶承运不同货种对出险的影响
投保船舶吨位分布
1000吨以下
1000-5000吨
5000-10000吨
10000吨以上
饼状图
投保数量
出险数量
选择时间范围内,通过不同船舶吨位分析出船舶承运不同货种对出险的影响
投保船型分布
国内沿海散货船
内河散货船
国内沿海集装箱船
内河集装箱
油船
罐装及化学品船
驳船、拖轮及拖带船
其他船舶
饼状图
投保数量
出险数量
选择时间范围内,通过不同船型分析出船舶承运不同货种对出险的影响
单船船舶情况
船舶GPS实时位置
地图展示投保船舶ICON,即将过保船舶、未续保船舶、低,中,高风险船舶做颜色区分
保险状态
在保,即将过期,已过保
风险状态
低风险(未出险)、中风险(出险一次)、高风险(出险一次以上)
航行状态
在航
航行时间
停航
停航时间
载货状态
满载
空载
当前承运货种
航线
ETA
上一港
常跑航线
海运
国内全线
外贸航线
南北线
北方短线
南方短线
海进江
江运
全长江干线
宜昌以上
宜昌—武汉
武汉——上海
短驳
支流运河运输
累计航次数
累计航行里程(海里)
自投保日起算至当前时间
出险次数
历史出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