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政府采购流程完善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流程完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定义、制定目的、采购政策、原则、招投标、市场自由、政府主导等。
编辑于2022-05-20 12:00:32政府采购
定义
采购人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特征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采购
有偿获得
购买 租赁 委托 雇用 ...
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标的
种类
货物
各种物品
工程
建设工程
服务
其他
标的来源
一般
本国
例外
境外
本国没有
境外使用
其他规定
制定 目的
政府
规范采购行为
促进廉政建设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支持民族产业发展
稳定价格
促进国际贸易
采购 政策
属于强制范畴,采购文件必须体现并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民办非企业(如社会组织)不享受本办法
货物采购中,供应商提供既有中小企业制造,又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政策
供应商对起所提供的货物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制造的真实性负责
以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为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为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为小微企业
执行方式
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注册资本、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予以限制
采购预留份额
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的货物、劳务, ≤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专门面相中小企业
≥200万元货物、服务,≥400万元工程项目,适宜中小企业的,预留该部分采购份额30% 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60%
执行方式
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
联合体方式参加,且中小企业承担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供应商将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
各企业直接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价格扣除
货物劳务6%—10%、工程3%—5%的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 采用最低价格评分法的,在原报价价格评分基础上增加3%—5%价格分后作为其价格分
联合体或供应商分包小微企业承担金额30%以上,报价给予2%—3%扣除(工程项目1%—2%)后价格参加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但为采用最低价格评分法的,在原报价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1%—2%后作为其价格分
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的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确定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扣除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3家的,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重新组织采购
可不面向中小企业或分包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的
确需适用不可替代技术专利,基础设施限制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项目,只能从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采购的
预留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框架协议购买项目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促进残疾人就业
支持脱贫攻坚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节能、环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
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品目清单,不再发布产品清单
品目清单+认证证书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
无线局域网产品已退出产品清单,暂无更新
信息安全产品政策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进口商品政策
原则
公开透明 公平竞争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
信息发布
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人员回避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公平待遇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投标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市场 自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
政府 主导
符合预算
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采购 类型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
中央预算,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12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分散采购
分散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目录外
分散委托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目录外
单位自行采购(非政府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目录内(非协议供货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下目录外
当事人
采购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串通
不得排斥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一般
集中采购机构
非营利事业法人
根据委托办理
要求
价格更低
效率更高
质量优良 服务良好
例外
有特殊要求
部门集中采购
自行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自行采购
代理采购
供应商
条件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良好的商业信誉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老赖 法律纠纷
必需的设备 专业技术能力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
联合
联合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行贿
采购 方式
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
主要采购方式
不得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货物服务≥200万元(税总办发【2017】5号),工程项目≥400万元必须公开招标
要求
采取非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由集中采购中心报财政部批准
招标委员会
成员≥5人,专家≥2/3总人数
≥7人单数
金额1000万元以上
技术复杂
社会影响大
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招标流程
公告要求
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0日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
投标截止日时间15日前,不足15日的顺延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全国税务系统由总局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
符合一条即可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招标流程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向其发投标邀请书。
保证金
保证金≤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截止日期撤回的,收到撤回通知书5日内退还保证金
中标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
自合同签订日+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同期中央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逾期送达可拒收
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修改或者撤回,并重新密封送达
分包
分包中载明分包主体
不得再次分包
评审结束程序
确定成交方2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通知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
废标
废标情形
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项目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废标后,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
取消招标
重新招标
竞争性谈判
符合一条即可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非采购人原因)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74号令第三条)
“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发出时间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29条)
采购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
专家人数
3人以上单数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
5人以上单数,其中一人可以为采购人代表
制定谈判文件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书面形式通知
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
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符合一条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因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法
发出时间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10天
发售期限
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程序
组建磋商小组
专家人数≥3人单数
评审专家人数≥2/3磋商小组总人数
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
税务系统一般不通过单一来源采购,需财政部审批
符合一条即可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公示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公示期≥5个工作日
采购人,采购项目和名称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询价
适用条件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目录内公开招标限额内或目录外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内的货物
采购程序
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3个工作日
成立询价小组
专家人数≥3人单数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5人专家单数,其中一人可为采购代表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询价
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书面形式通知
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确定成交供应商
框架协议采购
特点
多频次、小额度、非单一
两阶段
确立入围供应商并定立框架协议
按照框架协议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定立采购合同
一名或多名供应商
适用范围
集采目录内
其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小额零星采购
集采目录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需要两家以上供应商的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
综合评分法
评审因素
货物服务质量相关
投标报价
技术或服务水平
履约能力
售后服务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货物价格分值≥总分值30%
服务项目价格分值≥10%总分值
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固定价格的采购项目
价格不列为评审项目
价格分
低价优先法
投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不得去掉最高、最低报价
按评标结果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并且得分最高的为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
最低评标价法
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报价最低的为排名第一的投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
评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评标结果,中标人名单
其他
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小数点和百分比有明显错误的,以一览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和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不一致的,按顺序进行修改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的行为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说明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征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管评审因素协商得分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其他
投标无效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
不具备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评标结果
不得改变评标结果
改变评标结果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分项评分超过评分标准范围
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分不一致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救济 制度
质疑
提出
供应商应知7个工作日内
书面形式提出
答复
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
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投诉
提出
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
对答复不满意
未答复
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当事人
可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
申请
自知道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处理
受理
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诉讼
提起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直接提起诉讼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受理
法院3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签订 合同
合同签订
履约保证金≤10%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中标通知书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
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内公告
合同履约
按采购合同采购人支付采购金
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方可依法分包
分包履行,中标方就采购、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商就分包项目负责
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内容,不改变合同条款前提下,可签补充合同
追加采购额≤10%原合同采购额
履约 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 留存
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 合同
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 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