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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法规第八章)的思维导图,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06-05 14:17:04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特点
特点
1. 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 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财产可处分)
类型
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
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继承权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内涵
概念
当事人根据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性质
民间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
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仲裁受理的前提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商
必须有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共同愿意把纠纷提交仲裁,否则不予受理
或裁或诉制
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征
1. 自愿性
必须有仲裁协议,双方共同愿意把纠纷提交仲裁
2. 专业性
仲裁员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
3. 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4. 保密性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 快捷性
一裁终局制
6. 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生效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 公权性:有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 程序性: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诉讼行为,分为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三个阶段
3. 强制性:只要一方起诉,诉讼就会发生,法院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与民事仲裁的对比

行政纠纷的特点及解决途径
行政行为的特征
1.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均有法律根据)
2. 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3. 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调或征得其同意
4.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 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易发生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
1. 行政许可
如施工许可、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
2.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对违法但尚未犯罪的主体的制裁
3. 行政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裁决
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内涵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民向官的领导告官)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向法院告官)
行政复议的特点
1. 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 当事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
行政诉讼的特征
1. 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 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以互换身份(只能民告官,不能官告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外,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如先选择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除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可先复议后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的管辖
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确定级别管辖
争议标的的金额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公民
1.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户籍所在地
3.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是法人或组织
被告住所地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
特殊情况处理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管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只讲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
内涵
对于合同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书面行使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协议管辖
1. 被告住所地
2. 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非实际履行地)
3. 合同签订地
4. 原告住所地
5. 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判定
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所在地
专属管辖
内涵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的界定
1. 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
2. 不动产未登记的: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特别强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管辖
管辖权异议
1.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
3.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4.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6. 包括级别管辖权异议、地域管辖权异议、仲裁协议有效为排除法院管辖权的异议
移送、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权-有权,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法院之间踢案件或抢案件不能协商解决,申请共同报请上级法院决定谁受理(上级让谁管就由谁管)
管辖权转移
1.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上级法院可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有权-无权)
移送管辖权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

关于诉讼中的全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情况,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两类重大事项不能全权代理
1.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 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
专业的客观评价
鉴定意见
客观证据
勘验笔录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不属于证据
法律、法规
代理意见、答辩状
证据的要点
书证
书证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视听资料
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修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其他方式作证的情形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鉴定意见
专业问题借助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鉴定机构的选定
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获准重新鉴定的情况
1. 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证据保全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何时可申请
诉讼前、诉讼中、仲裁前、仲裁中
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1.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规定
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紧急情况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证据保全的解除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诉讼或申请仲裁,应当解除保全
仲裁中证据保全
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不超过7日
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的要点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认证规则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2.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3.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未成年人做出的与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内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权没有消灭),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如对方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院不主动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不适合诉讼时效的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即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不适合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不会因为过了一定时间而对主张权利产生影响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
当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体情况
同一债务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期计算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指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算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适用1年除斥期间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内涵(中止看天、中断看人)
诉讼时效中止(时效先停止再给6个月)
原因
客观的、外界原因、不可抗力
内涵
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再给6个月的诉讼时效
限制
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复计算)
原因
主观的,当事人之间原因
内涵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时效先停止再继续计算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要钱)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还钱)
3. 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打官司)
4. 与提起诉讼和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的程序
二审终审制,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
需延长,由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标的额为各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起诉
起诉条件
1.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需完备的证据)
4. 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
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未例外
工程实践中基本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当事人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开庭审理方式
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
经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当事人缺席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按撤销上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
第二审程序
上诉期间
一审判决(针对案件内容)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一审裁定(案件程序)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二审时限
一审判决上诉案件,二审时限为3个月
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时限为30日
上诉状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审理方式
二审上诉审查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一般性的全面审查
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处理

二审效力
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原审法院仍将按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在次发回重申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概念
指由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程序
非独立审级,非必经程序
再审的提出
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检察院抗诉
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的执行
执行的管辖(二审法院不管执行)
民事、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看财产在哪里)
由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他法律文件(看人在哪里)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日起10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
1.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2. 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3.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再申请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情况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
出现特殊情况
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或没必要继续,结束执行程序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概念
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
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协议(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类型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未明确约定仲裁,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事项
可以是合同一切争议/某一特定问题的争议
可以是事实问题争议/法律问题争议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
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只要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当时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
签订后即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能仲裁,不能向法院诉讼
对法院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必须首次开庭前提交)
对仲裁机构
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
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或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三类独立存在的条款: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仲裁效力的确认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机构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
有法院裁定
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管辖
1. 仲裁机构所在地
2. 仲裁协议签订地
3. 申请人住所地
4. 被申请人住所地
中级人民法院
5. 专门人民法院
仲裁的申请、开庭和裁决
申请仲裁条件
1. 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不需证据完备)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庭组成
合议仲裁庭
1.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
3.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
1.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 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1.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中的缺席裁决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可以缺席审理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仲裁中和解
1. 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还可以再申请仲裁
2. 可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仲裁中调解
1. 形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3.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 根据调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
1. 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再申请仲裁,也不得诉讼
2.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仲裁裁决在所有缔约国可以等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管辖权
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后,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
1.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2. 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
3. 分期履行的,按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4. 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法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5.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是由受贿等行为
7. 法院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撤销仲裁裁决
如何撤销仲裁裁决
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时间限制
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也可以诉讼(当事人重新拥有或裁或审的权利)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类型与机构
涉外仲裁的类型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或外企和组织
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国内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承认和执行
缔约国成员
相互认可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依各国国内法律
不是公约成员国,但两国有双边协议
按双边协议
既是成员国又有双边协议
看哪个适合
内地与香港
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调解
调解的内涵及种类
内涵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且非法定程序
种类
1. 人民调解
2. 行政调解
3. 仲裁调解
4. 法院调解
5. 专业机构调解
人民调解
内涵
1. 相当于当事人签订了一个协议
2. 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3. 就调解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确认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在进行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种类
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即乡镇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如建委对工程款纠纷调解
效力
行政调解属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调解
概念
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效力
1.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法院调解
两类案件不可以调解
1.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2. 需给与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
概念
法院调解也是自愿的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院调解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相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备法律效力
调解方式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
调解协议不可制作调解书的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2.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专业机构调解
内涵
由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调解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
效力
专业调解结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确认或申请仲裁机构出具和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和解
和解的规定
内涵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无第三方参加
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甚至执行阶段
诉讼中的和解
1. 诉讼阶段和解没有法律效力
2. 和解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
3. 结束全部程序的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执行中的和解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的效力
1. 和解协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性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新签了一个合同
3. 一方不按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诉讼或仲裁
4. 一方非自愿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上位的未设定下位才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
1. 法律法规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应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2.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4.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控制、未改变权利属性,只是受到限制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
3. 扣押财务
4. 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
改变权利属性
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机构
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实施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海关、工商、税务
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为
不能行政复议
1.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
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调解不能复议:不能告调解人,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告对方当事人)
不能行政诉讼的行为
1.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对行政调解不能诉讼)
2.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和人事决定)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 行政指导、监督行为
5.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 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审查
可以审查的内容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能审查的内容
1. 国务院部委规章(部门规章)
2.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协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时间
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申请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主体
行政相对人是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受理主体
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期间可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况 (一般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
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
3.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维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适用依据错误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超越或滥用职权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重大、发杂的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原告乡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起诉
起诉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法院管辖
起诉时间
直接起诉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出
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对行政诉讼结果的处理
1. 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2. 不服一审裁定的,在裁决书送达之日10日内上诉
3. 二审为终审
4. 对二审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1.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2.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
3. 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
4. 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行政侵权赔偿
规定
1. 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2. 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自己的行为知识损害发生
时效
时效2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