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中的博弈
知识产权法中的博弈知识总结,包括知识产品本身的非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垄断的排他性、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的与私权保护路径、知识产权个人享受与知识产权责任社会承担、知识的创造者与知识的利用者的分离的隐患等内容。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论语孔子简单思维导图
《傅雷家书》思维导图
《童年》读书笔记
《茶馆》思维导图
《朝花夕拾》篇目思维导图
《昆虫记》思维导图
《安徒生童话》思维导图
《鲁滨逊漂流记》读书笔记
《这样读书就够了》读书笔记
妈妈必读:一张0-1岁孩子认知发展的精确时间表
知识产权法中的博弈
知识产品本身的非排他性与知识产权垄断的排他性
知识产品本身的非排他性存在两重含义: 其一,同一知识产品可以由很多人同时或不同时创造,相互并不需互通;其二,同一知识产品可以由很多人同时使用,相互并不受影响。但是知识产权垄断的排他性阻滞了知识产品本身的非排他性。
首先,它授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唯一的占有、使用、许可其知识产品,如果他人要与其分享这些知识产品必须得到其许可及向其支付费用。其次,它授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禁止他人再创造和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知识产品,葆有其垄断地位。
然而,同时代人类思维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必然带来许多同质性,不同时代人类思维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必然带来许多同迹性。
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的与私权保护路径
知识产权包含两种使命,其一是尊重知识创作者的劳动和人格,其二是提供一种激励效应以促进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繁荣,以达到人类共同“善”的福祉,在这其中,知识产权包含了政策性法律和公理性法律双重角色。
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通过个人利益的刺激来实现公共利益,然而知识产权中的基本矛盾却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知识产权个人享受与知识产权责任社会承担
具有非排他性的知识产品因而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通常公共产品都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来提供,并担负相应的公共责任,而在知识产品领域,这种公共产品由私人部门生产,并享有相关垄断利益,但相应的公共责任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个人创新高效率常常导致社会创新低。
知识产权对知识发展兼具激励性和抑制性
激励性和抑制性的冲突一方面体现在对商业领域知识创造的激励抑制了非商业领域知识创造。“知识产权法完全市场化的制度导向致使着眼于短期利益的创新行为( 渐进性创新) 几乎取代根本性创新成为我国创新主体的主要追求。
激励性和抑制性的冲突另一方面体现在以垄断性利益激励知识被创造的同时恰恰抑制了其他人创造知识。知识产权通过以刺激来促使更多知识产品被创造和利用,但又因垄断导致不能有足够多人可以有能力通过接触、学习、汲取旧知识而不断创造出新知识,同时旧知识为了保证其“新”也会抑制新知识被创造,至少是抑制他人新知识的创造。
知识产权权利的享有的表象与资本控制和垄断知识资源的本质
隐藏在知识的创造者背后有一个特殊的角色存在,那就是资本对知识资源的实际控制和垄断。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享有,并保护知识创造者从中获得利益,而本质上是资本控制和垄断着知识资源,资本控制着知识产品的产生领域、控制着知识产品的市场定价、控制着知识产品的更新速度、控制着知识产品发展的未来走向等。
知识的创造者与知识的利用者的分离的隐患
知识创作者往往并不是真正利用其知识进行获益的真正主体,而是不能忽视的知识利用者即拥有运作资本的商家。
资本可以轻易地控制知识,形成垄断,因为资本就是知识创造激励的幕后提供者,而资本运用极低成本换取的知识专有权以获得更大的利润。以利润为唯一考量的知识利用者只会关注经济利益,而不像知识的创造者那样同样也会关注非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中的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并行的本质
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出现,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经济利益的角逐中,知识产权在国际间关系的角色不再是单纯私权,逐渐增加公权化的色彩,而知识产权战略也演变成国家经济战略,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演变成以保护私权之名的国家利益之争,发达国家也力借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霸权和政治霸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与全球性扩张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创设之初曾用地域性来限制垄断特权,这既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实现了有效保护从而激励发明创造,同时也保障其他地域或国家能够在低成本下利用先进科技成果从而实现世界经济全面快速发展。
在国家权力的影响下日益突破原有地域性的限制,知识产权成为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扩大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范围,但另一方面却压缩了知识产权相对人的创造空间。
知识商品的市场性与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的危害
知识产品本身是可共享的,只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人投资的需要,我们才人为地制造了对知识产品接近的稀缺,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垄断权以使权利人得以向使用者收取比边际成本高很多的费用。
但是,这种费用的收取不是没有界限的,它在满足权利人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还应满足在促进知识产权最大化传播的前提下以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价
知识的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矛盾以及无限性与相对有限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即知识属于无体物,是由不依赖于物质载体的词句所传达出来的“虚在”,但由于物质化为词句并渗入人的头脑中并经由文化的力量,形成可以改变客观世界的一种因素。
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知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然而,知识同样只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表达甚至是描述性表达,客观世界的客观性以及人的智力和生活背景的类似性,导致主观的知识实际上是相对客观的,其本身就存在着相似可能性和相对单一性。
因此知识并不是绝对无限的,而是在某一个时间段是相对有限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背景下也造成知识资源世界的一种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