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小学教案1第一节学生
中小学教案1第一节学生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学生的本质属性、学生的社会性地位、学生的权力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6-03 21:27:13第一节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
1.从教师方面看,
教师是教育过程的组织者、领导者,
学生是教师教育实践活动的作 用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组织者和被领导者
2.从学生自身特点看
(1)学生具有可塑性。
学生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也是他们的品德、人格正在形成的 时期,各方面尚未成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尚未定型,极容易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 响,具有“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的特点。
(2)学生具有依赖性。
学生多属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家里,他们要 依赖父母,入学后他们将对父母的依赖心理转为对教师的依赖心理。
(3)学生具有向师性。
学生入学后,会自然地亲近、信赖、尊敬甚至崇拜教师,把教师作为 获取知识的智囊、解决问题的顾问、行为举止的楷模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性地位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
(1)无歧视原则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 年公民。
三、学生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
1体罚:是指直接殴打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而使受殴打者遭受肉体痛苦,人格受到侮辱。
2变相体罚:是指罚站、罚跪、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
3不作为侵权行为。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 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
①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例如学生患有心脏病,不能进行剧烈运动,教 师知道此事却还要求该生参加篮球赛等活动就是不适当的。
②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助不力。
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有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 迟治疗的原因而加重。
③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了专业规范
包括对特定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
例如实验室教师在组织实验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
负责 学生安全工作的教师在特定的时间应当进行巡视;
体育课教师在学生进行危险动作(如跳马)时应在旁指导和保护等;
在特定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程未事先告诉学生,
如体 育课应当按要求首先组织学生热身;
活体解剖课应当对解剖物进行固定;
对某一教学活动 的危险性和注意事项应事先说明等等。
如果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情节严重,还可能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未制止学生的危险性行为。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危险性行为”。
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如
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进入学校未及时予以暂扣;
在课间活动、集体活动 时发现有不正 当方式或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未及时加以约束和制止;
学生玩耍超出了正常 范围或有打架等暴力行为时,未及时采取措 施强制停止等。
⑤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教师发现或知道 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 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 监护而发生伤害。
⑥发现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体育教师明知学校操场 上篮球架已不牢固,有倒塌危险,却不采取措施,也不报告维修以致倒塌砸死学生。这应 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
(三)学生的隐私权。
①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信件。
②披露、宣言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
教师对学生的劣迹或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尽量 缩小影响范围。
③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
学生考试成绩应当成为学生的隐私,教师不得按考分高低排 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虽然教师有知情权,但应“知”而不“传”,否则 即构成侵权。
(四)犯学生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教师法》第五条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尊严。如在学生脸上刺字、让 学生吞大便等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名誉权
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 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
荣誉权
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 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五)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①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
将学生关禁闭、用手铐拷学生、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课间禁止 学生自由活动等做法都是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
②非法搜查学生
③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表达的自由也称决定意思的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 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
表达的方式有多种多样:语言、声音、 手势、发型、衣着等。
当然学生自由表达的权利要受 到学校和教师的限制。但学校和教师 限制学生自由表达提出的要求应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侵权。
区分教师对学生提出的要求 否合理的一个主要标准是这一要求是否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 将学生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变成强制要 求也是对学生表达自由权利的侵害。
如:学生征订刊物、书报等本来学生可以凭自己的爱好和需要自由征订,但老师却要求学生必须订某种 等。
(六)学生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七)学生财产所有权。
主要有:损坏学生财务、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等。
(八)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无故迫使学习差、难管理的学生退 学、转学;剥夺学生在课堂上享有的回答问题的机会等。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师禁止成绩差的学生参加考试,侵犯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 动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教师将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撵出课堂或赶回家,不让其上课的做 法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学生的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但教师擅自更改学生志愿或限制 学生报考志愿的做法,剥夺或限制了学生自主自愿选择专业或学校的权利,侵犯了学生受 教育的选择权。(初中报考高中时最突出)
5.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因缓刑假释的未成年人,在 升学复学等方面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教师拒绝有这些情况的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的做 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