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7-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CPA 注会 税法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进出口税则,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船舶吨税法,征收管理。
编辑于2022-06-04 20:53:23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一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及税则归类
1.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2.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
3.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4)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二、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在我国加入 WTO 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 WTO 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 WTO 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 1月1 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提示】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进口货物税率适用规则
(1)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2)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
(4)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国务院令第 40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法》(国务院令第 40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0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进境物品税率
自 2019 年 4 月 9 日起,除另有规定外,我国对准予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进口税。
注:①对国家规定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②税目 3 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运用
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1.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基本构成
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解释 1】“购货佣金”指买方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解释 2】“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①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代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
②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费用(保修费用除外)。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④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⑤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⑥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
(1)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2)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3)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4)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提示】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 45 天以内)向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海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 45 天以内)向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估定完税价格。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2)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5.合理估价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估价方法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的货物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相关内容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其监管年限依次为:船舶、飞机 8 年;机动车辆 6年;其他货物 3 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7.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8.进口软件介质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提示】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
即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
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体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提示】目前我国对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三)复合税
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
【提示】目前我国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
(四)滑准税
是一种税率随进口货物的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2)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解释】这里的实际交易价格要达到海关认可的价格水平,特别优惠价格不能作为完税价格。海关总署在发文明确交易价格规定时建议从事跨境电商的各企业可根据政策分析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对跨境商品价格进行适时、适当调整。从法理角度来讲,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完税价格的零售价格应该是不含增值税但含关税、消费税的价格,现实中跨境电商的货物零售报价比较复杂,有完全不含进口税、含全部进口税、不含进口增值税三种情形,如果报价是完全不含进口税的价格,就需要组价计算完税价格;如果报价是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即是已经组好的完税价格了,就不需要再组价计算。
3.适用范围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提示】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4.计征限额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5000 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6000 元。
(2)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3)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 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5.计征规定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第四节 减免规定
一、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重大技术装备。
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 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 项至第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四、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申报时间
1.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2.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
二、纳税地点
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三、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3.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4.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四、关税的溢征和补征、追征
第六节 船舶吨税法
一、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二)税率
1.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2.普通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3.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吨。
4.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 0.05 吨。
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税款。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2.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三、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 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四、征收管理
1.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2.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3.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4.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5‰的滞纳金。
5.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6.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