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_证明
在民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进行进行起诉维权的,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是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明是有明确规定的。
编辑于2022-06-09 19:22:25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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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证明
证明责任
概念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称其为行为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将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称其为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结果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结果责任)发生的前提;
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且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5;
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一般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一般分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对于某一事实,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否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种植、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分配规则
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过错;
应当由原告来举证;
特殊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侵权行为99%是原告证明,例外:专利方法侵权;
损害结果永远是原告证明。免责、减责事由永远是被告证明;
过错责任--原告, 过错推定责任--被告, 无过错责任--谁都不需要证明;
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共同危险;
证明程序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适用情况: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
担保要求: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法院: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诉中证据保全
适用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
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诉中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担保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公益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举证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根据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时间: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并由审判人员主持;
证据交换的启动
经当事人申请启动;
由法院依职权组织(限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
证据交换的确定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质证
概念:指在法庭据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在法庭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展开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活动;
质证的主体: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认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由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利证据推定规则: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