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唐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为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建议,实施两税法。
内容:两税法规定,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两税”指户税和地税)
特点:两税法是我国古代从“丁税”为主向“地税”为主转变的开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两税法统一税制,既简化了征税项目,又使赋税相对确定,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按田亩交纳地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和进步。
局限性:但两税法并未能遏制土地兼并,唐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现象增多,政府为保证财政又增加捐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社会矛盾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