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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是一篇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其中主要讲述国际贸易管制与国际税法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2-06-17 20:51:43国际经济法
导论
概念
调整对象
主体
主体间的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
纵向经济关系
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经贸惯例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判例、学者的学说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子主题
普惠制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
国经与国公
国经与国私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具备因素
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
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有些则限制
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
法人
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认可制度
国家
是由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
任何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享有特殊地位
国家的三重身份
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私人的管理关系
国家与私人的交易关系
国际经济组织
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具备国际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它的取得只能通过各成员的授予,不同于各国国内法中一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人格。
法律特征
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成员一般是国家
组织内部的法律地位平等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各成员正式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多边性国际条约。
类型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向世界各国开发,各国根据其协议规定的条件都可申请参加,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同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体制,如东南亚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根据某些国际条约的经济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业务性,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法概述
概念
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调整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和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支付方面的法律。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许可贸易(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
国际商品制度
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
1972年8.23《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F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国际经贸惯例
含义
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被人们反复适用的、被普遍认可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习惯做法。
特征
针对性强
较好的适应性
灵活性
大多是任意性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的作用:
2000年版本的贸易术语
E组
EXW
含义
是指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最小
卖方的义务
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需装货,即履行交货义务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的义务
自备运输工具并负责装货,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选用这一贸易术语
F组
FOB
定义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发出去的地方)
卖方义务
交货、交单
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电子单证
装船
卖方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船
风险
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时,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之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海关手续
办理出口手续,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
收货
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
费用
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且风险的分水岭是“船舷”。故该价格术语又称离岸价格
办理进口手续
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运输合同
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将船名、装运地点及时通知卖方
订立保险合同
FCA
定义
是指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责任
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而不是要到运输工具上),履行交货义务
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
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
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
注意点
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限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
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但做好卸货准备并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FAS了解
定义
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特点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装运港船边交货,与FOB的区别在于卖方不需要安排装货的事宜
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
风险的转移以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C组
CFR
定义
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来到的地点)
卖方义务
交货
提交商业发票,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装船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
费用、风险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海关手续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运输合同
自付费用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
买方义务
受领货物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
支付货款
风险费用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费用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订立保险合同
CIF
定义
成本、保险费、运费
卖方义务
交货
装船
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直至货物越过船舷为止
出口手续
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
CIP
CPT
D组
DAF
DDU
DDP
总结
1.术语后加注地点的含义:EF装运、CD目的
2.运输义务:卖CD、买EF
3.进出口手续:出去两头(EXW全买方、DDP全买房)“买进卖出”
4.保险:带I的有义务,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
5.风险转移: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地(途中风险卖方担),其余装运地(途中风险买方担)。水运均特殊(FAS船边,FOB/CIF/CFR装上船),包邮(DPU目的地卸下)兼承运(FCA/CIP/CPT货交第一承运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1980年制定、我国1986年加入
适用公约的条件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
公约第10条: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货物买卖
货物在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特殊类型
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特殊目的
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特殊方式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没有涉及的事项:
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出售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排除公约的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更改
符合适用条件,没有约定排除就应该适用
我国对公约适用的保留
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
概念
撤回
撤销
构成要件
承诺
概念
子主题
内容
约首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订立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缔约的地点
正文
品名
品质
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征
表示品质的方法
凭样交货
凭文字说明销售
规格
等级
商品标准
凭商标和产地名称
凭说明书
数量条款
包装条款
价格条款
子主题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检验条款
不可抗力
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交付货物
品质担保
概念
权利担保
概念
交单义务
交货数量
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接收货物
检验货物和不符通知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预期违反合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的后果
保全货物(分批交货时的违约救济)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实际履行
要求修理
减价
交付替代物(构成根本违约时)
解除合同(宣布合同无效)
损害赔偿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要求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宣布无效)
要求损害赔偿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海运概念
特点
船舶
概述
性质
种类
班轮运输
概念
又称杂货运输、提单运输。即承运人接受不同托运人的托运,将分属不同托运人的货物使用一船,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航线、固定的顺序挂靠相应的港口,并以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形式。
提单
概念
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性质
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按收货人的抬头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概念
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概念
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如包装破损、渗漏、被雨淋湿等批注。
倒签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
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承运人的请求即使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清洁提单保函
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无单放货
承运人应当赔偿的情形
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情形
赔偿数额
诉讼时效
责任限制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租船合同
含义
分类
航次租船合同(按次打车)
定期租船合同(按天包车)
光船租赁合同
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概述
基本原则
风险与损失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切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
推定全损
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
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构成要件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必须是自愿的有意识的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导致
不论多少都由船主、货主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
概念
保险标的在海上遭受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而不涉及其他方。由被保险人自己单独承担。
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
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构成要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必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销
代位求偿
含义
构成要件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物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二者区别
我国的主要险别
主险
平安险
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该险别的内容有:偷窃、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
特别附加险
社会原因或行政原因。该险别的主要内容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和罢工险
保险期限、除外责任和索赔时效
保险期限:仓至仓——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托运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海洋货物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告将货物在最后卸运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时起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支付法
概念
汇付
托收
概念
指债权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即买房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种类
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向买房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的义务和免责
信用证
概念
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法律特征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具有相对独立性。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的约定。
信用证是单据交易,且要求单证严格相符
主要内容
流程
种类
国际贸易管制
概述
概念
特点
国际贸易管制方法
对进口的管制
关税措施
概念
一国对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所适用的税率不同。
种类
普通关税
优惠关税
报复性关税
非关税壁垒
概念
指关税措施以外,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限制措施。
种类
进口配额制
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产品检验、检疫制
对出口的管制
出口鼓励措施
出口信贷
出口补贴
出口限制措施
出口许可证制
出口配额制
反倾销
概念
是指进口政府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对倾销进行调整、制止的措施。
倾销的确定
含义
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p247
构成要件
有倾销事实存在(出口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在正常贸易的情况下,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为该产品的正常价格。
正常价值
出口国国内价格
第三国价格
结构价格(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
有损害后果发生
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调查主体
商务部
农产品损害调查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其他产品不需要会同
启动
国内产业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有资格:50%以上可以启动,25%以下不得启动
商务部主动提起
调查
书面调查、实地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提出异议的除外。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已经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裁决
初步裁决
构成
初审结果表明有倾销存在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对被指控产品采取法定临时反倾销措施。
终止
申请人撤销申请
缺少证明倾销与损害存在的事实和证据
倾销幅度低于2%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最终裁决
反倾销措施
临时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
担保
涉及税收得措施:由商务部决定并公告、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实施
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外国公司)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
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收价格承诺,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说明理由。
商务部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建议或接收价格承诺
违反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中国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对外国公司征不着税,所以让进口人纳,加高售价了也就破坏倾销了
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期限
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是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可以延长,价格承诺的期限不可以延长。
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
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对华反倾销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措施
加强海外市场的调研工作
培养自己的反倾销人才
积极应诉
特点
规模大、涉案行业广泛
反补贴
保障措施
贸易救济的司法审查
国内司法审查
对反倾销和反补贴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保障措施是明知道你正常还想搞你,不给你伸冤路径了
多边审查
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措施,产品的进口商或生产商可以通过其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发起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出口管制法》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税法
概述
国际税收是指超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即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与其他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原则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征税公平原则
税收管辖权
含义
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即国家向处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依法征税,或者基于属人管辖权向处于外国境内的本国人和依据属地管辖权向处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依据本国税法征税的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
法人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对自然人
收入来源地税管辖权
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其境内的所得征税的权力,又称“从源征税”
重复征税
概述
概念
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
特点
征税主体的双重性
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
课征税种的同类性
危害
法律角度
经济角度
产生原因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解决方法
居住国单方面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免税法
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来源国的、已向来源地区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征收国内所得税的方法。
实质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权的完全或一定程度上的放弃。
形式
全额免税制
1×30%+3×35%=1.35
累进免税制
1×30%+3×40%=1.5
扣除法
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作为一项特殊费用,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其余额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30%+(4-3)×40%=1.78
抵免制
纳税人可以将已经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中扣除。
4×40%-1×30%=1.3
形式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国际税收饶让制度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特点:
国际逃税与避税
国际逃税
概念
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和合作上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者国际税收条约规定的纳税义务。
主要方式
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国际避税
概念
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制定上的差异,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利用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避税
利用避税港避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防范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
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国际争端解决制度
解决方法
司法方法
诉讼
ADR方法
简便易行和节省费用的优势,其适用范围要广于司法和仲裁方法
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解决争端的方法。 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端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ADR与诉讼和仲裁之间的最重要的区别。 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主要形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
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方调解
3、模拟诉讼
商事仲裁
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特点
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端的方法。这一特点与ADR是相同的。
仲裁解决争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就由谁来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做出约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分类
临时仲裁机构的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临时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机构 。
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概念
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特点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
有效要件
第一,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依法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 第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非司法方法
司法方法与非司法方法的区别
仲裁机构
案例:现象是什么?特点是什么?当出现的时候会产生什么影响?
重复征税现象
重征特点
案例
案例:FOB是指卖方在指定期限内交给承运人即履行交货义务,而不论货物是何时到达
结关=清关=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