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时理解法律制度、程序和运行的关键。既要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身纵向发展的比较,又要通过与国外相关原则的横向比较,来深刻理解我国刑诉基本原则的内涵。
编辑于2022-06-26 20:59:59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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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知道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诉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般贯穿于刑诉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独有原则(刑诉独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诉》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呢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
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律特别规定”:除公安机关外,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即中国海警局享有的侦查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
概述(含义)
立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应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司法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有法必依);
概述
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
英法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时判例法传统,其确立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是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刑诉》第3条第2款关于“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按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刑诉》关于“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已经基本确定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严重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院独立
外部独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仍需接收党的领导,接收各级人民发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收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内部独立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即改变管辖、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等;
我国法院内部独立仅指集体独立,不包括法官个人独立;
检察院独立
外部独立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仍需接收党的领导,接收各级人民发表大会的监督,并应当自觉接收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分工负责
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由明确的全职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法院:负责对所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指出,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民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互相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当立案;
注意一: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能直接通知立案,必不可少的一个前置程序使“先要求说明理由”,只有在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注意二:在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检察院是“通知”,而非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注意三:如果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此种情况下,检察院不能自己立案,只能按照行政途径要求立案,即先报自己的上级检察院,再由上级检察院报其同级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要求下级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院先报上级,上级报同级公安机关后再让其立案;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高检规则》第559条
对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的处理
说明理由立案或不立案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第561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监督
7日内答复理由;
侦查监督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经公安机关商情或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经检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的机关;
《高检规则》第256条、第568条
对提请批准的监督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人民检察院逮捕的条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 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高检规则》第288条、第300条
侦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对移送起诉的监督;
审判阶段的监督
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启动二审程序,即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对特别程序的监督;
执行监督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外国人行使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熟知